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縣發展和改革局

(九)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全縣信息產業發展工作,研究提出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 (十)研究全縣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戰略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建議;負責全縣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 (三十)指導全縣糧食行業管理和發展,負責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縣生產力布局、城市化、產業發展配套措施及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調控政策,銜接、平衡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
(二)負責協調區域經濟發展,組織編制和規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編制資源綜合開發、國土整治、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規劃;綜合平衡全縣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研究提出促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政策措施。
(三)綜合研究全縣國民經濟發展的運行趨勢,進行經濟預測、預警,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價格運行情況,研究提出全縣運用財稅、金融、投資和價格等經濟手段進行經濟調控的政策建設;負責編制全縣企業債券的發行計畫和監管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負責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綜合平衡縣級財政性資金(預算內外及各專項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協調、引導其他投資資金的投向;負責安排和按基本建設程式審批限額以內及審核上報限額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負責基本建設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參與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管理,以及特色工業園區管理。
(五)負責全縣基本建設和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編制重點建設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全縣重點工程招標投標工作,制定相應的實施管理辦法;指導、協調重點項目爭取、資金籌措工作;參與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工程諮詢業的管理;組織和管理全縣重大項目稽查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和借用國外貸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境外投資計畫以及政策措施;引導外商投資;負責審批許可權內外資項目和海外投資項目;承擔全口徑外債管理;負責進口設備免稅項目的審核、報批管理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縣內外貿的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貿易進出口指導計畫,監測和分析內外貿市場的供求狀況、對外貿易的運行情況;負責全縣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的計畫管理;搞好重要商品、物資儲備的計畫管理;指導監督全縣重要商品的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研究指導全縣市場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和總體布局。
(八)負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中長期規劃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工作;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九)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全縣信息產業發展工作,研究提出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組織指導和協調各部門的統計信息、計算機網路建設和資料庫建設。
(十)研究全縣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戰略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建議;負責全縣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縣主要產業門類的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及主要產品的專項發展規劃。
(十二)研究制訂全縣投融資、計畫等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
(十三)研究提出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意見,根據縣政府授權,負責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總體規劃和方案的實施,承擔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實施過程中的政策協調工作;負責調查研究改革和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進行研究和論證,向縣委、縣政府提供建議;掌握改革動態和信息,供領導決策參考。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
(十五)負責對全縣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和調整工農業商品價格、房地產價格、壟斷性經營的價格、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以及無形資產等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主持並實施價格決策聽證制度。
(十六)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收費(價格)管理政策,提出收費(價格)標準調整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收費(價格)管理辦法,核定收費(價格)標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定期驗審制度,監督收費執行情況;開展清費治亂減負工作。
(十七)負責對市場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十八)負責組織全縣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受理價格投訴、舉報、申訴。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指導全縣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
(十九)負責市場價格的監測、分析和預測,及時提出價格調控管理的政策建議,開展工農產品、公用事業的生產成本和流通費用及收費項目成本的調查分析,建立價格信息網路,及時向政府提供價格政務信息。
(二十)負責全縣拍賣業的業務管理和涉案物品價格鑑證、認證、評估工作。
(二十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計畫,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管理並監督全縣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十二)貫徹全縣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實施全縣統計報表管理工作,完成農業、農村住戶、工業、交通、能源、投資、建築業、房地產、商貿、勞動工資、服務業、綜合、核算等專業的統計調查任務。
(二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人口普查、工業普查、農業普查、三產普查、基本單位普查等);審查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
(二十四)蒐集、整理全縣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和縣外基本統計資料,並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二十五)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縣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建立和完善統計信息發布制度,為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組織社會經濟發展評價。
(二十六)領導和管理社會經濟調查隊;組織指導統計基礎建設和實施統計單位登記制度。
(二十七)組織指導全縣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組織統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以及配合職改主管部門做好統計專業職務評聘工作;實行統計專業持證上崗制度。
(二十八)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我縣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規章、辦法,經審議通過後具體組織實施;及時掌握糧食供求信息;實施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管理。
(二十九)負責全縣糧食流通中的糧食購、銷、調、存、加工和進出口工作;協調落實庫區、災區、缺糧貧困地區和城鎮特困戶的糧食供應;保障駐浦部隊糧食供應;承擔行業統計工作。
(三十)指導全縣糧食行業管理和發展,負責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三十一)制定全縣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監督檢查各級儲備糧的庫存、輪換、質量和安全;指導協調縣中心糧庫等倉儲設施建設。
(三十二)負責糧食行業會計信息匯總和經濟活動分析,經濟責任制考核;指導監督下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三十三)負責糧食質量的檢測,協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管理糧食風險基金;負責糧食市場建設與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秩序。負責審核糧食經營資格,扶持糧食“龍頭”企業,抓好糧食產業化經營。
(三十四)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及離退休人員的協管工作;編制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十五)負責系統黨建、組織建設工作;做好系統紀檢、監察、案件查辦工作;負責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的組織領導。
(三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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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協調機關日常事務、政務工作;負責檔案材料的起草、核稿;政務信息的組織、管理、傳遞、反饋;協助局領導建立健全全局機關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局黨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及綜合性會議和有關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督查決議事項的實施;負責財務、文秘、督查、保密、檔案、信訪、宣傳、保衛、政策管理、後勤事務;負責本局幹部職工的業務教育培訓。
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幹部、組織人事、勞動工資、財務監督及綜合治理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助局領導抓好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二)政策法規科

