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評估師協會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簡介

海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是1999年5月20日和1999年8月30日分別由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和海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海南省內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的土地估價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自律、互助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章程

海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海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英文名稱:Hainan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縮寫為HNREV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的土地估價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會員由海南省內具有土地估價資質、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個人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聯合全省土地估價組織和土地估價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引導從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土地估價執業道德,執行專業守則和估價規程,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保障從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增進行業交流;促進土地估價行業的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美賢路9號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辦公樓7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全省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管理;
二、負責會員的管理及組織聯絡,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進行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活動,制定海南省土地估價技術相關規定或細則;
四、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負責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提升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
五、協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及考務等相關事務;
六、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海南省內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的註冊(年檢)工作;
七、受理調解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主持土地評估糾紛案件的技術鑑定,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述;
八、協同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對土地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
九、成立海南省土地估價專家庫,為土地估價技術問題提供專家支持;
十、編輯土地估價書刊、資料,提供土地估價信息;
十一、加強與國際估價機構及國內各土地估價師協會的業務聯繫,並協同開展工作;
十二、承辦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組織或個人委託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政策或技術諮詢、或專項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第九條 從事土地估價研究、教學的專家,以及專職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管理人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也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同時提交有關證件及人員名單,個人會員同時提交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遵守土地估價行業管理法律法規、行業紀律和執業道德,維護行業的聲譽;
三、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管理;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退會申請並退還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協會並保留追繳所欠協會會費的權力。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由理事會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公開譴責、勸退或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撤消會員資格及懲處;
八、領導本協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地估價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民政部門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要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本協會經費限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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