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浙江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Equipment Industry 英文縮寫為:ZAMEI ]系浙江省內從事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企業、院校、科研、檢驗和臨床單位等獨立的社會組織和自然人參加的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的行業組織。1993年12月31日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並於1994年3月召開了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2010年12月召開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斷提高全行業素質和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整體實力,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服務,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傳達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促進全省醫療器械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現共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300餘個(2010年底止)。設有辦事機構:秘書處和諮詢服務部;分支機構:醫用高分子器械專業委員會。聘請浙江大學等高等院校、有關單位醫療器械方面的專家、教授為顧問。辦有內部刊物《醫療器械通訊》和建有《浙江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網站》。
協會成立10多年來,堅持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良好服務,促進本省醫療器械行業的發展壯大為宗旨,加強信息交流、強化信息服務、加強協會自身建設,開展各項服務工作;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和提出對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對全省醫療器械行業情況開展調查、參與制訂全省醫療器械行業發展規劃;參與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和開發項目等的推薦和前期認證;組織科研單位與生產單位、企業之間的技術交流活動,推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產品質量提高和品種的增加,促進新品種、新技術研發,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引導企業積極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升級換代;開展“打假治劣”、推進企業誠信等活動,發揮了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溝通了政府和企業之間的聯繫。
協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環城東路23號;郵編:310009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Equipment Industry 英文縮寫為: ZAMEI 。
第二條本協會是在浙江省內從事醫療器械、醫藥包裝、製藥機械的生產、經營企業、院校、科研、檢驗和臨床單位等獨立的社會組織和自然人參加的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的行業組織,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政府決策的參謀,行業管理的助手;是全省醫療器械、醫藥包裝、製藥機械企事業單位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斷提高全行業素質和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整體實力,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服務,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傳達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促進全省醫療器械、醫藥包裝、製藥機械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環城東路23號,郵編310009。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發揮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制度,以及做好各項專業政策法規出台的調研工作;
(二)代表行業利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發展方面的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動態,提出有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行業相關的諮詢服務,通過報告會、研討會、組織專家論證等形式,積極為企業提供政策、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辦好《醫療器械通訊》和協會網站,加強信息的傳遞和交流;
(五)宣傳貫徹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實施;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組織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行業檢查、評比;
(六)開展科研單位與生產單位、企業之間的技術交流活動,推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產品質量提高和品種的增加;
(七)參與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和開發項目等的推薦和前期認證;
(八)推行名牌戰略.培育名牌產品。積極推薦“浙江省名牌產品”和“浙江省著名商標”;
(九)加強同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工商業人士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制定行規行約並組織實施,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推進誠信活動的開展,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共同發展;
(十一)承辦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從事醫療器械、醫藥包裝、製藥機械及與之相關產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院校、科研、檢驗、臨床單位及社會團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會員。法人為單位會員,自然人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和經營企業經營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參加協會活動,遵守會規會約,願意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和委託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授權秘書處辦理程式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協會交辦和委託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支持配合協會在職責範圍內所進行的各項工作.包括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嚴格自律.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七)按《會費收繳制度》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因故變動或離職,應及時向協會提出書面變更。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二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本會提醒仍不交納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確定本協會階段性工作的方針及任務;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屆期同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分會,均屬協會領導。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分會可參照本章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條例,報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決定聘(免)秘書長;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調整和增補理事、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效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及若干工作人員組成).在會長的領導下.秘書長負責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和常設機構的辦公會議.組織推進協會的工作計畫和各部門日常工作的落實.並負責組織協會各類檔案(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規章制度、財務預決算編制等)的起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當選理事(常務理事、正副會長)在屆期內人員發生變化,按當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理事會成員協商產生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協會的活動經費、常設機構的費用及聘任人員的工資福利酬勞費等、國內外協會間交流的費用;顧問、專家等諮詢服務費、講課費、稿酬費;對協會作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的獎勵;其他必要的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推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第三次修訂)經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