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是在海南大學黨委領導、海南大學團委指導下的全校性學生社團自治組織,是學生社團的忠實代表,引導學生社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社聯概況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是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直接指導下成立的學生社團組織管理機構,它是引導全校學生社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學生聯合組織,是全校學生社團的忠實代表。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以“引導學生社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宗旨,秉承 “以特色求生存,以競爭求發展 ” 的方針,廣泛團結各學生社團,勇於創新,服務校園文化建設,積極推進學生社團工作的穩步發展,努力建設具有海大特色的社團文化。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由本部和儋州校區學生社團管理中心組成,本部下設辦公室、學生社團管理部、學生社團文化發展中心、人力資源部、對外聯絡部、財務部、權益服務部、宣傳部、《築夢》編輯部、文工團10個職能部門,現有學生幹部130餘名,指導教師1名(秘書長)。學生社團聯合會積極為我校廣大學生社團的發展搭建舞台,拓展空間。目前,學校共有學術科技類、社會實踐類、文娛體育類、公益服務類、興趣愛好類學生社團115個(包括儋州校區學生社團)、會員8000餘人,積極開展了社團文化節、旅遊風采節、食品科技文化節、電影文化節、開拓者沙龍、創業商務策劃大賽、大學生綠色營、大學生經濟論壇、電子趣味製作大賽、海南省大學生環境論壇、“中華杯”師生象棋爭霸賽、"拇指日誌"大獎賽等活動。學生社團文化節是學生社團的品牌活動,至今舉辦了17屆,每屆都評選出“精品社團”和“十佳社團”。迄今為止,各學生社團共組織拍攝了《四月一日》等二十幾部優秀電影、紀錄片,出版了十餘種如《綠色營文集》等學術含量教高的論文集;成功舉辦了多次學術論壇,社會影響廣泛。青年法學社於2005年被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學聯授予全國高校“優秀學生社團”榮譽稱號,為海南省首次獲此殊榮的學生社團。農學協會(儋州校區社團管理中心)也獲得了全國高校“優秀學生社團”榮譽稱號,並榮獲海南省校園文化建設二等獎。

部門設定

辦公室

辦公室:總體負責主席團意見的傳達與落實,協助主席團開展大型或重點活動;協調各部門的工作,配合各部門組織策劃各種活動;處理各部門和各學生社團的日常事務,整理學生社團檔案,負責通知學生社聯各類會議的召開,及相關會議考勤及會議記錄工作。負責學生社聯內部的檔案管理、物資管理、公章管理、財務監督以及學生社團聯合會一系列規章制度的監督實施等。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財務部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財務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學生社團聯合會以及各個學生社團的經費費用情況,定期地對各學生社團的財務進行清查;負責對學生社團進行記賬培訓;負責收據發票的保存;負責學生社團經費的報賬工作。並定期對學生社團開展有關財務管理的業務培訓。

學生社團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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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管理部:負責學生社團的學期註冊;負責審核擬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的資格;負責學生社團考核、活動考核與社團的獎懲;負責評選學生社團組織先進集體;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與註銷。

學生社團文化發展中心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學生社團文化發展中心:負責學生社團聯合會各項大型活動的組織策劃工作;負責對各學生社團的各種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負責對學生社團開展有關活動策劃的業務培訓。

人力資源部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配合學生社聯年度招新工作;組織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學生社團的幹部考核工作,並根據考核工作進行獎懲,評選社團組織優秀個人;負責審核學生社團成立發起人,學生社團負責人及學生社聯幹部的任職資格;負責制定學生社聯和學生社團幹部培訓計畫、組織崗位培訓和素質考核工作。

宣傳部

宣傳部:負責宣傳學生社團聯合會(包括拍照文字報導、海報板報與宣傳單設計、噴繪與幕布設計、人物採訪)和學生社團大型活動(文字拍照報導);負責精品活動的記錄與報導,及時發布學生社團活動的最新信息;負責管理學生社聯官方網站、人人主頁、微博媒介;負責對學生社團開展有關宣傳方面的業務培訓。

