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鑑定實驗室管理規範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消毒監督監測和消毒藥械鑑定的實驗室工作,以保證消毒藥械的質量和提高消毒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規範。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2-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消毒鑑定實驗室管理規範

(1992年8月31日衛生部令第22號發布)

消毒鑑定實驗室申報與認定

1、申報:凡從事消毒專業工作的實驗室,均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衛生部申報,填寫“消毒鑑定實驗室申請表”。

2、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考核,提出評議意見,上報衛生部審核、批准,發給合格證書。

3、凡被衛生部認定的“消毒鑑定實驗室”要保持實驗室條件、設備和人員的穩定,衛生部隨時抽查、覆核,對不能保持原審批條件者可取消其合格證書。

4、考核項目:包括實驗室設備條件考察;工作人員消毒基本知識、實驗技術考試;標準樣品檢測等。

“消毒鑑定實驗室”的職責

(1)負責消毒藥劑、消毒器械的實驗室檢驗鑑定工作。

(2)對其它實驗室所檢測的消毒結果作出評價或向衛生部提供仲裁的技術依據。

(3)負責對《消毒技術規範》以外難度較大的監測與技術鑑定中的疑難問題。

(4)研究新的實驗室方法、技術和審核其它實驗室所提出的實驗方法與技術,並向衛生部提出有關建議。

實驗室的必備條件:

實驗室內有消毒工作的專職人員,從事日常的實驗室檢驗和有關研究工作,並具有一定比例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消毒技術人員。

實驗人員技術熟練,可準確進行《消毒技術規範》規定的消毒監測與消毒藥劑、消毒器械的鑑定實驗室技術工作。

有專用的實驗室和無菌室,設備應滿足完成所定任務需要。(見附屬檔案)

具備查閱國內(外)有關資料的能力,並隨時掌握國內(外)最新消毒效果測定實驗技術進展情況。

附屬檔案:

1、消毒鑑定實驗室的設備條件

2、合格證書(略)

附1:

消毒鑑定實驗室的設備條件

普通微生物實驗室 2間

無菌室(包括:1000級潔淨間) 2間

準備室 1間

壓力蒸汽滅菌器(中型或大型) 1台

水浴箱 0―65℃ 2台

溫 箱 25―37℃ 3台

56℃ 2台

冰 箱(藥品、菌種分開) 3台

低溫冰櫃 ―20℃ 1台

顯微鏡 2台

層流操作箱(100級) 2台

酶標儀 1台

普通離心機 1台

高速離心機 1台

紫外分光光度計 1台

電熱乾燥箱 1台

PH計 1台

磁力攪拌器 2台

紫外線強度測定議 2台

濕度計 1台

菌落計數器 1台

真空泵 1台

配套用品:

平皿、吸管、試管、燒杯、燒瓶、滴定管、溫度計、細菌培養與化學分析用玻璃器皿、空氣消毒試驗設備(試驗箱、採樣器、噴霧器等)。

單位內可供用儀器設備:

環氧乙烷滅菌器(中小型)

臭氧濃度測定裝置

試驗菌株抗力測定裝置

放射免疫檢測器材

超速離心機

電子顯微鏡

氣象色譜儀

細菌冷凍乾燥機

振盪培養箱

病毒消毒效果檢驗設備

實驗動物飼養和隔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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