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業的國際公約

《北海漁業公約》規定了北海捕漁規則,19n 有代表性的是《養護與管理跨界和高度徊游魚類種群協定》,該 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協定》、《1卯5年國際漁民培

簡介

海洋漁業的國際公約,英文名稱:Convention on Marine fishery, 是多個國家間為養護和管理共有漁業資源,保障漁業作業安全而確定的國家間漁船作業、漁民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各種公約、協定、議定書的總稱。

主要內容

由於海洋漁業資源具有共有性、徊游性及漁船作業流動性等特 點,引起國際社會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高度關注。自19世紀後 期,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海洋捕撈能力增強,在某些海域 通過國際合作簽定了國際協定,如1882年由英國等6國簽訂的 《北海漁業公約》規定了北海捕漁規則,19n年簽訂的《北太平洋 海豹保護公約》等早期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的公約,逐步形 成了以國際法為基礎的海洋漁業管理制度。
從目前已達成和正 在制定的協定看,主要可分為兩類:
一是調整漁業資源的利用和 養護的關係,即通過對漁業資源科學評估,針對全球或某一區域 內的單一種類或多種類漁業資源,確定捕撈總量、捕撈配額或采 取限額捕撈、禁止捕撈等保護措施,並確定各締約國的義務。其 分配和保護對象一般是在漁業中具重要地位的或處於衰退、瀕 臨滅絕種類的海洋生物。這類公約中中國參加或參與的主要有 《國際捕鯨公約》、《中白令海狹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養護 與管理跨界和高度徊游魚類種群協定》、《西北太平洋溯河性魚 類保護公約》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叫6年12月2日訂立的 《國際捕鯨公約》,該公約為保護鯨類資源,管理捕鯨業,規定了 受保護鯨的種類、禁捕期和禁捕水域、各種鯨的準捕大小限制, 以及捕鯨報告制度等。《公約》規定設立國際捕鯨委員會,由各 締約國派一名代表組成,並各有一個代表權,重大事項由委員會 投票決定。中國19加年9月解日成為《公約》的當事國。
另一 有代表性的是《養護與管理跨界和高度徊游魚類種群協定》,該 協定是l卯5年8月4日在聯合國召開跨界和高度徊游魚類資源 養護和管理會上lro個國家的代表團一致通過的。為執行(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與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洞游性 魚類的規定,協定規定了養護管理跨界與高度徊游魚類的一般 原則和國家管轄區內外管理措施協調,建立了公海執法等國際 合作機制內容,但其在保護種類、對公海違規漁船登臨和處理權 等方面突破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限制。此協定1男5年12 月4日開放簽字,協定將在第30份批准書交存之日後30天生 效,中國尚未簽署協定。 第二類是在共同區域內調整作業主體的規範和行為準則, 即為使在共同區域內或漁場作業的漁船、漁民及其國家所應遵 循的規則。這類公約主要有《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促進公 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協定》、《1卯5年國際漁民培 訓、發證及值班標準公約》、《國際漁船安全公約》等。具有代表 性的是《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該協定是1993年n月聯合國糧農組織第23屆大會通過的。協定 目的是為了使各締約國加強對本國在公海作業漁船的管理,防 止其利用更換國旗或懸掛方便旗迴避國際間已達成的有關養 護和管理公海生物資源的規定。主要規定了船旗國對公海從 事捕撈作業漁船的管理責任,各締約國應實行公海捕漁授權制 度,未經批准的漁船不得從事公海捕撈作業,對違規漁船採取強 制性措施等規定。協定自收到25份批准書之日起生效,到1卯5 年9月已有6個國家提交了批准書,中國尚未批准此協定。 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和公海漁業發展,國際社會 對共有性漁業資源的養護和合理利用越來越重視,公海捕漁自 由的時代已經結束。加強養護和合理利用資源,負責任捕撈將 成為國際漁業公約的主題,加強區域合作達成共同利用養護漁 業資源的多邊協定將是漁業公約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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