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及批准時間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
2006年5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土綠化,是指植樹造林、種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復植被及其撫育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其中城市規劃區城區內的綠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綠化條例》執行。
第四條 國土綠化以植樹造林為主,堅持生態效益優先、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土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綠化資金投入,提高綠化水平。
第六條 市、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綠化工作。
規劃、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農業、審計、交通、水利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土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義務,愛護樹木,珍惜綠化成果,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國土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綠化規劃
第九條 市、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綠化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土綠化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國土綠化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條 全市森林覆蓋率應當達到38%以上。區縣森林覆蓋率應當按照下列指標確定:
(一)平原地區達到22%以上;
(二)丘陵地區達到35%以上;
(三) 山區達到65%以上。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可以規劃為林地:
(一)荒山、荒灘、荒坡、荒溝的宜林地;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三)採礦廢棄地;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庫周圍需要建設防護林的區域。
第十二條 市級國土綠化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態、公益林面積應當占森林總面積50%以上。
第十三條 生態恢復區、不適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應當採取封育措施的區域,規劃為封山育林區。
第三章 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綠化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權,也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流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和入股。
第十六條 下列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轉,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綠化的出資、合作條件: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地;
(二)荒山、荒灘、荒坡、荒溝等宜林地;
(三)退耕還林地,農田林網、林帶用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權流轉時,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第十七條 林地使用權承包或者流轉應當依法簽訂契約,契約主要內容包括:
(一) 四至範圍、使用期限;
(二)綠化面積、綠化期限、林種、質量標準;?
(三)林木權屬、收益分配;
(四)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土綠化建設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 山地綠化:宜林荒山綠化率[HJ4.3mm]95%以上;
(二)平原農田林網建設:格線面積不得大於400畝,林網化率90%以上;
(三)公路、鐵路沿線綠化:執行國家規定的綠化標準;
(四)主要河流綠化:根據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狀況,建設位置、寬度及植物類型適宜的綠化帶;
(五)村莊綠化:林木覆蓋率30%以上;
(六)公墓綠化:林木覆蓋率40%以上;
(七)跡地綠化:火燒跡地、採伐跡地一年內綠化率95%以上。
第十九條 國土綠化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施工設計。
施工設計應當選擇適應當地自然條件的植物種類,注重植物多樣性,實行喬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設計還應當包括預防森林火災、病蟲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第二十條 規劃的封山育林區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封山育林公告,設立封山育林標誌,按照每500畝左右一名護林員、一處護林房的標準,安排護林員,建設護林房,落實管護資金。
第二十一條 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區域性林木良種基地和實驗繁育基地,培育良種壯苗。按照計畫培育生態公益林苗木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第四章 綠化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國土綠化實行綠化責任制,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綠化責任:
(一)集體所有並統一經營管理林地的綠化,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二)鐵路、公路、河流、水庫管理範圍內的綠化,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依法取得使用權的林地的綠化,由使用權人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五)村莊內道路及公共場所的綠化,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六)封山育林區的封育,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其中屬於國有林場的,由國有林場負責。
第二十三條 部門、單位、個人的年度綠化任務由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下達。
部門、單位、個人應當完成年度綠化任務,除特別乾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應當達到85%以上。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國土綠化服務體系,加強鄉鎮林業站建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技術培訓,推廣先進適用的綠化技術和優良品種。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綠化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根據檢查驗收結果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六條 11至60歲的男性公民、11至55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義務,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至5棵。
第二十七條 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義務植樹。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鎮適齡公民,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義務植樹。農村適齡公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參加義務植樹。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植樹基地,實行義務植樹登記制度,並定期對義務植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五章 綠化資金
第二十九條 國土綠化資金實行多渠道籌集,主要包括:
(一)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綠化建設投資;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綠化投資;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費、綠化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四)社會捐款;
(五)其他綠化資金。
第三十條 生態公益林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吸收社會資金共同建設;商品林建設,以收益人投資為主,政府給予適當扶持。
第三十一條 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對生態公益林經營管理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對按照國土綠化規劃退耕還林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貼,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的綠化資金應當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綠化任務;逾期未完成的,處以完成綠化任務所需費用2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連續2年未完成綠化任務的;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土綠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貪污國土綠化資金的;
(二)擅自改變國土綠化規劃或者林地用途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