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是指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以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占有或使用的國有資產作擔保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與協調,對本市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方水利建設項目和城市水務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市財政、土地、商務、國有資產管理、工業信息、園林、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市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監督執法;市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招標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監督執法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兩個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執法主體發生爭議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條 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是本市統一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機構,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信息、場所、諮詢等服務和實行全過程見證,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 本市政府投資的下列建設工程及與工程相關的服務、貨物的採購,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進入海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進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招標;
(三)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專業和勞務分包招標;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招標;
(五)與建設工程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招標;
(六)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其他招標。
前款所稱與建設工程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是指房屋建築工程中的電梯、中央空調、建築智慧型化系統、消防系統等;市政基礎設施及軌道交通工程中的各類設備;其他構成工程永久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缺的設備、材料等。
第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也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第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項目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招標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應急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或者在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庫中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承包商。
前款所稱應急項目,是指下列情形的工程項目:
(一)應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二)應對事故災難的工程項目;
(三)應對較大以上級別公共衛生事件的工程項目;
(四)應對重大以上級別社會安全事件的工程項目;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應急工程項目。
第十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推行施工總承包招標,需要契約分包或者劃分標段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約定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禁止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依法需經項目審批的,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概算等程式已履行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
(二)在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具有銀行資信證明或其他證明項目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檔案;
(四)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依據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編制的工程預算已經完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投資項目管理許可權,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報告或貨物採購、服務採購報告時,一併將項目的招標方案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招標方案包括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招標人需要變更已批准的招標方案的,應當報經發展改革部門重新審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有關信息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每年年初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服務進行統一集中招標。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並辦理備案;
(二)發布招標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三)網上下載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等相關資料,特殊情況下,招標人也可以委託海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等資料;
(四)需要資格預審的,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入圍投標人;
(五)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
(六)招標人按照隨機抽取、現場通知的原則組建評標委員會;
(七)開標、評標、定標。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有特殊工期要求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其招標投標的程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行編制或者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契約主要條款;
(四)投標檔案格式;
(五)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5個工作日前,應當一次性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等有關資料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國日報》、《中國建設報》、《海南日報》等媒介上至少選擇一家發布招標公告,並同時在《中國採購與招標網》和《海口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發布;其中,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中國日報》上發布。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內容。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招標人自開始發出招標檔案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20日。
招標檔案的澄清或修改在發布前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條 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謀取利益,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收費僅限於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因不可抗力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通過原公告媒介發布終止招標的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投標人;已經發出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並退回其購買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費用;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投標檔案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還應當退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投標檔案、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招標人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並在招標檔案中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財政、土地、商務、國有資產管理、工業信息、園林、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動態管理系統,科學、合理、動態地確定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報價範圍。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使用計算機輔助招標投標方式的,相關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投標人項目負責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相應的電子檔案中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名的使用與認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四條 投標申請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和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主體資格。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投標:
(一)招標人下屬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
(二)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控股、聯營、合夥或其他重大利益關係的;
(三)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委託兩個以上代理商參與一個契約的投標的;
(四)為參加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提供諮詢服務的;
(五)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定後,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的;
(六)被責令停產停業,重大資產被採取接管、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或者已進入破產程式的;
(七)不符合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市場廉潔準入和誠信管理有關規定的;
(八)在最近3年記憶體在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者有騙取中標、串通投標以及嚴重違約等情形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參與投標的情形。
為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諮詢等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貨物的投標,工程項目總承包情形除外。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不得在同一施工或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除深基坑建築、超高建築、城市軌道交通、大型市政橋樑、大型污水處理、地下公共設施等複雜工程可進行資格預審外,其他工程實行資格後審。
按照前款規定實行資格預審,並且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合理低價法評標的,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實行資格預審,並且採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招標人邀請的合格申請人不得少於13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招標人邀請的合格申請人不得少於15個。合格申請人少於以上規定數額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等相關資料從《海口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下載。採用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在資格預審檔案提交截止時間前可以購買資格預審檔案參加資格審查;採用資格後審的,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購買招標檔案參加投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中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根據招標人的委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可以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提交現金的,應當轉入招標檔案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禁止代繳代交投標保證金。凡提交投標保證金單位名稱與投標申請人單位名稱不一致的,視為代繳代交。
除境外投標人外,採用轉賬支票、匯款等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採用銀行保函、銀行匯票等方式的,應由投標人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出具。
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外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契約簽訂後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但不足部分中標人應當補交。投標保證金應當退回投標人基本賬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投標檔案必須蓋投標人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電子標書按招標檔案的要求遞交。
對於逾期送達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檔案,以及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根據某一個或幾個投標人的資質、規模、業績等特點制定招標檔案的;
(二)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審或開標前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投標檔案,並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或授意、協助投標人撤換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投標檔案、更改報價的;
(三)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資格預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投標人名稱數量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四)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或者對投標檔案的其他內容進行授意的;
(五)招標人授意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評審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的;
