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

為進一步增強海關執法透明度,方便旅客進出境,明確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規範和統一海關驗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檔案信息

關於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

【法規類型】海關規範性檔案

【內容類別】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0〕54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10-8-19

【生效日期】2010-8-19

【效 力】[有效]

內容

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菸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徵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徵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徵稅。

三、有關短期內多次來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驗放標準等事項另行規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種類

國家規定應當徵稅的20種商品是: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櫃(櫃)、洗衣機、照相機、複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機、印表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和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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