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旅遊局

(二)取消組織和指導旅遊設施定點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旅遊市場監管、旅遊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責。 (二)制定全縣旅遊市場開發和行銷戰略、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行業創建工作。

根據2011年1月31日縣編委會議精神和2011年2月12日縣委常委會議精神,涇縣旅遊局仍為主管全縣旅遊事業的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和指導旅遊設施定點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旅遊宣傳、市場開發、項目規劃、人才培訓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旅遊市場監管、旅遊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全縣旅遊業發展,擬定全縣旅遊業發展政策、措施、規劃;指導全縣旅遊工作。
(二)制定全縣旅遊市場開發和行銷戰略、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行業創建工作。
(三)研究推進旅遊產業結構調整和扶持旅遊新業態的政策措施;擬定全縣旅遊產品開發戰略,組織指導旅遊商品的生產和銷售。
(四)組織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監測全縣旅遊經濟運行,組織落實全縣旅遊統計工作,及時收集和上報旅遊統計數據;發布旅遊行業信息;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五)負責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業管理,組織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星級旅遊飯店、農家樂、星級餐館等業務申報工作;監督實施全縣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
(六)承擔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工作;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管理旅遊者投訴、旅遊理賠工作。依法對旅遊經營者的違法違章行為作出行政警告、罰款、停業公告的處罰決定;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七)推進並實施旅遊標準化工作;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八)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人才規劃,組織全縣旅遊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工作;貫徹執行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
(九)承辦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旅遊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訪、檔案、機關安全、財務、政務公開、來人接待等工作;牽頭實施局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和督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新聞發布、宣傳報導工作;積極推進全縣旅遊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旅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負責涇縣旅遊政務網及其他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旅遊信息資源的開發、整合、利用以及網路宣傳行銷工作;承擔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材料起草和信息交流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行政審批股)
承擔旅遊市場開發規劃工作;指導涇縣旅遊整體形象和重要旅遊產品對外宣傳推廣;開展旅遊區域合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人才規劃,指導旅遊培訓工作;承擔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實施的有關工作。引導休閒度假和旅遊業社會投資;承擔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管理相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發展規劃;承擔全縣旅遊資源普查和旅遊統計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規劃、開發和保護。
組織實施各類旅遊住宿、餐飲、旅行社、車船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旅遊商品開發管理;承擔星級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景區(點)評定和申報工作;承擔紅色旅遊、鄉村旅遊有關工作。
(三)旅遊質量監督股
宣傳貫徹旅遊法規、規章,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對全縣旅遊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旅遊經營單位和個人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有關部門對旅遊市場進行綜合整治;處理縣內旅行社、旅遊景區(點)、星級旅遊飯店的投訴和上級交辦的投訴;對全縣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旅遊質量業務指導及監督工作;負責全縣旅遊投訴情況統計工作;深入旅遊企事業單位開展旅遊執法工作調研;組織實施全縣旅遊文明創建和安全生產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縣委辦《關於轉發〈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縣監察局關於對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涇辦發〔2009〕121號)規定設定並履行職責。
黨組織機構及工會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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