對外聯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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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聯絡部:負責學生社團聯合會各種大型活動的外事工作;負責加強與校外的各種學生團體保持良好的溝通和交流關係;不斷向外發展,尋求社會力量對學生社團各大活動的物資與經費支持,聯合社會力量與學生力量力爭把社團活動做大做強。負責對各大學生社團開展溝通談判技巧與贊助策劃書寫的培訓。

權益服務部

權益服務:負責處理學生社團會員對於社團活動、會費使用、社團日常工作等事務的投訴;貼近會員,維護會員的切身利益;負責協調會員與社團、社團與社團的關係,加深會員對社團及學生社聯工作的了解。

《築夢》編輯部

《築夢》編輯部:負責海大社團雜誌《築夢》的編輯和出版;負責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官網的編輯;參與協助各社團文化信息編輯工作的開展並舉辦文學類的活動。

文工團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文工團:負責學生社團聯合會各項大型活動的現場籌備及演出工作;協助各學生社團完成各項文娛活動,保證活動的順利開展。

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完善該校學生社團管理,推動學生社團積極健康、蓬勃有序地發展,活躍校園文化,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關於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未在國家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由具有該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基於共同的興趣愛好,依照自願的原則組成,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社團章程,在校內自主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適用本辦法。

已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以該校學生為主體的團體,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本辦法開展活動。

第三條 共青團海南大學委員會(以下稱“校團委”)是該校學生社團的管理單位,負責審批學生社團的成立和註銷、監督學生社團經費的使用、審批學生社團活動的開展,並有權獎勵和處分學生社團。

第四條 學社社團在服從學校管理和指導的原則下堅持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各社團聯合成立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學生社聯”)作為自治組織,並發揮溝通學校管理部門和各社團的作用。

第二章 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五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簡稱學生社聯,是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由學生社團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以引導、服務、管理為基本宗旨。

第六條 學生社聯的職責:

(一)受理並審核發起學生社團的申請,報團委審批、備案。

(二)受理並審核、註銷學生社團的申請,報團委審批、備案。

(三)審核或批准、監督學生社團活動。

(四)負責學生社團學期註冊。

(五)監督學生社團經費使用。

(六)建立和管理學生社團和學生社團幹部檔案。

(七)考核學生社團和學生社團幹部。

(八)組織評選學生社團組織學年度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報團委批准、備案。

(九)開展全校性學生社團活動。

(十)協調學生社團關係,加強和促進學生社團與社會的溝通。

(十一)完善自身組織和制度建設。

(十二)完成學校黨委和團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經校團委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為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會員單位。

第八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幹部和學生社團負責人適用《海南大學學生幹部管理辦法》。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發起和成立

第九條 該校學生髮起學生社團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報團委審批、備案。

凡未履行審批手續的學生團體,學校予以堅決取締。

第十條 學生社團的發起條件:

(一)由10名以上、具有該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可發起,且均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並自願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和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

(二)必須有一個校內指導單位或聘請一名以上校內指導教師。校內指導單位應是該校具有管理職能或學術研究的正式機構,例如學校相關處室、研究所和學院黨委、團委、專業教研室等。校內指導教師應是該校在崗在編的教職工。如有必要,也可同時聘請校外知名人士、優秀校友作為校外指導教師,組成指導教師團。

第十一條 發起學生社團,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生社團申請書。

(二)學生社團章程(草案),包括:名稱、類別、目的和宗旨、活動場所、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組織機構及其產生程式、負責人任職條件和許可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式、章程的修改程式、財務制度、組織管理制度等。

(三)擬任負責人、組織機構人員及全部發起人的基本情況介紹、身份證和學生證複印件。

(四)擬聘指導教師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和工作證複印件或指導單位的書面意見(簽章)。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在收到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能否批准繼續開展籌備工作做出書面意見。經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籌備成立後,參加學生社團成立答辯會。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成立答辯會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每學期初兩星期內舉行一次。答辯結束後,由答辯考核委員會做出通過或不通過的決定。

答辯考核委員會由團委專職團幹部代表、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幹部代表、學生社團負責人和指導教師代表、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應將通過答辯的擬成立學生社團名單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材料報團委,經審批、備案後,學生社團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五條 未經批准、仍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團委將協同學校有關部門強行停止其活動,並報相關機構和部門處理。

