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海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經2011年6月28日海口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批准,2011年8月1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公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2號
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於2011年7月2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8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海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11年6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2011年8月1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管理城市綠地,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宜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範圍內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海岸帶、海防林帶、江河兩岸、紅樹林保護區、地質公園、古樹名木保護範圍、林地、水庫周圍、飲用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沿線兩側等的綠地控制線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範圍的控制線。
城市綠線包括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現狀綠線是指已經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界線;規劃綠線是指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四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市城市綠線管理的具體工作。
土地、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保、水務、交通、海洋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城市綠線管理,有權對破壞城市綠地、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該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本市園林綠化目標和規劃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明確綠化用地的界線、坐標和不同類型用地的綠化率控制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無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築設計方案中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土地、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批准的綠地系統規劃,對已建成的各類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劃定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依法劃定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已建成的和規劃預留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
(二)海岸帶、海防林帶、江河兩岸、紅樹林保護區、地質公園、古樹名木保護範圍、林地、水庫周圍、飲用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沿線兩側等的綠地控制區域;
(三)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十條 現有公園按照現狀用地範圍劃定城市綠線,規劃公園按照規劃用地範圍劃定城市綠線。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性質的公園綠地依法辦理有關產權證書。
第十一條 道路綠地、海岸帶防護綠地、江河兩岸綠地和水庫周邊綠地等劃定綠線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土地、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在本辦法施行前編制城市綠地保護目錄,按照規定劃定保護綠地的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地保護目錄應當按照保護等級編制。本市城市綠地分為下列三個保護等級:
(一)萬綠園、人民公園、金牛嶺公園、白沙門公園、世紀公園等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為一級保護綠地;
(二)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綠地為二級保護綠地;
(三)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為三級保護綠地。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
前款所稱城市綠線的調整,是指因減少綠地面積、改變綠地使用性質或者占用綠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綠地發生變化,城市綠線需要重新劃定的行為。
因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形,確需調整城市綠線的,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屬於一級保護綠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二)屬於二級保護綠地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屬於三級保護綠地的,應當報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其中,竣工驗收前申請調整的,由建設單位提出,調整標準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綠地率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的附屬綠化工程現狀確定;竣工驗收後申請調整的,由產權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涉及居住區的,報批前還應當經本小區業主大會同意。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涉及的城市綠線調整,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調整前,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有關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城市綠線調整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依法調整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調整城市綠線導致一級、二級保護綠地面積減少的,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整綠線前落實新的同等面積的綠化用地。
第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綠線範圍內已建成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登記造冊,編制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控制圖則,建立資料庫,並通過相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綠線控制圖則,編制分期實施計畫,完成規劃綠地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七條 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按照《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經營性開發或者建設與保護綠地功能無關的其他設施。
因公共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鋪設管線或者建設公共服務等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按有關技術標準實施。
第十九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對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責令限期遷出。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城市綠線舉報獎勵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城市綠線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將該規劃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未對已建成的各類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劃定城市綠線,或者未將依法劃定的城市綠線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和向社會公布的;
(三)未編制或者未向社會公布城市綠地保護目錄、城市綠線控制圖則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城市綠線和批准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用地的;
(五)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的;
(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市民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經營性開發或者建設與保護綠地功能無關的其他設施的,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並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城市綠線範圍內擅自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城鄉規劃、園林綠化等其他法律、法規己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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