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

(三)審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住房,與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租房補貼契約。 (二)申請人在領取租房補貼期間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的。

發文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
發布日期:2011-4-11
執行日期:2011-6-1
《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運用市級財政資金和市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實行人才安居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根據《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進行認定。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安居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安居實施情況;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社會保險、住房情況和住房保障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安居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定期開展人才安居執行情況的核對和檢查。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擬訂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制定人才認定標準,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人才參加醫療保險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人才安居貨幣補貼計畫,並按計畫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安排貨幣補貼資金。
市規劃國土、公安、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分別提供實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產權登記、戶籍、計畫生育等相關情況。
第四條 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參加,研究審議人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擬訂的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匯總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草案,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報市政府審定後,對外公布。

第五條

人才安居採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
實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產權贈與、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和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等形式。

第六條

人才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每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購房優惠政策;人才同時符合租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種安居形式,不可以重複享受;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各自申請享受租房補貼政策。
人才同時符合多個人才層級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層級實施人才安居,但其自願按照低人才層級申請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層級再次申請;人才層級提升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標準的,可以再次申請人才安居。
人才自願承租或者購買低於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低於面積標準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章 傑出人才安居

第七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傑出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式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後,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住房,與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

第八條

傑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不超過10年;10年期限屆滿後可以續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轉租。免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傑出人才離開原用人單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50%租金,一年後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市場租賃指導價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租金。

第九條

傑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滿10年,或者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作出突出貢獻且入住後在本市工作居住滿5年的,可以通過其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申請贈與所租住房的房屋產權。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贈與產權條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經審定同意贈與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簽訂房屋產權贈與契約。房屋產權贈與契約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原房屋租賃契約自行解除。

第三章 領軍人才安居

第十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領軍人才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須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免租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100平方米左右;
(三)後備級人才80平方米左右。
領軍人才及其用人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領軍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內的管理,參照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免租期屆滿後需續租的,領軍人才應當通過其用人單位,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材料申請續租。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簽訂租期不超過3年的房屋租賃契約,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算。

第十二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領軍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須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應當按照下列程式申請購房補貼: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後,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以及房地產證或者房地產買賣契約(權利人或者買受人為申請人)、用人單位足額發放由其分擔的購房補貼書面證明檔案及憑證;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購房補貼契約。購房補貼契約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房地產登記機關;
(五)購房補貼契約簽訂後,市住房保障部門向領軍人才一次性發放30%的購房補貼,剩餘70%在5年內按年度等額發放,由領軍人才持本人身份證和購房補貼契約於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門領取。

第十三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租住過免租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式申請3年的租房補貼: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後,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十二)項規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是否在本市租住過免租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租房補貼契約。租房補貼按月直接劃入申請人個人賬戶。當年未領到租房補貼的,下一財政年度一次性補領上一年度應發的租房補貼。

第十四條

購房補貼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住房建築面積標準購房價的50%,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分別承擔80%和20%,購房單價以申請時市規劃國土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計算。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3200元/月;
(三)後備級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條

購房補貼契約簽訂後,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滿10年的,所購房屋產權可以轉讓。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滿10年申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因按揭而進行的抵押登記除外)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暫緩登記。
領軍人才在領取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暫停發放其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領軍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後,由新用人單位持人才社會保險卡、勞動契約、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發放剩餘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經審核無誤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新用人單位、人才簽訂購房補貼補充協定或者通知領軍人才,並繼續發放剩餘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暫停發放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不計入補貼時間。

第四章 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安居

第十六條 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中初級人才和新引進高級人才,工作單位屬於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範圍,且其職稱、學位、年齡條件符合以下規定的,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領取租房補貼:
(一)新引進的高級人才(以下簡稱高級人才):正高級職稱且未滿46周歲,副高級職稱且未滿41周歲;
(二)中初級人才:國內外全日制高校畢業,博士未滿36周歲,碩士未滿31周歲,學士未滿26周歲。
前款所列年齡條件,以申請年度的1月1日為審查、判斷時點。
高、中初級人才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的條件、標準、程式及監督管理等,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高、中初級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一般不超過60平方米;單身高、中初級人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一般不超過4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安排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用人單位所在片區有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無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方可申請租房補貼。高、中初級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具有正高級職稱的高級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級職稱的高級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碩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學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級人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領取租房補貼的期限均不超過3年。

