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在北京召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專題新聞發布會上,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首次提出了此概念。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行為人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法規和刑事法律,侵害不特定多數被害人的經濟利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一類犯罪的統稱。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另外,在證券犯罪、契約詐欺犯罪、假幣犯罪、農村經濟犯罪活動中,也有類似涉眾因素存在。涉眾型經濟犯罪不是法律的分類概念,而是對犯罪形式分析以後提出來的犯罪的概念。
基本特徵
一、涉案主體複雜。
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往往由一個或數個主犯指使或唆使多個行為人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員多、廣、雜。涉案人員身份幾乎涵蓋了社會各個階層,從下崗職工、農民、離退休和其他社會無業人員,到企事業職工、公務員乃至高學歷的“白領”等。
二、涉案地域廣,金額大。
從地域上看,涉眾型經濟犯罪許多案件都屬於跨區域作案,受害群體分布在全國各個省市;從金額看,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犯罪金額均較大。
三、欺騙手段多樣化隱蔽化。
隨著國家對涉眾經濟型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趨多樣化,隱蔽化,給案件的偵破帶來難度。如犯罪分子為引來“投資”,往往向投資者承諾畸高的回報率,運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投資基金等新概念,引誘被害人上當。
成因
一、社會轉型期社會結構要素失衡在當前社會轉型期,社會結構要素的失衡產生了諸多社會問題和極後果,成為滋生各類犯罪的溫床。筆者認為,就涉眾型經濟犯罪而言,社會結構要素的失衡對其影響主要存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經濟的高速發展與社會意識形態、社會心理等結構要素之間未能得到協調發展。中國在分配領域雖然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製度,但由於體制、政策、市場競爭及行政壟斷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造成了在不同領域、不同行業及城鄉之間的收入差異顯著,形成了以相當數量的農村人口和城鎮廣大下崗失業工人為主體的貧困群體,這個群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極易被排斥在社會主流之外而呈邊緣化趨向。同時收入的過於懸殊又必然導致社會心理的失衡,使得其中一部分人產生嫉妒、非法占有甚至破壞的心理,從而使得滋生犯罪的土壤不斷擴大。尤其當他們目染耳濡某些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發財致富卻能僥倖逃脫法律制裁時,就會產生心理失衡,在暴富夢想和僥倖心理的驅使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從就業結構來看,雖然中國已從一個以農業就業為主的農業社會的就業結構,轉變為以第二產業就業為主的工業社會的就業結構,有了質的飛躍,但仍存在著不少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就業問題,中國的就業形勢極為嚴峻:據統計:“十五”期間中國每年新增勞動力均在1000萬左右,如此龐大的勞動力供給已遠遠超出社會需求,從而產生大量待業、失業人員。他們由於沒有工資收入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為了生存勢必想方設法以獲取收入來源,而他們的此種境況及心態極易為某些不法分子所利用,進而成為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犧牲品。
最後,經濟與社會的高速發展,急需迅速提高全民族的受教育程度和人口素質,然而卻仍有相當數量國民的文化素質水平不高,從涉眾型經濟犯罪受害人的文化結構層次來看,有相當數量的受害人文化水平很低,甚至連投資中的一些常識性知識都不甚了解,由此導致上當受騙。
二、社會規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機制失調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各種經濟關係出現劇烈的衝突,加上市場經濟的自發性與盲目性,進而必然會導致大量的經濟行為失范。失范意味著一種社會規範缺乏、含混或者社會規範變化多端以致不能為社會成員提供指導的社會情境。從法律的視角來看.失范行為的產生則是由於如下兩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規範的供給不足或難以適用;二是社會管理機制的失調。
首先,在法制社會中,控制人們物質欲望的主要途徑是法律手段,法律中的漏洞就會給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由於經濟犯罪是以違反一定的經濟法規即行政違法為前提,這就涉及經濟法規與刑法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問題。但由於刑法中個別經濟犯罪立法語言的含糊性,不僅使得相關經濟犯罪與一般經濟違法行為難以區分,甚至使得其與合法行為的界限也變得模糊不清。如刑法對作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典型形式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由於對“公眾”一詞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說明,雖然在刑法理論上及司法實踐中傾向於將其解釋為“社會不特定的對象”,但問題是到底向多少人借貸或者借貸多少屬於合法範圍,超過多少入或數額構成行政違法,又在何種條件下構成犯罪。界限的模糊不清,給不法分子開了方便之門。
