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由於人類主要的活動範圍是陸地,以國家行政需要而逐漸發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陸地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各國日益重視海域管轄權,傳統利用與使用海洋資源觀念改變,轉而管理與永續利用海洋資源觀念,沿海國享有航運、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科學研究。海底礦物開採等權利,需要綜合性海洋政策整體規劃,各國深知加強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規,設定獨立海事管理部門,強化海事執法能量,才能維護國家安全與海洋資源權益。
海事行政職能成為國家行政職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來講,以行政法理論為基礎,按照部門行政法體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機構在履行海事行政職能過程中適用的法律法規歸結到部門行政法體系中,形成了一門獨立的部門行政法——海事行政法。
目錄
緒論
第一章海事行政法研究的基本問題界定
第一節海事行政法的概念與特徵分析
第二節海事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及各海事法律規範發生衝突的解決規則
第三節海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確立與基本內容
第四節海事行政法體系的構建問題研究
第二章海事行政法的比較分析
第一節 中國古代海事行政
第二節台灣地區海事行政的發展
第三節大陸地區海事行政的發展
第四節美、日、韓等國家海事管理模式發展
第三章海事行政法主體的研究
第一節海事行政法主體的法律分析
第二節海事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責任
第三節海事行政管理機構的組織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