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鋼材經營行業協會

海南省鋼材經營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海南省鋼材經營行業協會簡介
協會是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是鋼材經營企業利益的維護者,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著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協會主要有“三大職能”:
1.為企業服務的職能。充分發揮協會提供服務、反映需求的作用,加強同企業的聯繫,為企業排憂解難,幫助企業發展。
2.推動建立規範、公平的行業經營環境,維護企業合法利益的職能。充分發揮協會規範秩序、維權保護的作用,加強行業規範,抑制假冒偽劣,提倡以誠信為本,樹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意識,建立良好的行業經營環境。
3.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經營管理的職能。通過開展諮詢策劃、信息統計,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鋼材經營行業發展規劃。
鋼協組成機構
鋼協組織機構

海南省鋼材經營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海南省鋼材經營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是HAINAN STEEL MANAGEMNT OROFESSION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海南本地及外省市駐瓊的鋼材貿易、原料採購供應、物流配送、工程設計、科研教育、會展旅遊、期貨交易、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結構安裝、融資擔保等企業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導向。通過專業研究,引領鋼材經營行業發展;通過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規範鋼材經營行業發展;通過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以推動和促進鋼材經營行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海南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盛路海南鋼材交易市場辦公樓三樓。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諮詢策劃:通過開展專業研究,協助政府制定鋼材經營行業發展規劃,承擔政府委託的引導支柱性服務業發展的政策落實,制訂與實施工商、稅務、金融等引導性政策與措施,促進鋼材經營行業的外部化發展與市場化進程,引領和指導鋼材經營行業健康發展;
(二)信息統計:開展鋼材經營行業相關領域信息統計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統計資料,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三)業態創新:促進鋼材經營行業信息化,建設發展電子商務,實行業態創新,實現市場交易手段現代化;
(四)品牌戰略:推動實施品牌戰略,開展品牌評審,培育國內外知名名牌。
(五)資源整合:推動中小鋼鐵服務企業之間的業務聯盟,鼓勵企業跨地區兼併重組,整合資源,培育具有競爭優勢的鋼材經營行業企業集團,促進產業集群形成;
(六)對外交流:推動鋼材經營行業的對外開放和國際交流,促進管理體制、組織形式以及服務品種等的創新,建立完善現代行銷體系;
(七)教育培訓:建立多層次的人才培訓體系和科學的人力資源開發利用體系,以保證為鋼材經營行業發展提供大量的專業人才;全面開展在職教育,提高在職人員的從業水平,培養善經營、懂管理的專才,加快鋼材經營行業緊缺人才培養步伐;
(八)規範秩序:加強協調溝通, 形成工作機制,制定並完善鋼材經營行業相關領域的從業規範與標準, 推進的信用體系與平台建設,為鋼材經營行業的規範有序、健康快速發展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創造良好的環境氛圍;
(九)維權保護: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協會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企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代表本協會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協會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鋼材經營行業企業合法權益;
(十)關係協調: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以及本協會與其他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就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暢通相互間的溝通渠道,提升社會和諧度。
本會的業務範圍:產業調研、關係協調、諮詢服務、專業培訓、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會展服務、信息服務等。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審批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及本會負責人;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推舉本會負責人人選或者提請會員大會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及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進行表決,均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