其次,體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傳統的行政社會管理體制,具體表現為層層放權:但在層層放權的同時卻未能建立相應的監控網路,諸如銀行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民眾監督等,從而導致原來的預防和遏制犯罪的社會控制機制逐漸削弱甚至完全消失,管理體制上的疏漏也為涉眾型經濟犯罪開了方便之門,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行政管理中出現許多漏洞,如對於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典型形式的非法傳銷,在中國一向是明令禁止並予以嚴厲打擊的,可是,在一些地方卻屢打不止,屢禁不絕,究其根由,很大程度應歸結於對一些地方政府的權力監督不力,使得它們默許甚至縱容非法傳銷活動:二是經濟管理中的漏洞。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企業管理、金融管理、物資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再加上權力缺乏監管,導致涉眾型經濟犯罪頻發。三是人口管理上的漏洞。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也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創造了條件,如非法傳銷活動日益猖獗就與人口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不無關係。
三、被害人自身原因。涉眾型經濟犯罪之所以層出不窮,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相當一部分民眾缺乏法律意識和相關金融知識,對於經濟領域中的諸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非法經營等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而且被害人往往缺乏對企業的業務經營和資信進行印證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加之貪利和盲從心理,使得投資行為往往缺乏理性。有些被害人在明知是投資陷阱的情況下,仍幻想“一夜暴富”,抱著僥倖心理冒險參與,最終導致自己上當受騙,利益嚴重受損。
分類
首先,從當事人角度,可以將涉眾型犯罪分為:犯罪行為人涉眾型犯罪與被害人涉眾型犯罪。因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對行為人的稱謂不同,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稱為“被告人”,為了全面、簡潔起見,這裡統稱為“犯罪行為人”。該分類,既注意了被害人一方,又注意了犯罪行為人一方,避免了對主體涵蓋不全的不足。
其次,從當事人涉眾的具體情形看,可以將涉眾型犯罪分為:一方涉眾型犯罪與雙方涉眾型犯罪。一方涉眾是指只有犯罪行為人或被害人一方為許多人,雙方涉眾是指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均為許多人。犯罪行為人涉眾型犯罪與被害人涉眾型犯罪均屬於一方涉眾型犯罪。
第三,從案件涉眾的具體情形看,可以將涉眾型犯罪分為:一案涉眾型犯罪和多案涉眾型犯罪。有的案件的犯罪行為人或者是被害人本身就是許多人,該類犯罪屬於一案涉眾型犯罪。還有的案件,犯罪行為人或者被害人本來是一個人,其之所以成為涉眾案件,是因為犯罪行為人多次作案或者是被害人受到多人的侵害。該類犯罪屬於多案涉眾型犯罪。
第四,從犯罪的客體和社會危害性角度,可以將涉眾型犯罪分為:危害國家安全涉眾型犯罪與一般涉眾型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較之其他類型的犯罪,其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一般涉眾型犯罪還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作進一步的劃分。例如,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眾型性犯罪、涉眾型暴力犯罪等,就是根據不同標準所作的進一步劃分。區分危害國家安全涉眾型犯罪與一般涉眾型犯罪,可以更加準確地區分不同犯罪的性質,根據犯罪的不同社會危害性,更好地打擊與預防犯罪。
第五,根據犯罪行為人人數的多少,可以將涉眾型犯罪分為:群體涉眾型犯罪與個體涉眾型犯罪。群體犯罪的外在特徵表現為有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在內部結構上,可以表現為多個個體聯合實施一起或多起犯罪,以及某起案件由不具有聯繫的多個個體所共同完成的情況;在危害後果方面,群體犯罪經常會因為發揮了兩人以上的互動合力,導致更為嚴重的危害結果。作此劃分,可以更加清楚地區分群體犯罪與個體犯罪的不同特點,更有效地預防和打擊犯罪。
