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

第二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 (十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英文名為:SHENZHEN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LEGAL COUNSELORS (SZALC)。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深圳市企業、企業法律顧問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支持、幫助和引導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開展巨觀管理,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開展法制工作的橋樑;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行使企業法律顧問職業任職資格管理的部分職能;不斷拓展和深化為企業、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廣度和深度,成為企業之間以及企業法律顧問之間的聯繫紐帶。

協會章程

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我市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推動我市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依據國家《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協會定名為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英文名為:SHENZHEN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LEGAL COUNSELORS (SZALC)。
第三條?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深圳市企業、企業法律顧問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支持、幫助和引導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開展巨觀管理,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開展法制工作的橋樑;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行使企業法律顧問職業任職資格管理的部分職能;不斷拓展和深化為企業、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廣度和深度,成為企業之間以及企業法律顧問之間的聯繫紐帶。
第五條?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設立。
第七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廣東省深圳市。
第八條?本協會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2號人民大廈607室。
第二章 任 務
第九條?協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依照國家《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在全市企業中,廣泛倡導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並在大型企業中,協助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照國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全市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進行管理。負責企業法律顧問職業道德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對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法律顧問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企業法律顧問資料資料庫,為企業推薦德才兼備的企業法律顧問。
(三)組織企業法律顧問進行業務研討、業務交流和業務培訓,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綜合業務素質和整體業務能力,提升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經營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支持、指導和幫助會員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開展法律事務工作,接受會員企業委託,協調解決會員企業之間法律糾紛,為會員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會員企業進行訴訟和非訴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協調處理會員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有關企業和組織之間的關係。
(六)根據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對企業法制建設的有關課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建議。
(七)配合國家普法工作,在全市企業中,廣泛宣傳、普及與企業改革和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法律、法規在企業的實施。
(八)總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經驗,傳遞企業法制建設重要信息,建立專業服務網站等載體,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及時反映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動態和理論成果。
(九)開展與國內外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宣傳,樹立深圳市企業法律顧問隊伍整體的良好形象。
(十)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以及協會應當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實行單位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一條?下列單位或個人,承認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成為協會會員:
(一)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企業法律顧問;
(三)企業法律工作者;
(四)與本協會相關的社團組織或其負責人。
對法學研究領域知名的專家、學者,對在企業經營管理、依法治企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企業家,以及對本協會做出積極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協會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二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填報入會申請表格;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備案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協會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要求協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給予支持和幫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權益;
(二)認真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依照協會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履職情況,提供工作經驗、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單位會員需由會員企業推薦一名本單位自然人出任單位會員代表,且該會員企業必須履行繳納會費及其他會員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第十七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
(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或者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協會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提名選舉或者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四)推舉協會名譽會長,聘請協會高級顧問;
(五)根據協會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協會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審議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九)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協會會費收取標準;
(十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理事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人數超過50名時,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常務理事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會議紀要。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理事會審議提名,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具體負責落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企業法律顧問領域具有一定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協會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簽署協會一般事務性檔案;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協會工作部門、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決定協會工作部門、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可視情況聘請若干國內外知名人士擔任協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任期與協會理事相同,可連聘連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根據協會實際情況,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的30日內,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並由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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