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創新體系建設,促進我省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升級,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是指設在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省級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主要技術依託,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中心主要依託具有一定規模和研究開發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組建,優先支持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與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高新技術領域內的企業,適當支持其它領域中在全國行業內領先企業所建的高水平研究開發中心。
鼓勵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及其它相關企業聯合組建中心。
第四條 中心的宗旨和任務
(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二)針對我省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大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核心技術,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研究開發;
(三)以增強企業競爭能力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主導產品為目標,不斷研究開發出有市場前景和競爭力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四)對我省區域經濟和相關行業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五)成為培養高水平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的基地。
第五條 省科技廳統一歸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我省中心發展總體規劃;
(二)負責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設工作計畫和編制補助經費預算;
(三)負責中心的申報受理、方案論證和立項批覆;
(四)對中心進行評估和管理;
(五)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託單位指組建中心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中心的領導,組織實施中心建設計畫規定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提供中心建設和運行所必要的資金、物資、人才;
(三)負責監督中心的資產及經費使用。
第二章 申報和立項
第七條 申請立項的依託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註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三)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4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
(四)已經批准建立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不低於6%;
2.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不低於4%;
3.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不低於3%或1000萬元。
(六)近三年內累計科技成果轉化9項以上;
(七)有獨立的研發機構,研發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15人(軟體類企業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低於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60%;
(八)能保證中心建設、發展過程中所需資金的落實,並具備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驗、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體類企業100萬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規範的技術創新管理體制,各項規章制度明確;
(十)近三年無環境污染事故及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
第八條 中心申請材料:
(一)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申請書
(二)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依託單位相關證照
(四)依託單位及中心狀況的證明材料
(五)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並附電子文檔,報依託單位所在市科技局審核。
第九條 省科技廳按照“擇優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行或委託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的申請進行可行性論證與考察。
第十條 可行性論證與考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範性;
(二)中心建設是否符合我省的產業政策和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
(三)依託單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項的基本條件;
(四)中心技術領域的發展方向、目標和任務是否明確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體系是否完善、運行機制是否有利於中心的發展;
(六)依託單位財務狀況能否保證中心順利運行。
第十一條 對已通過可行性論證的,由省科技廳擇優批覆建設。
批覆建設的中心名稱應規範使用,採用“依託單位字號+核心研發方向+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形式。
第十二條 科技廳優先批覆以下依託單位申請建設的中心:
(一)主持制定國家、行業標準或主持、參與制訂國際標準的;
(二)與其它企業、高校或科研機構聯合組建的。
聯合組建的中心必須有聯合組建協定書,明確主要依託單位,以及各個組建單位在中心組建與運行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中心依託單位應根據省科技廳的批覆,開展有關業務活動。
第十四條 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五條 中心應制定年度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中心實行開放、流動機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
第十七條 中心每年年底應向省科技廳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工作總結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心基本情況;
(二)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條件對照分析;
(三)中心發展規劃及本年度執行情況;
(四)中心存在問題及擬解決方案;
(五)中心今後發展思路及打算;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八條 中心或其依託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分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僅變更名稱、地址等非實質性情況的,經市科技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備案;發生以下變更的,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市科技局按第十條進行論證後,報省科技廳審核。
(一)中心需要變更研究開發方向或進行重組的;
(二)依託單位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
(三)中心不再依託原單位的;
(四)其它發生實質性情況變更的。
第十九條 中心經費實行單獨或相對獨立核算。
中心建設經費以依託單位為主,所在市、縣(市、區)科技局可根據中心建設的需要予以適當補助。省科技廳根據中心運行情況,以獎代補,擇優支持。鼓勵實行多元化的投資機制。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獎勵補助的建設經費用於中心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購置。
中心建設補助經費應嚴格按要求專款專用,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按照“公平、公正、科學、客觀”的原則,自行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運行兩年以上的中心定期進行評估,運行時間不到兩年的中心可自願參加評估。評估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評估結果將作為省科技廳實施後續支持及組建高新技術研究院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在省科技廳批准建設之前,以中心名義進行宣傳或有其它冒充中心行為的,永久取消其自行或聯合申報中心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撤銷中心立項、取消其資格並追回已撥的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
(一)在申請認定、評估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二)有環境違法事故的;
(三)有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
(四)不參加評估或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進行變更事項申請的;
(六)其它違反本規定行為或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對取消資格的中心,省科技廳在3年內不再受理依託單位的認定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實行,原《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停止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