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液化石油氣鋼瓶(GB5842-2006)》的附錄B為規範性附錄,附錄A、附錄C、附錄D、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液化石油氣鋼瓶(GB5842-2006)》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使用常識
1、液化氣鋼瓶種類、型號和使用年限。YSP-35.5L型:可裝不超過15KG;P-118、YSP118-II型:可裝不超過50KG。2006年後製造出廠的鋼瓶使用年限為8年,2006年前製造出廠的鋼瓶使用年限為15年,到期強制報廢。液化氣鋼瓶必須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前三次檢驗周期為4年,第四次為3年,罐體貼上年檢標識,未經檢驗的不能充裝使用。2、液化鋼瓶不能存放在臥室內,人更不能在放有液化氣鋼瓶的房內就寢。
3、液化鋼瓶要遠離明火和高溫,嚴禁液化氣與其它火源同室使用。
4、室內燃氣管道穿過承重牆、地板或樓板時必須加鋼套管,套管內管道不得有接頭,套管與承重牆、地板或樓板之間的間隙應填實,套管與燃氣管道之間的間隙應採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5、燃氣和用氣設備安裝場所,應設定通風、燃氣泄露報警等安全設施。
6、連線鋼瓶與灶具的膠管兩端必須用喉箍箍緊,燃氣灶擺成水平狀,鋼瓶與灶具外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5米,膠管長度不得超過2米。
7、燃氣灶具點火時,先全部打開鋼瓶上的角閥,再點燃灶具。使用完畢後,應關閉燃氣灶具和液化氣鋼瓶角閥。液化氣鋼瓶角閥順時針為開,逆時針為關。
8、當換氣時,裝卸調壓器要仔細檢查調壓器前端的密封膠圈應完好,否則不可使用,安裝調壓器時,應擰緊調壓器手輪,並應打開鋼瓶角閥檢查各接口是否漏氣。
9、液化氣灶具使用時,應有人照看,避免沸湯、沸水澆滅灶火或被風吹滅灶火,造成液化氣泄漏。
10、液化氣鋼瓶因瓶內液體減少,壓力小,火焰不旺時切勿用火烤或用熱水等加熱液化氣鋼瓶。當液化氣壓力不足不能正常燃燒時,要將鋼瓶送到供氣單位處理殘液,用戶不得自行將殘液倒在室外或下水道,這樣做很容易發生火災事故。
11、要經常檢查鋼瓶、灶具等是否漏氣,可將肥皂水塗在鋼瓶的角閥、調壓器、灶具開關和膠管等處檢查,如果塗抹處冒出氣泡,表明漏氣。
12、當嗅到液化氣氣味時,說明有漏氣的地方,應立即關閉鋼瓶角閥,同時斷絕一切明火,不準開、關一切電器,要打開門窗通風,並向供氣單位報修。
13、遇到鋼瓶與調壓器連線部位等處著火或不慎將鋼瓶碰倒而火勢擴大時,要立即抓住鋼瓶的護欄將鋼瓶扶起,爾後用濕毛巾等蓋在鋼瓶護欄上,關閉鋼瓶角閥,火即滅。或用“乾粉滅火劑”向著火處迅速投撒,滅火後馬上關閉鋼瓶角閥,並向供氣單位報修。
14、外界著火威脅液化氣鋼瓶時,要立即關閉鋼瓶角閥,摘掉調壓器,並立即將鋼瓶挪到室外安全處。
15、當遇到鋼瓶的開關失靈,關閉不嚴,燃氣灶具火焰不能熄滅時,要立即停止鏇轉鋼瓶角閥,以免嚴重損壞角閥,造成火災事故,可直接關閉灶具閥門,並迅速報供氣單位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