(六)招標人組織、授意或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造條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
(三)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聯合採取行動;
(四)屬於同一協會、商會、集團公司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在投標中採取協同行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後認定為串通投標的,按照廢標處理並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一)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投標檔案內容或者錯漏之處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人編制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投標檔案相互混裝的;
(四)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人投標的或與同一人聯合投標的;
(五)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賬戶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六)評標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範圍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二)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三)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活動;
(四)泄露或者出賣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六)擅自修改經批准或備案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
(七)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八)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九)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弄虛作假行為:
(一)偽造單位公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偽造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的證書、簡歷、勞動關係證明,或者中標後不按承諾配備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
(三)利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資質證書、印鑑等虛假材料參加投標;
(四)偽造或虛報業績;
(五)偽造或者虛報財務狀況;
(六)提交虛假的信用狀況信息;
(七)隱瞞招標檔案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一)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
(二)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檔案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三)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四)通過銀行轉賬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其他行為。
投標人不能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的,視為存在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後否決所有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職責受理投訴並負責處理。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九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地點為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
招標人可以委託公證機構對開標、評標和定標等過程進行公證。
第四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用工程量清單評標的,評標委員會中工程造價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2人。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40分鐘從海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採取自動語音方式通知。評標結束前,評標委員會專家名單應當保密。
招標人可派一名項目管理人員向評標委員會介紹項目的基本情況。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無效投標檔案或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名稱與單位公章不一致的;
(二)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三)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四)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定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或在一份投標檔案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以上不同報價且未聲明有效報價的,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六)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變更證明的;
(七)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或者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無效投標檔案或廢標的其他情形。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無效投標檔案或廢標處理:
(一)投標檔案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檔案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或者雖有授權代理人簽字但授權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書及身份證明的;
(三)投標檔案未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格式編制,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的。
招標人應當將無效投標檔案或廢標的情形在招標檔案中集中公布,並加醒目標識。
第四十二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除法律、法規、招標檔案單列的無效標、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檔案作無效標或者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在做出無效標或者廢標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核實有關事項,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案。無效標或者廢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後作出。
第四十三條 評標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合理低價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在評標中,經評標委員會評定滿足招標檔案規定的中標人條件的投標人超過2個以上的,可以採取隨機的方法抽取中標候選人。
評標應當將投標人以往的工程質量、安全、科技進步等業績以及誠信情況作為評標的重要依據。採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的,還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和施工難度,合理設定商務標、技術標和信譽標的分值權重並在招標檔案中予以確定。
評標的具體指導性意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四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投標制度。商務標詳細評審前,應當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修正,對明顯不均衡報價和漏項進行分析,對投標報價不可競爭費進行核實。詳細評審時應當對投標總價及分部分項工程量綜合單價報價、主要材料報價、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等進行評審,對報價明顯不合理的,經當面詢標或以書面形式澄清後,其理由不充分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該報價不得進行打分。
投標總價應當與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用、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投標總價與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用、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用、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為準,但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報告並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推薦或者隨機抽取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書面評標報告後3日內,將評標結果及中標價、工期、質量安全等內容在發布本項目招標公告的指定媒介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公示期間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者投訴處理後沒有發現問題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日內,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定標辦法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放棄中標的,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標候選人均不能簽訂契約的,應當重新招標。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範圍、招標方式以及招標組織形式;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以及公示中標候選人的媒介;
(三)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
(四)開標時間、地點;
(五)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複印件;
(六)資格審查結果、中標結果;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擔保。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招標人或監理人員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規分包時,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標人應當終止契約,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十一條 契約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進入海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進行招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重新招標、重新評標,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或者採用邀請招標的;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招標方案審批手續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擅自終止招標的;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應當重新招標未重新招標的。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等有關資料報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備案的;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隨意更改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內容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招標檔案的澄清或修改在發布前未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提高投標保證金比例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的;
(六)違反第四十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要求的;
(七)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未在指定媒介上公示評標結果及中標價、工期、質量安全等內容的。
招標人違反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確定中標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投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互相串通投標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2年內參加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項目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書面報告的;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建立健全招標檔案管理制度的。
第六十條 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後放棄投標年累計達2次的,記為1次不良行為信息;該不良行為信息年累計達2次的,取消其6個月至1年的投標資格。
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年累計1次的,記為1次不良行為信息;該不良行為信息年累計達2次的,取消其2年的投標資格;因不可抗力導致放棄中標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中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將中標項目轉讓他人的,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轉讓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以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警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2至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並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不誠信企業記錄,通過媒體進行公示。
第六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項目的評標,可處6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離職守等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的;
(二)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三)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四)不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決定不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
(二)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或者舉報的;
(三)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違法收取費用的;
(五)干涉資格審查、評標的;
(六)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中標人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職責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未作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籌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