(法制科、統計物價稽查室)
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發展計畫、價格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普及宣傳及諮詢服務工作,檢查、審理重大價格、統計違法案件;負責行政執法,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處理來信來訪,參與行政訴訟,編制價格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年度價格改革總水平控制目標和調控措施;開展價格改革法規調研工作。負責民間社會調查的審批和管理,以及《國家統計調查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指導主管部門的統計法制工作及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考核;負責規範性檔案、綜合價格管理制度、辦法等檔案的起草;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和調查方案,統計報表管理和清理,統計標準、統計方法制度,統計單位登記、名錄庫建設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統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統計人員學歷教育與繼續教育等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科

(信息科、綜合核算科)
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協調和平衡各專項計畫;負責全縣經濟運行分析監測,提出經濟形勢分析報告和預測、預警及對策建議;研究提出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費調節等有關政策建議;參與縣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運籌與銜接,提出籌措重點建設資金的政策建議;參與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參與制訂財政、金融、投融資體制的改革方案;審核上報全縣企業債券發行;編制和規劃資源綜合利用,負責全縣煤炭市場和成品油市場管理。
研究國內外經濟發展動向及對我縣的影響;負責起草綜合性、政策性檔案;負責推進城市化、提升工業化、發展第三產業等重大發展問題的政策研究;牽頭組織課題調研活動;研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研究制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生產力布局計畫;銜接平衡區域規劃、產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年度計畫與中長期規劃的銜接。
組織管理全縣信息產業發展工作,指導全縣重點信息化工程建設,參與協調全縣信息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負責對外信息發布工作,參與信息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高技術產業項目審核、上報、審批工作;負責申報高技術產業化發展項目及高技術產業化成果鑑定驗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第二產業結構調整與產業發展目標和政策,並負責向上對接。
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全縣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並進行綜合平衡分析;組織實施基本情況統計工作,管理全縣巨觀統計數據,參與評估審核重要統計數據;組織社會經濟發展評價,收集、整理、提供經濟、社會、科技綜合性統計資料;組織指導重點統計分析課題研究和統計分析報告審批評比工作。

(四)投資科

(基本建設綜合科、重點辦):
研究提出全縣中長期和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資金來源和投資導向,負責提出全縣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中長期規劃、投資前期工作計畫和年度投資計畫;提出重大項目資金籌措方案。負責全縣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安排縣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的投資計畫,負責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計畫管理;負責安排限額以內的基本建設項目,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期管理,負責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工作;研究起草投資體制改革方案、投資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基礎產業發展目標、項目布局。研究提出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發展的目標和政策。
負責全縣基本建設的綜合管理和省、市、縣重點工程的綜合管理,研究草擬有關管理政策、規章草案和改革措施;負責限額內及縣級單位建設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批。指導和協調全縣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申報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審核確定縣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實施計畫,並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驗收、後期評價工作;負責工程諮詢業及重點工程的工程監理管理和監督及稽查;參與縣特色工業園區管理工作。
負責對國家、省、市、縣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過程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監督檢查,對建設項目管理和稽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五)外經科

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總規模和投向;研究提出借用國外貸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境外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指導和監督外資的使用;負責安排和上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引導全縣外商投資導向,負責安排和上報外商投資重大項目;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審核、上報工作。研究提出全縣應對入世、參與經濟全球化的經濟活動政策措施;參與招商引資工作。

