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產業協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第二十條

協會簡介

海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海南省房協),成立於1989年1月,經海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團組織,是海南省從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單位、社團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在海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和省住建廳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下開展活動。

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大道珠江廣場帝晶大廈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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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海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海南省房協),成立於1989年1月,經海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團組織,是海南省從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單位、社團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在海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和省住建廳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下開展活動。業務範圍包括:
(一)圍繞行業重點、市場熱點問題積極開展政策調研和專題研究,定期舉辦房地產科學發展論壇,組織開展各類經驗交流和研討活動,向政府提出關於行業發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收集房地產開發經營中需要解決的共性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參與對本行業的經營活動指導,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協調本行業企業間和其它行業間的重要經濟活動,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行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四)定期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出版行業刊物,為會員單位提供及時快捷的房地產市場信息。
(五)在行業內組織開展信用評價、誠信建設和每兩年進行一次“廣廈獎”評選活動;
(六)宣傳產業政策,推廣節能省地的新技術、新產品,為房地產企業及其相關企業搭建交流平台。
(七)採取多種形式為房地產企業培訓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提高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業務、技術水平。
(八)開展與國內外房地產業之間交流和合作,促進行業的發展與進步。
(九)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及開發企業委託本會辦理的事項,開展各項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部門設定

海南省房地產業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辦公室、會員服務部、信息部、市場部、政策研究部、宣傳培訓部、會展部七個部門和《海南房地產》雜誌編輯部。各部門及編輯部主要職能如下:
一、辦公室
(一)負責協會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檔案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勞動人事管理、公共財產及辦公設備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
(二)負責聯繫、協調與政府相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建立協會良好的社會公共關係;
(三)負責協會臨時突發任務的協調處理工作。
二、會員服務部
(一)負責發展會員及會員會籍管理工作;
(二)負責策劃、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報告會、座談會、聯誼會等活動;
(三)負責組織“廣廈獎”、住宅性能認定等獎項的評比認定工作;
(四)負責受理行業內外的意見和投訴,並進行妥善溝通、協調、處理,建立長效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系統;
(五)為加強國內外交流、引導企業參與國內外經濟合作,負責策劃、組織、實施商務考察活動;
(六)負責協調行業發展中的各種關係;
(七)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會員、企業利益的要求和建議。
三、信息部
(一)負責海南省房地產展銷網、協會官方網站等網路系統的規劃、設計、維護、推廣、經營、管理工作;
(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網上銷售宣傳、做好上網銷售企業廣告服務及相關配套工作;
(三)積極參與房地產項目分銷與代理、組織客源有計畫地進行看房、購房等團購活動,促進我省房地產行業平穩、健康、持續發展;
(四)利用自身優勢開展土地、開發項目合作等信息服務工作。
四、市場部
(一)負責為企業開發項目銷售進行行銷策劃工作;
(二)負責組織綠色、節能、環保建築科技產品的展示和推廣;
(三)根據我省房地產銷售特點對房地產售後管理、經營進行研究和探討,尋找多途徑和辦法解決我省目前房地產銷售後的服務和管理問題;
(四)協助開發企業項目拓展島外市場,組織推介活動;(五)綜合運用各類媒體資源架設與企業溝通合作橋樑;
(六)根據實際需要,靈活運用各項渠道、整合有效社會資源,在培訓、會展、論壇等領域開展工作。
五、政策研究部
(一)負責房地產行業專家隊伍的建設,適應行業發展需要;
(二)負責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發展等諮詢服務工作;
(三)負責房地產政策研究及市場分析工作,並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各界需要負責開展房地產相關課題專題研究工作;
(四)負責開闢各種渠道蒐集房地產相關信息,定期分析、整理出海南房地產信息簡報,並通過適當渠道上傳、發布。
六、宣傳培訓部
(一)負責協會對外宣傳,與媒體聯繫溝通,組織新聞發布會;
(二)根據會員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雜誌、彙編、書籍編輯出版;
(三)根據會員及行業發展需要,負責策劃、組織、實施各類專業培訓工作及再教育培訓工作;
(四)負責協會內部入職培訓和崗位業務培訓工作。
七、會展部
(一)負責協助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我省房地產行業對外宣傳、推介、展銷活動策劃、組織、實施工作;
(二)負責政府各部門、各市縣城市形象宣傳、推介活動,旅遊房地產宣傳、推介活動的策劃、組織、實施工作;
(三)負責省內外大型房地產展示交易會的策劃、組織、實施工作;
(四)根據企業需要,負責策劃、組織、實施各類項目推介會、產品發布會、招商引資活動、公益活動等工作。
八、《海南房地產》雜誌編輯部
(一)負責《海南房地產》雜誌定時編輯、出版工作,並不斷擴大《海南房地產》的知名度和發行量;
(二)負責策劃、組織、實施出版《海南房地產》專刊,有針對性地對海南房地產行業進行宣傳。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海南省房地產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海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由在海南省轄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搞好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行業與行業及社會的聯繫,推動房地產業的改革與發展,搞活房地產業,發揮房地產業在拉動國民經濟成長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的業務指導,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為: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探討海南房地產業的發展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調查、蒐集、整理房地產業有關資料,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行業規劃、管理法規的建議,並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政策、發展規劃和法規制定的調研、草擬工作。
(二)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收集房地產開發經營中需要解決的共性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需求,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參與對本行業的經營活動指導,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企業年審及考評、表彰工作。
(四)協調本行業企業間和其它行業間的重要經濟活動,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行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五)開展諮詢服務,定期出版行業刊物,提供省內外市場信息。
(六)採取多種形式為房地產企業培訓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提高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業務、技術水平。
(七)開展與國內外房地產業同行業間聯繫交流和進行業務、技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促進行業的發展與進步。
(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上一級協會委託本會辦理的事項,開展各項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
(三)單位會員須是在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在本省從事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單位。
(四)個人會員須是對房地產業有所研究且熱心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士。
第九條 加入本會會員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授權會長或授權秘書長批准;
(三)繳納會費;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諮詢、信息、廣告、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優先得到本會的書刊和資料權;
(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經常向本會提供本單位開發經營和管理工作情況及經驗,提供有關資料和反映房地產業的新動態;
(五)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主動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二年內無故不請假而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可視為自動退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一年內不參加相應會議的,可視為自動辭職。
會員退會後,如需重新入會,應當按重新申請入會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會員有損害本會及行業聲譽,違反本會章程和本會擬定的執業標準、規則的,經本會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可以給予勸誡、內部通報、警告、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勸退或撤銷會員資格、永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定會員收費標準及其調整意見;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項;
(七)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可以採取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討論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其它有關事項,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實體機構和專業工作委員會;
(五) 決定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等事項;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和本會終止動議草案;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會長1名,執行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理事若干名,通過選舉產生的必須是本會會員。其產生和任免程式執行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長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受理事會委託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其中第二、三、四、九項待理事會召開時,報予確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應有參與組織和參加本會工作的時間;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人選由會長會議提出,也可以由理事會提出,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行政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執行會長協同會長履行本條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專職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實體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建議名單;
(四)負責本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專職人員的聘用、辭退;
(五)處理本會的其它日常事務。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本條職責。
秘書長協助專職會長履行本條職責。
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可通過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形式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違反本章程或未履行其職責,會長會議成員可以向會長會議提出暫停其職務的建議,會長會議可以作出暫停其職務的決定,然後通過會員大會確認。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本人提出辭職的,或所在單位需要更換人選的,由會長會議批准。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本會設監事會,由本會3名以上會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不得在監事會任職)。
監事會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省及本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專職會長提出修改草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專職會長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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