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吉林商會

海南省吉林商會於2010年11月11日經海南省商務廳審核備案和海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是在瓊吉林籍人士以單位或個人身份組成的,以吉林投資興業的在瓊吉林籍企業界及工商界人士為參與主體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商務溝通、貿易交往、信息傳遞的、非經營性社會團體組織。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商會簡介

海南省吉林商會於2010年11月11日經海南省商務廳審核備案和海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是在瓊吉林籍人士以單位或個人身份組成的,以吉林投資興業的在瓊吉林籍企業界及工商界人士為參與主體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商務溝通、貿易交往、信息傳遞的、非經營性社會團體組織。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商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國家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思想、指導商會各項工作發展,在海南省委省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關心支持下,熱情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立足海南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發揮吉林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吉海兩地發展與合作,團結和引導吉林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有序發展,使在海南的吉林籍經營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商務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商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商會會長方鐵吉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海南省吉林商會由會員大會按照章程的規定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會長提名名譽會長、商會高級顧問和商會顧問,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商會內設辦公室、會員部、經濟發展部和法律事務部。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海南省吉林商會(英文名稱為: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縮寫為:JCCH
第二條本商會性質:是在瓊吉林籍人士以單位或個人身份組成的,以吉林投資興業的在瓊吉林籍企業界及工商界人士為參與主體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商務溝通、貿易交往、信息傳遞的、非經營性社會團體組織。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國家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思想、指導商會各項工作發展,在海南省委省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關心支持下,熱情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立足海南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發揮吉林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吉海兩地發展與合作,團結和引導吉林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有序發展,使在吉林的吉林籍經營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商務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濱海新村588號海景灣大廈主樓19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依靠各級黨組織和政府,促進海吉兩地經濟組織的建立,引導吉林商家來海南投資、同時推介海南商家去吉林投資、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向深層次、規範化方向發展,加強與省外商會組織的聯繫。
(二) 協助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普及商務知識,傳播兩地文化,組織兩地商務考察。
(三) 根據兩地實際,介紹兩地商貿產業成果,組織編寫兩地交流成果及其相關動態專業刊物。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監督商會全體人員模範遵守法律和商業職業道德。商會加強行業自律,為廣大會員維護個人權益。商會今後更加積極主動履行職責,健全服務協調功能,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同時希望各會員企業之間加強協作與交流,變競爭對手為合作朋友,謀求共同提高。
(四) 努力配合海南省政府和吉林省政府引資工作,樹立商會品牌,提高商會知名度、美譽度。
(五) 依法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權工作立足於服務,矛盾問題防患於未然。
(六)為廣大會員提供一個全面、即時、快捷、使用方便的信息平台,例如刊物,網站。這有利於海吉兩地的文化,商務往來提供便利。
(七)本商會努力地充當好海南省委和省政府聯繫與管理非公有制企業的橋樑和紐帶。
(八)完成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屬吉林、在瓊吉林籍工商界人士,能顧全大局,遵紀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質;
(四) 在海南省內各地經工商部門審核;註冊登記的屬吉林籍工商界人士經營、投資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和在海南省內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的營業執照或辦事機構批文的複印件;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商會會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活動;
(三) 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
(五) 主動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
(六) 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一) 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會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不按期、不交納會費;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商會章程者;
7、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本商會每屆定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商務廳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批准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含第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商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商會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督促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批准商會重大組織變動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 提名新增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討論;
(六) 特殊情況可委託副會長代行上述職權;
(七) 特殊情況可委託副秘書長代行秘書長職權。
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商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二)受會長和理事會委託,處理商會有關工作事項;
(三)受商會理事會委託,分管有關部門和機構;
(四)商討,議定商會重大方針、發展目標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商會各有關部門及機構的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商會設監事會,由本商會3名以上會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商會負責人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不得在監事會任職)。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四)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商會獲取報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本商會專職人員要進行擔保(以國家公務員證、房產證、土地證、企業法人證等其中一樣作擔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0年10月20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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