第六,從被害人的角度看,可以將涉眾型犯罪分為:有被害人的涉眾型犯罪與無被害人的涉眾型犯罪。大家都知道,有的刑事案件是沒有具體被害人的。有被害人的犯罪往往會給被害人造成具體的經濟損失,往往會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而且極有可能產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被害人的犯罪則不同,該種犯罪不但不會給被害人造成具體的經濟損失,其社會影響也會因不涉及具體人的利益損失而不被人們所重視,更不會產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關於涉眾型犯罪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不同類型的涉眾型犯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同一類型的犯罪,可能同時屬於兩種或多種類型。例如,有的犯罪,犯罪行為人和被害人都為多人,那么該種犯罪就既是犯罪行為人涉眾型犯罪,又是被害人涉眾型犯罪。二是涉眾型犯罪的分類標準很多,還可以從更多的角度對涉眾型犯罪進行分類。例如,還可以將涉眾型犯罪分為有財產損失的涉眾型犯罪和無財產損失的涉眾型犯罪、自然人涉眾型犯罪與單位涉眾型犯罪、自然犯涉眾型犯罪與法定犯罪涉眾型犯罪等等。
表現形式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辦儲蓄業務。
2、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給付回報、實物等方式變相提高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發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資金,變相吸收存款;以興辦實業為名,承諾回報,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5、以返租、代管、代養等形式銷售商品、收取保證金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6、以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產業、民間資金造林等方面採取的鼓勵政策為幌子,許諾高額回報,進行非法集資。
7、以預售、合作經營、投資入股或加盟等為名,承諾回報,收取訂金、股金、加盟費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8、組織“抬會”、“合會”、“標會”等活動,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9、不依託於商品買賣,而是通過發展會員、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維繫運作,進行“拉人頭”傳銷、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產品,通過開展所謂的直銷業務或者宣傳所謂的先進行銷理念,以專賣、代理、加盟連鎖等方式進行傳銷。
11、以電子商務、網上購物、銷售網際網路學習網址等為幌子,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廣告吸納會員,實施變相傳銷活動;
12、通過各種渠道大肆宣傳“消費儲值”的經營模式,通過收取商家和消費者加盟費的方式,實施變相傳銷活動。
13、稱公司將要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或稱發行股票已獲政府部門批准,誘使或騙取投資者購買其股票。
14、以“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未經批准便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給境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一些所謂的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中國辦事處未經批准便向社會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聲稱與境外公司有合作關係,或是境外公司中國代表處,收取客戶保證金和手續費後,提供網際網路平台進行非法外匯買賣活動。
涉及範圍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涉及範圍在不斷擴大。從行業看,涉及農業、養殖業、房地產、醫藥、文化、旅遊等領域;從人員看,涉及下崗職工、退休老人等弱勢群體和學歷較高的城市“白領”;從地域看,從東北、華東、華北地區擴展到中西部地區。
面臨困難
一、案件定性分歧大。因涉眾型經濟犯罪多涉及經濟糾紛,故其民刑交織的特點導致案件定性爭議較大。如在湘西非法集資案件中,企業既向外部集資,也向內部員工集資,而向特定人的借款,既有辦理合法借貸手續的部分,也有大量和非法集資手續一樣的集資行為,為案件如何定性帶來困難。
二、取證較困難。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往往歷時較長,證據繁雜,資金去向難以掌握,導致書證等原始證據、被害人陳述收集困難,核實一個案件的涉案金額及被害人人數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而且連如何取證、如何裝卷都大傷腦筋。
三、協調程度要求高,難度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涉及範圍廣,各地偵查機關各自為戰,時常發生多頭立案、爭搶追贓的現象。因此,處置該類犯罪對區域部門之間的協調程度要求較高,相互協調難度也較大。
危害
一、受害人經濟損失巨大。涉眾型經濟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後果就是給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雖然對每個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絕對數值並不太大,但考慮到這些受害人本身的經濟狀況,尤其是對於老年人、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低收入人群等,這些數目不大的損失往往是其今後用於生活、養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積蓄,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響將十分巨大。
