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我州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測繪、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和散裝水泥事業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州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州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州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本州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實施省廳制定的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州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城鎮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城鎮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州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州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州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和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管。
(十三)承擔測繪業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測繪政策、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規範測繪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測繪成果的技術質量管理監督和保密檢查。負責測量標誌的維護和管理。
(十四)承擔貫徹執行州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州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州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州重點建設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州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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