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海上直航

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是指台灣和大陸之間開放港口,海上客貨直接運輸

簡介

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是指台灣和大陸之間開放港口,海上客貨直接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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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台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海運協定》。從此開始,海峽兩岸開通海運直航,實現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為此,台灣開放11個港口,大陸開放63個港口港區,雙方互相免徵營業所得稅。

2009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關於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對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有關稅收等問題作出規定。例如:“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又如:“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2012年10月19日電,交通運輸部近日發布《關於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發展政策措施的公告》,出台四項對台海運惠民政策,其中包括增加煙臺港蓬萊港區、深圳港大鏟灣港區為兩岸直航港口(港區)。此舉旨在幫扶兩岸直航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促進兩岸海運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據了解,加上新增的這兩個直航港口(港區),大陸迄今共有72個對台直航港口(港區),兩岸共有85個直航港口(港區)。

政策措施之二是深化兩岸搜救合作。為共同保障兩岸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雙方建立兩岸海上搜救聯繫機制。現階段大陸指定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為兩岸搜救聯繫視窗,台灣指定中華搜救協會為兩岸搜救聯繫視窗。

政策措施之三是加強兩岸海運市場監管。進一步加大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兩岸運輸、為不具備兩岸運輸資質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或港口裝卸服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要對外國企業、經營組織和自然人非法從事兩岸運輸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確保兩岸海上直航成果由兩岸直航企業和貨主共享。

政策措施之四是維護兩岸貨櫃運輸市場秩序。為保護公平競爭,從根本上遏制“零運價”、“負運價”等惡性殺價競爭行為,決定建立並實施兩岸貨櫃班輪運價備案制度。

2008年11月4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在台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海運協定》,當年12月15日兩岸實現直接、雙向海上通航。截至2012年6月底,兩岸海上貨運量累計完成2.2億噸,貨櫃運量近600萬TEU,客運量550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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