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協調配合有關金融機構對金融風險的監測,組織協調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配合制定金融突發事件預案。

根據宣城市編委《關於同意涇縣設立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批覆》(宣編〔2010〕26號)精神、2011年1月31日縣編委會議精神和2011年2月12日縣委常委會議精神,設定涇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加掛“涇縣企業上市工作辦公室”牌子,為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小額貸款和擔保機構等金融工作的政策部署,協調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巨觀經濟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縣金融運行情況,加強金融信息交流,研究擬定本縣金融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畫,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三)協調、支持和配合駐涇縣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各金融機構的聯繫;協調解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過程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四)協調配合有關金融機構對金融風險的監測,組織協調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配合制定金融突發事件預案;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五)參與策劃、指導、規範本縣重大建設項目的融資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工作;參與本縣創業投資、風險投資、典當等機構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和指導,推進企業上市工作;協助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的規範發展工作。

(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不設內設機構。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縣委辦《關於轉發〈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縣監察局關於對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涇辦發〔2009〕121號)規定設定並履行職責。

黨組織機構及工會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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