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我縣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計畫;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3、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全縣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4、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管理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5、負責規範全縣土地資源權屬管理;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土地統計,負責土地定級、確權、登記、發證、動態監測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籍管理的各項技術規程。
6、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規範土地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全縣土地資產;負責全縣土地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儲備收購工作;組織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的實施,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辦採礦許可證的核准工作。
7、管理全縣土地市場,會同縣有關部門制訂全縣土地市場管理政策措施,規範土地市場行為,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指數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審查,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
8、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確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制定地質勘查計畫;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登記管理;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9、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10、制訂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中長期計畫;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測繪。
內設機構
1 、綜合科(監察審計室與其合署,掛“行政服務科”牌子)
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黨務、政務運轉、綜合文稿起草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交辦事項和縣人大、縣政協提案建議辦理工作;負責黨組議決事項交辦督辦工作;負責信息宣傳、信息化建設、檔案管理、接待聯絡、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工資福利、職稱評聘、人事檔案、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承辦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獎懲工作;負責系統內隊伍建設、文化建設、平安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購置和使用管理;負責行使本局機關行政許可和審批職能;負責本系統的行政監察和內部審計工作。
2 、規劃地籍科(掛“測繪管理科”牌子)
負責編制全縣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計畫;負責編制全縣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開發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參與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科技和綜合統計工作。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指導、組織各鎮開展土地調查、變更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各鎮地籍調查、變更調查;負責土地權屬管理,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組織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負責全縣測繪管理規定、辦法的制定和起草並進行執法檢查與監督;組織和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縣級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縣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轉報、測繪任務登記以及測繪市場、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對測繪生產單位的業務指導,做好測繪新技術培訓、交流和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對全縣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負責本縣各種地圖編制的管理;負責對全縣測量標誌的管理和維護。
3 、耕地保護科
負責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和農用地轉用管理等有關規定;負責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編制和審查;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承辦縣、市、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統一征地的組織指導工作,組織起草征地補償辦法。
4 、土地利用科(掛“地礦管理科”牌子)
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具體地塊土地出讓方案的擬定和報批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負責村(居)民建房和臨時用地的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管理;實施基準地價動態監測,定期公布基準地價;管理土地市場。
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行業管理;依法進行礦產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全縣礦產資源有償出讓、儲量登記、統計、年報編制和礦產儲量動態管理;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指導全縣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組織協調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
5 、財務科
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經費預決算及有關財務計畫的編制和實施。負責本系統的會計核算和監督。負責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取和上繳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負責本系統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人員工資發放、費用報支、測算並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政府採購、專控商品購置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收費管理工作,具體執行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財務統計、審核、結報等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所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財務檢查工作。負責本系統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6 、執法監察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制定全縣國土資源和測繪執法監督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事宜;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法規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違法案件;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和結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