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工作規範

《婚前保健工作規範》(2002年6月17日衛生部衛基婦發2002147號修訂發布),是為向公民提供優質保健服務,提高生活質量和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工作規範。

婚前保健工作規範

(2002年6月17日衛生部衛基婦發【2002】147號修訂發布)
為向公民提供優質保健服務,提高生活質量和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規範。
一、婚前保健服務內容
婚前保健服務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所進行的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和婚前衛生諮詢服務。
(一)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的醫學檢查。
1、婚前醫學檢查項目包括詢問病史,體格檢查,常規輔助檢查和其他特殊檢查。
檢查女性生殖器官時應做肛門腹壁雙合診,如需做陰道檢查,須徵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後進行。除處女膜發育異常外,嚴禁對其完整性進行描述。對可疑發育異常者,應慎重診斷。
常規輔助檢查應進行胸部透視,血常規、尿常規、梅毒篩查,血轉氨酶和B肝表面抗原檢測、女性陰道分泌物滴蟲、黴菌檢查。
其他特殊檢查,如B型肝炎血清學標誌檢測、淋病、愛滋病、支原體和衣原體檢查、精液常規、B型超聲、乳腺、染色體檢查等,應根據需要或自願原則確定。
2、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3、婚前醫學檢查的轉診
婚前醫學檢查實行逐級轉診制度。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應由原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填寫統一的轉診單,轉至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確診。該機構應將確診結果和檢測報告反饋給原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原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根據確診結果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保留原始資料。
對婚前醫學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母嬰保健技術鑑定。
4、醫學意見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在“醫學意見”欄內註明:
(1)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註明“建議不宜結婚”。
(2)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臟器疾病,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註明“建議不宜生育”。
(3)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其他醫學上認為應暫緩結婚的疾病時,註明“建議暫緩結婚”;對於婚檢發現的可能會終生傳染的不在發病期的傳染病患者或病原體攜帶者,在出具婚前檢查醫學意見時,應向受檢者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及採取其他醫學措施的意見。若受檢者堅持結婚,應充分尊重受檢雙方的意願,註明“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
(4)未發現前款第(1)、(2)、(3)類情況,為婚檢時法定允許結婚的情形,註明“未發現醫學上不宜結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種醫學意見時,婚檢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進行指導。
(二)婚前衛生指導
婚前衛生指導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的以生殖健康為核心,與結婚和生育有關的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1、婚前衛生指導內容
(1)有關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識及計畫生育指導
(3)受孕前的準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4)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5)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6)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2、婚前衛生指導方法
由省級婦幼保健機構根據婚前衛生指導的內容,制定宣傳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機構通過多種方法系統地為服務對象進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並向婚檢對象提供婚前保健宣傳資料。宣教時間不少於40分鐘,並進行效果評估。
(三)婚前衛生諮詢
婚檢醫師應針對醫學檢查結果發現的異常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提出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交換意見、提供信息,幫助受檢對象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適宜的決定。醫師在提出“不宜結婚”、“不宜生育”和“暫緩結婚”等醫學意見時,應充分尊重服務對象的意願,耐心、細緻地講明科學道理,對可能產生的後果給予重點解釋,並由受檢雙方在體檢表上籤署知情意見。
二、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及人員的管理
(一)婚前醫學檢查機構與人員的審批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機構,必須是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並經其所在地設區的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上須予以註明。設立婚前醫學檢查機構,應當方便公民。
從事外國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為具備條件的省級醫療、保健機構。有特殊需要的,需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意見,同意後可為設區的地(市)級、縣級醫療保健機構。
2、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主檢醫師必須取得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二)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基本標準
1、應是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
2、房屋要求:分別設定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有條件的地區設定專用綜合檢查室、婚前衛生宣傳教育室和諮詢室、檢驗室及其他相關輔助科室。
3、設備要求:
(1)女婚檢室:診查床、聽診器、血壓計、體重計、視力表、色譜儀、叩診槌(如設有綜合檢查室,以上設備應放置在綜合檢查室)、婦科檢查床、器械桌、婦科檢查器械、手套、臀墊、化驗用品、屏風、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2)男婚檢室:聽診器、血壓計、體重計、視力表、色譜儀、叩診槌(如設有綜合檢查室,以上設備應放置在綜合檢查室)、診查床、器械桌、睪丸和陰莖測量用具、手套、化驗用品、屏風、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3)宣教室:有關生殖健康知識的掛圖、模型、放像設備等宣教設施。
(4)諮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圖片等輔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藥具等。
(5)具有開展常規及特殊檢查項目的實驗室及其他輔助檢查設備。從事外國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婚前保健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具備檢測愛滋病病毒(HIV)的設備及其他條件。
4、環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務環境應嚴肅、整潔、安靜、溫馨,布局合理,方便民眾,有利於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顯位置懸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檢查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婚前保健服務人員的配備
婚前保健服務機構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數量適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檢醫師、主檢醫師和註冊護士,合格的檢驗人員和經過培訓的健康教育人員。從事外國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婚前保健服務人員,要具備一定的外語水平。(婚前保健醫師職責、婚前保健主檢醫師職責見後附屬檔案)
三、婚前保健服務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實行逐級管理制度。
省級、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轄區內婚前保健工作,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培訓、技術指導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
婚前保健機構的主管領導和主檢醫師,負責本機構婚前保健服務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服務質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開展人員培訓、業務學習、疑難病例討論和資料統計分析等活動;加強質量控制,提高疾病診斷和醫學指導意見的準確率,服務對象對服務的滿意率等。
(二)實驗室質量管理
婚前醫學檢查中的常規檢驗項目,應按檢驗科規範的檢驗方法及質量控制標準進行。檢驗人員應嚴守操作規程,出具規範的檢驗報告。
(三)信息資料管理
1、婚前保健信息資料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統計、匯總,按衛生部常規統計報表要求,按時逐級上報,並做好信息反饋。
2、婚前保健機構應建立“婚前醫學檢查登記本”、“婚前醫學檢查疾病登記和諮詢指導記錄本”、“婚前保健業務學習、討論記錄本”等原始本冊,並根據記錄,及時總結經驗,查找問題。
3、婚前醫學檢查表應妥善保存,對個人隱私保密。
(四)《婚前醫學檢查表》和《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管理
1、《婚前醫學檢查表》及《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分“國內”和“外國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兩種。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自行印製(表格樣式見附屬檔案)。
2、《婚前醫學檢查表》是婚前醫學檢查的原始記錄,是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依據,應逐項完整、認真填寫,並妥善管理。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是法律規定的醫學證明之一,其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印製。由婚檢醫師填寫,主檢醫師審核簽名,婚檢單位加蓋婚前醫學檢查專用章(圖章印模式樣見附屬檔案)。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分兩聯,存根聯由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存檔保存,另一聯交受檢者。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須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交婚姻登記部門。
3、《婚前醫學檢查表》的保存同醫療機構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於30年。《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保存同醫療機構門診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於15年。婚檢機構應逐步以電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醫學檢查表》和《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相關條目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

執行和解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法定準備金率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