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民政局

(一)根據國家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工作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九)依據國家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我州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一)組織、協調、指導州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州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

根據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南州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南政辦[2002]47號),海南州民政局職能調整及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工作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指導、監督全州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州性社團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指導、監督全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州級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監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的實施;審核報批全州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辦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全州退役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檢查有關生活待遇標準的執行情況;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定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負責指導全州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州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七)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社會救助政策;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牧)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報導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依據國家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我州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規劃;承辦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承辦地名管理的有關事宜。
(十一)組織、協調、指導州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州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
(十二)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組織實施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三)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收養工作,協調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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