(六)社會發展科

(農村建設綜合科)
研究社會發展戰略,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各項社會發展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社會事業投資項目的審核、上報和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申報全縣中國小招生計畫及中國小校新建、擴建、布局調整工作;參與全縣社區管理改革試點和管理工作;參與全縣社會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改革和管理;研究、規劃、指導第三產業發展。
研究提出全縣內外貿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指導全縣市場流通設施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布局;負責全縣重要物資的巨觀調控和儲備,負責全縣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的計畫管理,參與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銜接平衡有關農業方面的產業、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申報農業、林業、水利限額以上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負責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業資源開發利用戰略和政策措施,指導農村小城鎮建設和發展。安排農林基地、農業產業化經建設設計畫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示範工程建設項目;指導、協調重要農、林、水項目爭取資金籌措工作。
組織編制全縣國土整治、區域經濟發展建設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編制全縣重點工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年度計畫和參與相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和綠化援助項目;參與研究制定農林水特色園區的發展規劃;參與審核環境保護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方案。

(七)體改科

研究提出我縣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調查研究改革和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承擔、組織有關專項改革方案的試點及推廣,向縣委縣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負責我縣國有、城(鄉)鎮集體企業改制方案的擬定,負責我縣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指導,指導企業上市工作和職工持股會的審批。
參與研究論證全縣社保制度、住房改革、財政、金融、國資管理、小城鎮綜合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及科教文衛等領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各類社會事業發展的微觀機制的完善及改革指導和我縣對外開放的重大政策制訂工作。負責組織研究行政審批制度深化改革的方案。

(八)統計一科

組織實施全縣工業、交通、能源統計調查,蒐集、整理和提供工業、交通、能源的統計數據,考核工業經濟效益;組織實施全縣規模以下工業抽樣調查工作,並對抽樣數據進行評估和分析;組織實施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農村經濟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農業和農村社會經濟的統計數據。對農業、農村住戶、工業、交通、能源、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等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並進行統計分析。

(九)統計二科

組織實施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統計調查,準確及時、全面地蒐集、整理和提供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統計數據;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蒐集、整理和提供人口、勞動力及就業狀況和勞動報酬的統計數據;負責社會、科技統計調查,蒐集、整理和提供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並進行統計分析。

(十)價格管理科

負責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商品、資源稀缺的商品和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管理;組織實施上級管理商品價格的改革方案;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對商品價格進行必要的干預;協調實行經營者定價的重要商品價格;協調有關商品生產流通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協調商品價格爭議,依法查處價格違法案件;負責組織開展價格監測工作,分析、預測市場價格變動趨勢,綜合分析全縣價格形勢,必要時提出價格干預措施;指導全縣建立健全價格調節基金、風險基金制度和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開展工農產品成本調查等工作。

(十一)收費管理科

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收費(價格)管理政策,提出收費(價格)標準調整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收費(價格)管理辦法,核定收費(價格)標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定期驗審制度;開展收費的成本、費用調查測算和企業收費監測工作;開展清費治亂減負工作。

(十二)糧食購銷調控科

負責編制全縣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及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負責糧食購、銷、調、存、加、進出口糧和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督促實施;組織協調“訂單糧食”簽約和收購;協調落實庫區、災區移民和缺糧貧困地區、城鎮特困戶的糧食供給;負責糧食質量檢測,協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標準,負責審核糧食經營資格,扶持糧食“龍頭”企業,抓好糧食產業化經營;保障駐軍糧食供應及負責戰時糧食籌措;負責組織糧食業務專題調研;抓好糧油信息蒐集、調研,做好政府參謀。負責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抓好經營管理;承擔糧食行業統計工作。

(十三)糧食監督管理科

負責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糧食流通制度建設、基本建設管理和技術改造,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負責“一符四無”等糧食儲藏管理制度的制訂、修訂;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的各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輪換及安全;組織糧食儲藏、運輸、加工等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和新產品開發;負責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企業改制轉機,培育糧食市場體系;負責糧食市場建設和監督管理,負責安全生產和防汛防災工作;承擔縣糧食行業協會工作。
負責協調落實收購資金、糧食補貼撥補、清算工作;指導全縣糧食財務、會計、增收節支、扭虧增盈和消化掛帳工作;負責糧食系統會計信息匯總和經濟活動分析;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財政補貼、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監督糧食信貸資金封閉運行;負責經濟責任制考核和本系統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農業區劃辦公室(十五)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十六)社會經濟調查隊(十七)物價檢查所(十八)價格舉報中心(十九)價格事務所

辦公地址

浦江縣人民東路38號(縣府大院3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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