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跨界魚類種群,straddling fish stocks,洄游在相鄰國家的管轄水域之間,或洄游出現在一個國家管轄水域內,又出現在鄰接的公海海域內的相同魚類種群的總稱。有些海洋魚類種群則具有在一國的國家管轄水域與公海往返洄游的習性,如北太平洋的狹鱈等。聯合國大會於1995年對此通過了專門協定進行養護和管理 。
相關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63條規定,跨界魚類種群是指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種群或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內而又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外的鄰接區域內的種群。如果同一種群或有關聯的魚種的幾個種群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內,這些國家應直接或通過適當的分區域或區域組織,設法就必要措施達成協定,以便在不妨害本部分其他規定的情形下,協調並確保這些種群的養護和發展。如果同一種群或有關聯的魚種的幾個種群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內而又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外的鄰接區域內,沿海國和在鄰接區域內捕撈這種種群的國家,應直接或通過適當的分區域或區域組織,設法就必要措施達成協定,以養護在鄰接區域內的這些種群。
199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規定的協定,提出了沿海國和在公海捕魚的國家應根據《公約》履行合作義務 。
管理情況
由於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為目的的主權權利,所以當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之間或是鄰接專屬經濟區的公海對跨界魚類種群進行開發時就影響到了沿海國的權利,公約相關條款、《執行1982 年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規定的協定》以及由國際組織所建立的大制度對這個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給出了解決的方式,即通過國家間的協定或通過區域和分區域制定措施對跨界魚類種群進行養護與管理,雖然這些解決的方式有不完善、不明確的地方,但畢竟是為解決跨界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問題提供了有法律約束力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