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預防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地區糾紛發生,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陸域界線(以下簡稱界線)的管理。
鄉、民族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界線管理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維護界線的權威性、穩定性。
第四條界線由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界線管理的協調、指導;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建立界線聯合檢查、報告制度和涉界糾紛應急處理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變更;
(二)負責界線的日常管理及界線的聯合檢查;
(三)協調、指導下級民政部門的界線管理工作;
(四)協調、處理界線糾紛;
(五)其他應當承辦的界線管理事項。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測繪、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建設、規劃、交通、旅遊、民族宗教、監察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界線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界線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行政區域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勘定界線,簽訂界線協定書,並按《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報請批准。
依法勘定後的界線,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線詳圖予以公布。
因行政區劃調整需要變更界線的,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界線的實地位置標定,以界樁和作為界線標誌的線狀地物以及界線協定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界線走向的其他標誌物為準。
界線協定書未規定的任何標誌物,不得作為界線走向的依據。
第十條依法設立的界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擅自移動、增減、損壞。
作為界線標誌的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以及界線協定書規定的其他標誌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一條依法設立的界樁毀壞、鬆動、移位的,根據界線協定書規定,分工管理該界樁的一方應當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復原。
界樁點位、線狀地物或者其他標誌物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發生重大變化的,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共同組織有界線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勘界測繪技術規範進行測繪、記錄,並根據實際情況易址設立或者新設界樁,或者確定新的其他標誌物,並上報原批准該界線的人民政府備案。
除界線協定書另有約定的外,應當保持界線協定書劃定的界線位置不變。
第十二條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共同組織一次界線聯合檢查。界線聯合檢查計畫由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計畫要求實施。
界線聯合檢查結果,由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報送批准該界線的人民政府備案。
發生影響界線實地位置認定的事件時,應當及時組織臨時聯合檢查。
第十三條界線聯合檢查應當完成下列主要事項:
(一)實地察看界樁的變化和維護情況以及其他標誌物的變化情況;
(二)檢查跨界生產、建設、經營等活動中依法履行審批手續、遵守界線審批檔案和界線協定書的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現場能夠糾正的,應當立即糾正;現場不能糾正的,共同商定處置辦法,及時糾正;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檢查事項。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界樁的管理、維護,加強對線狀地物、其他標誌物的巡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界線管理員,委託其對界樁、線狀地物或者其他標誌物進行日常巡視和報告有關情況。
聘請界線管理員,民政部門應當與受聘人簽訂委託書,明確管護的區間、標誌物位置以及權利、責任。
第十五條屬於某一行政區域但不與其相連線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於毗鄰行政區域內的地域,其管轄、使用、管理應當按照界線協定書有關規定或者批准該界線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十六條生產、建設、經營用地需要橫跨界線的,應當事先徵得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分別辦理審批手續,並報批准該界線的人民政府備案。
鄰近界線進行生產、建設、經營,對毗鄰的另一方的環境和資源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報批准該界線的人民政府備案。
因生產、建設、經營,造成界樁、線狀地物及其他界線標誌物毀壞或者發生重大變化,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採取相關措施,有關費用由該業主承擔。
第十七條因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爭議,由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界線協定書有關規定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裁決。
與界線相關的資源管理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根據界線協定書有關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界線檔案管理制度,確保行政區域界線檔案安全。在界線勘定、維護、檢查、變更等過程中形成的界線檔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規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驗收。
行政區域界線檔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界線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電子政務要求,加強界線檔案的利用服務工作,為政府土地、資源普查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工作無償提供基礎性數據。
界線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提供界線檔案的查詢、諮詢及其他利用服務,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條界線詳圖是國家專題地圖,由批准界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編制。
編制、出版或者展示、登載各類地圖,涉及界線的,其界線畫法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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