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教育部令第7號),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及管理,確保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繼續教育檔案
第二條 各級教師培訓機構分別建立教師繼續教育管理檔案。檔案類別分為檔案政策、培訓項目、培訓成果、校本研訓、其他等;其中培訓項目包括校長培訓、教師全員崗位培訓、新教師培訓、骨幹教師(培訓者)培訓、提高學歷培訓和其他培訓,具體存檔材料包括:培訓計畫、學員名冊、各類表格、課程安排、學員培訓成果、反饋意見、培訓總結等。
第三條 各級中國小校建立校本培訓工作管理檔案。檔案類別分為保障機制、內容方式、管理機制、成績成果、其他等。
第四條 中國小教師建立個人繼續教育專業成長檔案。檔案材料內容包括:教師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教師個人參加培訓年度總結,教師個人研訓成果、獲獎證書(複印件)、論文發表(複印件),各門培訓課程考試試卷(成績單),以及各類折算學分登記的原始材料等。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專業成長檔案盒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規格,各市縣(單位)自行征訂印製。
第五條 各級教師培訓機構、中國小校應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做好教師培訓檔案的管理工作。教師培訓檔案管理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和專業水平,忠於職守,遵紀守法,並接受專門的培訓後才能上崗。
第六條 逐步實現教師繼續教育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教師培訓網路信息庫,運用計算機與網路進行培訓管理,以提高檔案工作效率和質量,更為迅速、準確、快捷地查找和使用檔案。
第三章 學分登記審核
第七條 在全省進一步實施和完善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制度。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採用《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手冊》(簡稱“學分手冊”),由省教育廳統一規格,統一印製,由教師任職學校負責妥善保管。
第八條 中國小教師每年要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不少於10學分,五年一輪的培訓周期內要共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不少於50學分,才能被認定為繼續教育考核合格。繼續教育考核是教師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是教師職稱評聘、工資晉級、評優評先和績效工資發放的必備條件。
第九條 省級教師培訓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各市縣學分登記工作,並負責審核認定省屬學校登記的繼續教育學分;市縣級教師培訓機構負責審核認定本市縣教師參加各級培訓所取得的學分,指導監督所屬各學校學分登記工作;教師任職學校負責登記教師參加各級培訓活動所取得的學分,接受當地市縣級教師培訓機構的審核、認定和管理。
第十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按年度登記。學分登記審核時間統一為每年1至4月。學分登記審核基本程式為:教師填寫學分登記申請表並提交登分佐證材料——教師任職學校登分員審核匯總——教師任職學校將教師學分登記審核情況進行公示後登記——報送本市縣教師培訓機構審核認定。
第十一條 學分登記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各部門、學校要指定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的同志專門負責,嚴格依據《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折算表》(見附屬檔案)所規定項目和標準填寫,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對《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折算表》登記項目、標準,作如下說明:
1、跨年度的項目,允許在該項目總分範圍內分年度、分階段登記學分。
2、對教育教學、教研培訓中同一活動、同一成果或參加同一種競賽獲多級獎勵的只記學分最高一項,凡其他有可能出現的重複活動或成果的學分登記辦法以此類推,不能重複計分。
3、學歷達標或提高培訓,按每學年分別記5學分;按學年記分時,教師必須提供每學年的學習成績,成績合格者,方可記分。
4、國家級、省級、市縣級基地脫產培訓按每天分別記2學分、1.5學分和1學分,單個培訓項目最高不超過10學分。
5、參加我省中國小教師計算機等級考試或現代教育技術水平考試,並獲得等級證書者,當年度可記3學分。
6、關於課堂教學競賽、示範課、公開課和講座報告等培訓活動,給主講老師按國家、省、市縣和學校四級不同層次,並憑相應部門的計畫、安排或邀請 函,每課時分別記4學分、3學分、2學分、1學分;作為活動的觀摩者,憑所提供的相應的觀摩材料,按每課時0.2學分登記。教師參加校級培訓活動每年登記 的學分最高不超過6學分。
7、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訓或接受師徒式培訓按組織派遣機構所屬等級登記學分。國家級、省級、市縣級、校級外派跟班培訓時間達到2周但未達到2個月 的,可以分別登記4學分、3學分、2學分、1學分;2周內的不計學分。師徒式培訓,師傅與徒弟可同時獲得學分,申請登分時須提交師徒協定、活動計畫、過程 記錄、活動總結等材料。
8、參加國家級、省級繼續教育網站網上研訓項目的,按每學時計0.1學分。
第四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時對本級教師培訓機構、學校的教師培訓檔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違反本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1、不建立教師繼續教育檔案的培訓機構、學校,或教師培訓檔案管理混亂或者造成檔案損失的;
2、檔案管理人員、登分員塗改偽造檔案材料,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工作失誤或損失的;
3、拒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培訓機構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公辦普通中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國小、幼稚園。
第十六條 我省原有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條款與本管理辦法有差異的,以本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折算表
序號 | 培訓項目 | 國家級 | 省級 | 市縣級 | 校級 | 最高學分 | 備 注 |
1 | 校長任職資格培訓、提高培訓或高級研修 | 2分/天 | 1.5分/天 | 1分/天 | 10 | 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者 | |
2 | 骨幹教師培訓 | 2分/天 | 1.5分/天 | 1分/天 | 10 | 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者 | |
3 | 學歷提高培訓 | 15 | 每年5分 | ||||
4 | 基地脫產培訓 | 2分/天 | 1.5分/天 | 1分/天 | 10 | 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者,按實際天數計算 | |
5 | 教師專業考試(每次) | 4 | 3 | 2 | 1 | 4 | 成績合格以上 |
6 | 課題研究成果報告、公開出版學術著作或論文 | 4 | 3 | 2 | 1 | 4 | 憑研究成果等級分項計分 |
7 | 課堂教學競賽、示範課、公開課和講座報告及其他示範培訓活動 | 4分/節 | 3分/節 | 2分/節 | 1分/節 | 4 | 主講教師按項目級別計分,觀摩教師按每課時0.2學分計分 |
8 | 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訓、下鄉支教 | 6 | 5 | 4 | 3 | 6 | 時間2個月以上,憑證書記分 |
9 | 師徒式培訓 | 4 | 3 | 2 | 1 | 4 | 時間3個月以上,憑師徒協定等有關材料記分 |
10 | 參加網上研訓或遠程培訓項目 | 按每學時計0.1學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