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在對事件進行調查後,確定當事方及人員有無行政違法行為,如有,即據此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則屬於海事行政執法活動。海事行政執法監督即是對海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察看與督促。

山東轄區早期行政執法活動尚無完善的法律依據,執法監督也未法制化,均處於操作簡單、制約無力階段。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設,行政執法及執法監督體系基本形成。就海事行政處罰和執法監督而言,隨著海事機構設定、監管職能不斷規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出台,行政處罰工作逐步走向正軌,執法監督工作也從無到有,逐步規範。至2005年底,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執法體制已基本建立;以上級監督、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為方式,以執法責任制、備案審查制、層級審批制、錯案追究制、執法公示制等為內容的執法監督機制也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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