第四章 學生社團組織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的內部關係、組織方式和機構設定依章程設定,報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十七條 未經團委批准,學生社團不得擅自以該學生社團名義加入校外社會團體。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的產生、任免與更換:

(一)學生社團負責人在該學生社團全體會員大會上經選舉或推舉產生。

(二)學生社團負責人每屆任期為1年,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後,報團委備案。

(三)在任期內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團委有權暫停或免去其職務: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2.在其他學生社團擔任主要職務;

3.因失職對學生社團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4.其他不宜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情況。

(四)如學生社團負責人職務空缺,團委可在廣泛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應遵照本辦法及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詳細、具體的規章制度,並在學生社團聯合會指導、監督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不得私刻公章,經團委審批後,可自備藝術圖章或其他標誌。

第五章 學生社團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目標,按照相關審批程式,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從客觀實際出發,全面考慮自身及外部條件,不占用正常教學時間和地點,應儘量避免與其他學生組織和學生社團在同一時間段重複開展相同或類似主題、形式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不得進行以營利性活動。未經團委批准,學生社團不得接受他人附條件的捐贈或贊助。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應在每學期初一個月內進行學期註冊,並提交本學期的活動計畫。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開展一般性校內活動,需經學生社聯合審批,報團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舉辦以下活動,應如實填寫《海南大學學生社團活動審批表》,並附詳細策劃、安全預案、經費預算以及校內指導教師或校內指導單位的書面意見,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團委審批後方可舉行:

(一)以學生社團名義在校外開展的活動。

(二)參加或與校外社會團體聯合舉辦活動。

(三)有外籍教師、學生參加或有其他外國人或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參加的活動。

(四)邀請校外人員在校內舉辦的座談、報告等相關性質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活動應有書面總結材料或圖片、視頻資料報學生社團聯合會,作為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學生社團經費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的繳納會費。

(二)校內外自籌經費。

(三)團委撥付的專項活動經費。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應根據自身及會員承受情況擬定會費標準,經團委批准後執行,收取會費需開具收據。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應根據學生社團聯合會制定的統一報表建立明確的賬目,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所有賬目需及時入賬,並定期向會員公開賬務。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的年終財務報表應經校內指導教師或校內指導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三條 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學生社團可接受校內外單位和個人不附加條件的贊助和捐贈。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在任期內和離任前,應接受團委組織的經濟責任審計。如發現存在重大財務問題,團委將報相關機構和部門處理。

第七章 學生社團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考核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學生社團管理部負責學生社團活動考核,人力資源部負責學生社團幹部考核。

第三十六條 對於表現突出的學生社團、學生社團幹部和指導教師,經公開答辯或評定,團委授予學生社團組織學年度先進集體或優秀個人等稱號。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定期舉行學生社團幹部述職答辯會,成績將作為學生社團幹部考核的重要標準。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團委將通報批評:

(一)未及時進行學期註冊。

(二)未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擅自開展大型校內活動。

(三)其他應當通報批評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團委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內停止一切活動:

(一)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

(二)違背章程和宗旨,造成不良影響。

(三)負責人、校內指導單位或校內指導教師空缺。

(四)組織機構長期不健全。

(五)未按時完成換屆(換任)工作或操縱選舉。

(六)不接受校內指導單位或校內指導教師的指導。

(七)私刻公章。

(八)出現財務問題。

(九)未經團委批准,擅自以學生社團名義加入校外社會團體。

(十)連續一個月未開展任何活動。

(十一)未經團委批准,擅自開展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活動。

(十二)活動過程中出現人身安全責任事件。

(十三)其他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的情況。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團委將對其強行解散: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

(三)違背章程和宗旨,造成惡劣影響。

(四)不服從學校的管理。

(五)整改期滿,仍不符合要求。

(六)其他應當強行解散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 被強行解散後、仍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團委將協同有關部門強行停止其活動,並做相應處理。

第四十二條對學生社團的獎懲決定以公告的形式在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網站上公布。

第八章 學生社團註銷

第四十三條學生社團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註銷登記,並報團委批准、備案:

(一)分立、合併。

(二)人數不足以致無法開展學生社團活動。

(三)被強行解散。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四條學生社團申請註銷登記時,應提交由負責人簽名的註銷申請書。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其財產進行清算,並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生社團應自清算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社團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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