廢止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市坪山新區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根據本市實際,現決定廢止《深圳市坪山新區管理暫行規定》(200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令第205號
代市長 王榮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深圳市坪山新區產業聚集和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創新坪山新區管理體制,規範坪山新區管理機構的運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建立坪山新區(以下簡稱新區)。新區的範圍為現龍崗區坪山、坑梓街道行政區域。
第三條 新區應當堅持工業化與城市產業化互動並進,以工業化帶動城市化,以城市化促進工業化,加快產業最佳化升級,不斷完善城市功能,促進區域統籌協調發展,成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示範區和綜合配套改革的先行區。
第四條 新區應當大力發展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先進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為重點的高新技術產業,充分發揮高端產業聚集效應,打造生態型、創新型現代製造業新城,重點發展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高新技術產業及與之相適應的高端服務業。
第五條 新區應當依託產業發展推進城市化進程,實現產業發展與區域建設、行政事務的一體化管理,加快區域工業化和城市協調發展步伐。
第六條 新區應當加強行政管理體制創新,轉變政府職能,明確政府職責,改善政府服務,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職責清晰、運轉協調、精簡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政府設立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政府決定由區級政府行使的職責,在新區範圍內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轄區開發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以及重大投資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廣東深圳出口加工區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轄區招商引資、產業規劃和入區企業管理、服務;
(五)參與編制轄區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協調落實與轄區相應的各層次的城市規劃和各項專項規劃;
(六)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
(七)負責轄區內土地整備與開發、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及補償安置等工作;
(八)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機關的委託負責新區的行政和社會事務,包括財政、教育、科學技術、農林牧、水務、文化、衛生、體育、人事、機構編制、勞動、民政、安全生產、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監察、人民武裝、計畫生育等工作;
(九)負責新區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十)負責新區的財政收支;
(十一)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新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經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准,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新區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內設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十條 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新區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在新區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龍崗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區相關部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區)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委託新區管委會在新區範圍內行使。
未在新區設立派出機構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新區管理的需要,將其行使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依法委託新區管委會在新區範圍內行使。
第十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龍崗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新區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的,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委託依據、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力、義務等內容,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新區管委會實施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業務指導和監督,確保新區管委會依法行政。
第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