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咖啡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海南省咖啡行業協會於2009年7月正式成立,協會是海南省工業與信息化廳主管的,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大型社會團體。
協會聯合海南省咖啡行業的各個商家、專家和相關部門領導,會員企業經營範圍涵蓋了咖啡種植、加工、行銷企業以及咖啡經營連鎖店、咖啡器具、咖啡網站、咖啡文化宣傳等行業相關單位及個人,現有會員單位50家,個人會員30人。

服務宗旨

維護咖啡行業的整體利益,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行業市場的穩定發展;為會員提供培訓、諮詢服務;協調行業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交流;組織會員參與國際交流,推廣咖啡文化,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在本省舉行國際咖啡展覽會、博覽會等會議以及其它有關工作,共同為海南省的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等,協會秘書處為辦事機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主要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會員宣傳、產品認證、經貿考察、技術交流、管理培訓、法律維權、高峰論壇、會展服務等工作,以及組織國外經貿招商、洽談等專業服務。同時,開展咖啡行業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就海南咖啡行業基礎資料進行蒐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研究探索行業的發展和總體布局。為會員企業構建一個成熟的溝通交流服務平台,以推動海南咖啡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是:海南省咖啡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OFFEE ASSOCIATION OF HAINAN.(縮寫:CAH )。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海南地區從事咖啡種植、加工、行銷的商家企業及相關的專家學者、科研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引導、組織、監督協會會員單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咖啡行業的相關企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行業市場的穩定發展;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對外參與國際交流,推廣咖啡文化,發展咖啡產業,促進海南省咖啡產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廳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接受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國貿玉沙路中鹽大廈9A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海南省咖啡行業的發展規劃,以及相關行業條例。綜合會員意見,制訂行業規範、行業標準、行業職能及相關的認證制度,並組織推進、貫徹實施。
(二)實行行業自律、行業協調,並做好行業服務工作,依法維護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在本市舉行咖啡會展等工作。
(四)進行咖啡業反傾銷、反壟斷等調查,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五)開展各類咖啡業的宣傳活動,提升我省咖啡行業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與國內外咖啡行業協會(商會)進行交流合作。
(六)參與政府有關咖啡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咖啡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七)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分析、發布有關經濟、政策、法律信息,承辦會員要求辦理的事項,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八)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聯繫,遏制不正當競爭,指導會員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九)組織研討會、專業展覽會等活動;開展有關的知識、技術培訓;進行諮詢、中介服務;創辦行業網站、出版會刊等。
(十)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事項,以及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熱心推廣咖啡文化的有關專家、學者、資深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會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理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叄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代表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需會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協會工作必須在會長的領導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和領導協會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負責本會秘書處的組建,聘用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並領導其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批准;
(五) 在會長的授權下選聘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且須經2/3參會人員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 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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