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證,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攜帶可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如:護照、身份證等)。如果當事人在境外或由於其它特殊原因(身患重病、出差)不能親臨公證處的,可委託其親友代為辦理,代辦人應持有申請人的委託書信和本人身份證件。申請時應首先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組織、勞資部門、人才交流中心)的證明函件,函件內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除此之外,還應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 申請辦理出生證明書,應提供戶口簿及複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發往美國或泰國的出生公證書需提供照片若干。
2. 申請辦理結婚證明書,應提供結婚證及複印件若干。結婚證遺失者應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夫妻關係證明書。
3. 申請辦理離婚證明書,應提供離婚證(或調解書,判決書)及複印件。離婚證遺失者應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4. 申請辦理經歷證明書有相應職稱證書者(如:工程師證書、會計師證書、廚師證書等)應提供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無職稱者可在證明信中寫明所任職務或主要從事何種工作,並提供相應數量的二寸免冠照片。
5. 申請辦理與國外親屬關係證明書,應提供國外親屬的最近來信;辦理國內親屬關係證明書,應提供戶口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 申請辦理學歷(或學位、學習成績)證明書,應提供相應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學習成績單及複印件若干。如果原件遺失應向原畢業學校申請補發或開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7. 申請辦理死亡證明書,應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提供其它有關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如:醫院、鐵路、交通、民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