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

第五條省科技廳統一歸口管理中心的建設。 第十四條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九條中心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發文單位: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文 號:浙科發條[2004]206號
發布日期:2004-7-8
執行日期:2004-7-8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報和立項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四章 附則
各市、縣(市)科技局、有關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實施“五大百億”工程的部署,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我廳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創新體系建設,促進我省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升級,根據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是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主要技術依託,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中心主要依託具有一定規模和研究開發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組建,集中在電子信息,先進制造技術,現代農業,新材料技術,生物醫藥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等高新技術領域。
鼓勵企業和高校、科研機構聯合組建中心。
第四條 中心的宗旨和任務
(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二)針對我省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大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核心技術,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研究開發;
(三)以增強企業競爭能力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主導產品為最終目標,不斷研究開發出有市場前景和競爭力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四)對我省區域經濟和相關行業具有較強的輻射作用;
(五)成為培養高水平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科技生產管理人員的基地。
第五條 省科技廳統一歸口管理中心的建設。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我省中心發展總體規劃;
(二)負責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設工作計畫和編制補助經費預算;
(三)負責中心的申報受理、方案論證和立項批覆;
(四)對中心進行評估和管理。
第六條 依託單位指組建中心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中心的領導,組織實施中心建設計畫規定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提供中心建設和運行所必要的資金、物資、人才。
(三)負責監督中心的資產及經費使用。
第二章 申報和立項
第七條 申請立項的依託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具有一定規模和研究開發實力的省級或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心前3年的科技經費投入高於年銷售收入的5%;
(二)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研究開發創新實力,具備承擔省級和省級以上重大、重點科技項目的能力,具有一定數量的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整體技術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三)具有研究開發水平高、管理能力強的技術帶頭人,同時,具有一支技術水平高、產業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專職或專職和兼職相結合的研發隊伍;
(四)擁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實力。在中心建設、發展過程中能保證所需資金的落實,並具備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試驗條件、基礎設施;
(五)初步形成技術創新機制,領導班子和管理隊伍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創新意識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六)具有持續創新的能力,對相關行業技術進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強的輻射作用。
第八條 中心申報程式:
(一)申請單位須填報《浙江省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項目申請書》(附屬檔案)和有關附屬檔案一式6份,並附電子文檔;
(二)申報材料須經所申報單位所在地市科技局或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
第九條 省科技廳按照“擇優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行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的申請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條 可行性論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範性;
(二)中心建設是否符合我省的產業政策和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
(三)依託單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項的基本條件;
(四)中心技術領域的發展方向、目標和任務是否明確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體系是否完善、運行機制是否有利於中心的發展。
第十一條 對已通過可行性論證的,由省科技廳批覆立項。
第十二條 聯合組建的中心必須有聯合組建協定書,協定書必須明確一個主要依託單位,以及各個組建單位在中心組建與運行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中心依託單位應根據省科技廳的批覆,開展有關業務活動。
第十四條 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五條 中心應制定年度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中心實行開放、流動機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
第十七條 中心每年年底應向省科技廳上報年度工作總結,一式2份(見附屬檔案2)。年度工作總結和業績作為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中心需要更名、變更研究開發方向或進行重組的,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地市科技局或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科技廳批准。
第十九條 中心經費實行單獨核算。中心建設經費以依託單位為主。省科技廳根據中心情況,安排適當的補助經費,並簽訂契約。中心所在市、縣(市、區)科技局可根據中心建設的需要予以適當配套。鼓勵實行多元化的投資機制。
第二十條 中心建設經費應嚴格按契約要求專款專用,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建設經費。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補助的建設經費用於中心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購置。
第二十二條 在中心運行期間,依託單位應嚴格按照經論證的申請書有關內容提供各種條件,保證中心工作順利開展。對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中心,省科技廳將責成其整改,整改無效的,將撤銷立項、追回已撥的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按照“公平、公正、科學、客觀”的原則,自行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運行兩年以上的中心定期進行評估,運行時間不到兩年的中心可自願參加評估。評估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評估結果將作為省科技廳實施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對評估不合格的,科技廳將責令其限期整改,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浙江省省級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與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停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申請書
(A4紙)
一、封面
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申請書
中心名稱:
技術領域或產業領域:
依託單位(蓋章):
聯繫人:
手機號碼:
電話:
E-mail:
地址:
郵政編碼 :
日期
二、內容:
依託單位概況
中心建設的必要性
(三)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內容或工藝路線和考核目標
(四)中心的實施方案、建設地點、年限、規模和進度。原料、燃料、水、電、汽和試驗用房等配套條件的落實情況。主要儀器設備的選型。環境污染防治。
(五)中心組建負責人、工程班子、實施負責人(姓名、職務、職稱)、財務負責人(姓名、職務、職稱)。
(六)計畫總投資、資金集措、用款計畫、償還銀行貸款的額度及期限,流動資金來源和數額。
三、依託單位意見。
四、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