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涼府辦發[2004]56號
發布日期:2004-6-21
執行日期:2004-6-21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駐昌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
現將《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中整治社會用字工作的通告》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中整治社會用字工作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涼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件》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促進我州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增強涼山民族文化氛圍,實現民族文化資源向民族文化資本轉變,現就我州開展集中整治社會用字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使用彝漢文字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社會用字,是指書寫、印刷、刻制、澆鑄等流通於社會,具有社會性、示意性的彝文用字和漢文用字(包括漢語拼音)。
三、集中整治的範圍和要求
1.州內一切機關、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牌匾、印章(電子印章)、檔案牌頭,必須同時使用規範的彝漢兩種文字。
2.州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凡是向社會公布的法規、重要文告、法院公告、“兩會”檔案,必須分別用彝漢兩種文本印發,各種會議橫幅及縣市城鎮街道拉掛的橫幅,必須同時使用規範的彝漢兩種文字。
3.車站、機場、公園、體育場、展覽館、賓館、酒店、醫院、影劇院招牌、廣告等必須同時使用規範的彝漢兩種文字。
4.街名牌、路名牌、地名牌、固定性標語,有重要意義的碑文,必須加用彝文。
5.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個體服務行業)的招牌、廣告等,必須同時使用規範的彝漢兩種文字。
6.州內一切公、私汽車(包括計程車),在汽車門徽上應當同時使用彝漢兩種文字,鐵路、公路運輸的各站口和一切用了漢文向旅客進行標示的處所均須加上彝文。
彝漢文對照格式並列書寫,橫行彝文在上,豎行彝文在右,並使兩種文字的字型協調,大小檔案,莊重美觀。
四、集中整治社會用字工作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州、縣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加強對有關具體工作的指導督促,並搞好彝漢文社會用字的翻譯、審核工作。在實施中做到定人翻譯、定點製作、定人審查。
五、集中整治社會用字工作務於今年7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