第十八條

高、中初級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租房補貼實行集中受理審查制度。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每年度在市政府網站和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數量、位置、受理期間、受理地點等信息,以及租房補貼的受理期間、受理地點等信息。

第十九條

高、中初級人才按照下列程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用人單位持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案,計畫生育責任書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用人單位所屬產(行)業影響力、產(行)業緊缺程度、納稅貢獻大小及其人才錄用等情況,結合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數量,在30個工作日內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公布。對用人單位經批准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才優先承租;
(三)用人單位依據配租方案中確定的住房數量,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查驗,確定本單位申請住房的人員名單,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項規定的材料及經用人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申請人信息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優惠政策情況、本市住房情況、繳交社會保險進行核查;
(五)核查合格的,審核結果在市住房保障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六)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為期3年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用人單位依照租賃契約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3個月的租金作為保證金。
用人單位需要變更入住人的,應當在變更前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進行查驗、提交材料,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變更入住人。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或者申請人需要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應當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契約約定退回住房,經核查沒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收房後,退回保證金。
租賃契約期滿後,用人單位或者申請人按約定退房且沒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收房後,退回保證金。用人單位在契約期滿後仍有租房需求的,應當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人有嚴重違法行為不適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退回保證金,單方終止租賃契約。

第二十一條

高、中初級人才按照下列程式申請政府租房補貼: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後,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4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優惠政策情況、本市住房情況、繳交社會保險進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同意給予申請人租房補貼。租房補貼按月直接劃入申請人個人賬戶。當年未領到租房補貼的,下一財政年度一次性補領上一年度應發的租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在領取租房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暫停發放其租房補貼。
申請人又被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內用人單位錄用的,由新用人單位持規定申請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發放剩餘租房補貼。經審核無誤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知新用人單位同意繼續給予申請人租房補貼。暫停發放租房補貼期間,不計入租房補貼時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學歷、職稱、人才認定檔案、社保、戶籍、住房等情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提出申請,或者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人才安居優惠政策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取得免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者貨幣補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單方解除房屋租賃、購房補貼協定或者終止發放租房補貼,收回免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一)人才認定檔案被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撤銷的;
(二)申請人被處以刑罰處罰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罰款,在下一年度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為其員工提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房補貼申請:
(一)隱瞞事實,幫助其員工提交申請或者騙取實物配置的;
(二)向本單位不符合條件者或者非本單位員工出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未及時查處其員工違規轉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行為的;
(四)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入住人的;
(五)擅自改建、擴建或裝修租賃房屋或者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六)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在下一年度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為其員工提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房補貼申請:
(一)為本單位不符合條件或非本單位員工申請租房補貼的;
(二)申請人在領取租房補貼期間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的。
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退回申請人已領取或者多領取的租房補貼款,並可以依法向申請人追償。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及人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抄告其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申請人違法行為在徵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八條

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經取得房地產證或者購買但未擁有完全產權的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辦法所稱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本辦法施行前針對高層次人才實行的購房貼息視為本辦法規定的租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新引進的高級人才,是指在2010年5月14日後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在此時間後首次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高級人才。

第三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相關申請材料如下:
(一)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書;
(三)畢業證、學位證及有效鑑定、認定檔案;
(四)社會保障或者醫療保險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作為替代);
(五)勞動契約;
(六)申請人(配偶)身份證、戶籍證明、計畫生育證明,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非本市戶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證,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應當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可以不提供計畫生育證明;
(七)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籍證明、計畫生育證明,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非本市戶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證,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應當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可以不提供計畫生育證明;
(八)申請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聲明;
(九)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聲明;
(十)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聲明;
(十一)用人單位擔保檔案;
(十二)經登記或者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
已經提交的經登記或者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期限到期的,申請人須在房屋租賃契約期限屆滿10日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新的經登記或者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逾期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停發其租房補貼。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本條第一款第(一)、(八)、(九)、(十)、(十一)項規定材料的格式文本,並在本部門網站公布供申請人及用人單位下載使用。

第三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區實際,參照本辦法或者另行制定具體辦法實施人才安居。
各區與用人單位、人才簽訂的人才安居相關契約應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中初級人才和新引進的高級人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但不可以申請租房補貼。

第三十三條

人才安居的具體實施形式、條件、標準、程式確需調整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四條

人才安居政策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以同時享受。
各類人才已享受廣東省有關人才住房貨幣補貼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時應當扣除廣東省人才住房貨幣補貼金額。
本辦法施行以前本市有關人才住房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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