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名稱: 關於印發《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規分類: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

頒布日期: 2013-08-27

實施日期: 2013-10-01

失效日期: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知識產權局、市地震局)

正文:
杭府法審告[2013]18號
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知識產權局、市地震局):
你委上報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杭科農〔2013〕152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75號)和《關於印發<杭州市市政府部門及區、縣(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備案暫行方法>的通知》(市府法[2012]19號)的規定,準予公布。
你局的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省三統一”編號為:ZJAC05-2013-0002,請在印製和發布該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把這個編號頂格編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各區、縣(市)、經開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市科委修訂了《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並經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3年8月27日
附屬檔案
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農業科技創新主體培育,增強農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創新型城市和“美麗杭州”建設,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浙委[2011]97號)、《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實施意見》(市委[2013]3號),規範我市農業科技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是指在杭州市內從事現代農業產業,重視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對提升現代農業產業水平和規模,促進當地農民增收和新農村建設有較強示範和帶動作用的企業。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條認定條件
在全市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農林牧漁業的科研開發和種植、養殖以及加工農業科技產品的企業,並具備下列條件:
1. 企業註冊經營一年以上,有相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科研、財務、管理等制度健全;
2. 企業的主導產品有較高科技含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企業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其中農業科技產品銷售收入與技術性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50%以上。
3. 企業重視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技術、新成果、新設施的引進與運用,用於農業科技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2%以上,主持承擔縣(市、區)以上科技計畫項目1項以上;
4. 企業重視科技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注重產學研合作,大專以上學歷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以上;
5. 企業環保行政審批手續完備,在產品研發、生產經營過程中環保達標。
第四條認定程式
1. 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認定一次。申請認定的單位須填寫《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認定申請表》、企業主導產業發展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經營業務及上年度經營情況、上年度企業科技產品生產銷售情況、企業近兩年執行的研發項目情況、上年度研發經費使用情況、企業存在的問題和發展構想),並附相關附屬檔案。由各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統一報送市科委;市屬單位直接報送市科委。
附屬檔案材料包括上年度及申報前一季度企業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複印件);稅務登記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章程;企業技術、財務、管理制度等;企業大專以上人員名單及學歷證書;企業智慧財產權產出、承擔科技項目證明;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證明等。
2. 市科委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向社會公示後,授予“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稱號。
第五條優惠政策
1. 經認定的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市科委將頒發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證書和牌匾;
2. 對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申報市科委有關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傾斜支持;
3. 鼓勵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建設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並優先推薦申報浙江省農業科技企業、浙江省農業科技企業研發中心。
第六條考核管理
1. 市科委負責全市農業科技企業的組織認定與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市農業科技企業的組織申報、推薦與日常管理工作。原認定的“杭州市現代農業科技型龍頭企業”經考核合格的更名為“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
2. 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考核一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企業繼續保留稱號;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稱號,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3. 企業在認定申報和考核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稱號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並取消認定資格或撤消稱號。
4. 經認定的杭州市農業科技企業變更範圍、合併、分立、遷移的,需重新認定。
第七條附則
1.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檔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前發《杭州市現代農業科技型龍頭企業認定辦法(試行)》(杭科農[2002]100號)同時廢止。
2.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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