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局面。包括三個層面:其一,對受害人家庭的影響。部分受害人“投資”並未徵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勢必影響家人關係,嚴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間的影響。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薦,“投資”一旦受損極可能將責任歸於引薦者,給原本和諧的社會關係蒙上陰影。其三,對社會的影響。由於受害人眾多,造成的損失對生活影響頗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滿而群體上訪,有的甚至演變發展成為群體性事件。
三、波及社會經濟安全。與直接侵害個體的刑事案件相比較,集資詐欺、非法吸存、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觸及的經濟領域更廣,涉及的流動資金更多,危及的經濟安全更深。相對於犯罪金額而言,涉案資金的數額更為龐大、流動更為頻繁,對金融安全構成了威脅。
四、社會信用體系受創。深層次危害之一就是對正在重塑中的社會信用體系基礎——政府公信不失為一種打擊。其一,部分機構受蒙蔽為不法分子的行為提供幫助,出面為不法行為宣傳助勢,有的甚至以單位名義參與其中,雖本意為發展本地經濟或為民眾謀取福利,但無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二,辦案單位間的不協調,由於辦案人員的行為或言論不當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處理較為普遍,訴訟進展不一帶來裁判不統一。如“碧溪廣場”案刑事判決生效後,相關法院又陸續撤銷已作出的1000多件民事判決,不僅耗費司法資源,而且有損司法公信。
防控措施
一、完善立法及相關制度,加強部門協作。
完善的法律法規及制度是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基礎保障。立法部門、法務部門要根據形勢發展,加強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效銜接,積極行動,協作配合,及時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要重點加強對各類涉眾型經濟犯罪個罪的理論與實證研究,加強對於犯罪懲治與犯罪預防、犯罪主觀方面、刑事證據的研究,積極制定出相應的案件定性量刑標準,防止出現新的法律漏洞。著力將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集資行為進行入罪化處理,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的區別界定不以集資的量和規模作為標準。未將完全信息披露並提示風險,而且根據吸收資金時行為人的具體狀況,不具有歸還能力,邏輯上必然崩潰的集資行為應該作為犯罪論處。
二、規範市場行為,引導民眾依法投資。
要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杜絕非法集資,使其各種經濟行為不超出法律的邊界。針對當前民眾投資欲望高、投資渠道少、投資範圍窄的現實困境,應大力拓展投資渠道,建立並最佳化各類資本要素市場,儘可能多地為人民民眾提供投資機會,防止各種以吸引投資為名、騙取受害民眾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要紮實有效地推進金融體制改革與創新,嚴格金融監管,加大對金融詐欺的打擊力度,將金融機構的經營及法律風險降到最低水平。
三、正確量刑,加大財產刑的使用力度。
經濟犯罪往往屬於貪利性犯罪,犯罪人主觀上無不具有貪財圖利的動機或目的,如果對其僅處以自由刑往往尚不足以遏制其再犯罪,因此,在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刑事司法過程中要特別注重財產刑的運用。對有些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刑法規定判處緩刑並處罰金刑,而不必將其投入監獄,避免在獄中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以及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對於判處一定自由刑尚不足以罰當其罪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併科相應罰金,以體現國家對其行為否定性評價的嚴厲性。
四、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公民防範意識。
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國家的經濟政策、法律法規,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危害性進行重點宣傳,及時宣傳司法機關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取得的成果,揭露這些犯罪活動的欺騙性和非法斂財本質,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大力營造震懾犯罪、教育民眾的濃厚氛圍。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單位、組織和個人防範詐欺的免疫力,切實提高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個體商戶、社會民眾、投資者、尤其是老年人群的自覺警惕性,教育人民民眾不貪利、不僥倖、不盲從,理性投資,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