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所謂涉外警務,即公安機關和警察人員依法行使警察職權,對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務實施行政和刑事管轄活動的總稱。
涉外警務是公安機關對具有涉外因素的事項行使管轄權的行為,是公安涉外管理的總和。涉外警務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具有涉外因素,又稱為外國因素、國際因素, 主要是指法律關係各要素中存在外國的成分。
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 是法律關係權利義務的主體中有外國人,含自然人、法人、國際人,或者是權利義務主體中一方是本國人,另一方是外國人;或者是權利義務主體雙方均是外國人,既包括雙方是同一國籍的外國人, 也包括雙方是不同國籍的外國人。
二 是法律關係權利義務的客體位於外國。
三 是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這種涉外因素可以是單一的, 即只在一個環節上涉及外國成分, 也可以是多元的, 即在幾個環節上都涉及外國的成分。只要在某個環節上產生一個涉外管理, 就可以構成涉外警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