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獸醫局

經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浙編辦〔2004〕11號檔案批覆,浙江省畜牧獸醫局是浙江省農業廳管理的副廳級事業單位,機構性質為監督管理類。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草業、獸藥、飼料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指導全省畜牧產業的發展。

浙江畜牧 浙江畜牧

(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畜禽養殖、畜產品、獸藥、飼 料、動物疫病診斷等標準和技術規程。

(三)研究提出全省畜牧產業計畫項目和專項資金安排方案,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省無公害畜產品管理,制訂畜產品藥物殘留監控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無公害畜產品的監督檢查,實施畜產品安全監控。

(五)具體承擔全省動物防疫工作,擬定動物疫病控制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具體組織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診斷、預防、控制和撲滅。

(六)負責全省動物防疫監督工作,指導動物防檢疫體系建設和隊伍管理;負責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承擔動物診療的管理。

(七)承擔全省種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八)承擔全省草業管理工作,指導畜牧產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產業化經營。

(九)組織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指導全省畜牧獸醫隊伍和畜牧產業服務體系建設。

(十)承辦省政府及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浙江畜牧獸醫 浙江畜牧獸醫

協助全局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政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信訪、檔案、基建、安全保衛、後勤等工作;制定局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黨團、工會、人事、科教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組織有關畜牧產業政策的調研和起草;負責組織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聯繫學會、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區域網路管理。

行業發展與財務處

研究提出全省畜牧產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產業政策,掌握畜牧產業發展動態;負責組織全省畜牧產業計畫項目的編制、審核、申報和監督檢查;編制畜牧產業經費預、決算,提出使用計畫,管理基建投資和專項資金,檢查督促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負責局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工資基金、失業保險、養老保險、房改基金的管理和勞動工資統計報表編報;負責局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管,制定局下屬單位經濟考核責任制。

飼料獸藥監督管理處(掛省飼料工作辦公室、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牌子)

研究提出全省飼料與獸藥行業發展規劃,掌握行業發展動態;承擔獸藥、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飼料生產企業審核登記證的審查;承擔獸藥、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的審查,以及新獸藥、獸藥新製劑和獸藥廣告的審(核)查;參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飼料、獸藥、畜產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省無公害畜產品生產管理,擬訂出產品藥物殘留監控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無公害畜產品的監督檢查。

畜牧處(掛種畜禽和草業監督管理處牌子)

承擔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審查;組織種畜禽質量標準的起草和畜禽新品種(品系)的審定;參與種畜禽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承擔全省草業管理,組織開展牧草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全省畜牧產業結構調整、畜產品加工建設和生態養殖建設,並組織相關項目的實施;組織畜禽養殖、畜產品加工地方標準起草;指導全省畜牧獸醫隊伍和畜牧產業技術推廣及服務體系建設。

動物疫病防治處

研究提出全省動物疫病控制規劃和工作計畫,參與起草動物防疫配套規章;掌握全省動物防疫與疫情動態,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和撲滅;負責全省動物防疫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撥。

獸醫監督管理處

承擔全省獸醫管理工作,直到動物防檢疫體系建設和動物檢疫員隊伍的管理;負責動物防疫條件和動物診療許可的管理;負責全省動物防檢疫證章、票據及免疫標識的管理,承辦動物防疫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是2007年9月29日經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為浙江省畜牧獸醫局所屬社會公益類純公益性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縣處級,獨立法人,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動物疫病監測、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開展動物防疫技術套用研究、推廣、指導、培訓、宣傳和國際合作等工作。

省畜牧技術服務中心

主要職能有:承擔全省種豬質量的監 測工作,進 行種豬場種豬生產性能的中心測定。通過 種豬質量測定,幫助養豬場鑑別和挑選優良性能的種豬,協助 種豬場通過育種手段提高豬的生產水平。接受農業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委託,對種豬場生產許可證、質量認證的頒 發,豬新品種、新品系、配套系商品豬的認證及科研成果鑑定進行檢測。承擔農業部門或有關部門指定的種豬質量監督抽查 檢測,優質種豬、商 品豬的評選和複查檢測。種 豬、商品豬質量的仲裁檢測和其他委託檢測。對各種豬場、商品豬 場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承擔豬場定級、升級檢測及種豬、商品豬質量分級檢測。

浙江省獸藥(飼料)監察所

具體職能:承擔農業部和省有關部門下達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畜產品質量監督抽檢、優質產品的評選和複查檢驗。負責獸藥、預混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報批覆核檢驗和重要新產品、新品種投產和科研成果鑑定檢驗。負責飼料免稅檢驗,承擔無公害畜禽產品的認證檢驗和飼料產品認證檢驗。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的仲裁檢驗和其它委託檢驗。開展有關畜產品及其投入品質量安全標準、檢驗檢測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承擔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和有關標準的試驗驗證工作。對浙江省內各市、縣(市、區)同類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和企業質檢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並協助解決技術上疑難問題。

浙江省種豬質量監測中心

主要職能有:承擔全省種豬質量的監測工作,進行種豬場種豬生產性能的中心測定。通過種豬質量測定,幫助養豬場鑑別和挑選優良性能的種豬,協助種豬場通過育種手段提高豬的生產水平。接受農業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委託,對種豬場生產許可證、質量認證的頒發,豬新品種、新品系、配套系商品豬的認證及科研成果鑑定進行檢測。承擔農業部門或有關部門指定的種豬質量監督抽查檢測,優質種豬、商品豬的評選和複查檢測。種豬、商品豬質量的仲裁檢測和其他委託檢測。對各種豬場、商品豬場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承擔豬場定級、升級檢測及種豬、商品豬質量分級檢測。

下屬單位

(1)省獸藥監察所(省飼料監察所,與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中心合署辦公)

(2)省畜牧技術服務中心

(3)省種豬質量監測中心

辦事指南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

辦事條件: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中英文對照,其中英文原件須提供由生產廠家出具的正本):

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表》

2.原登記證(正本)

3.生產廠家出具的企業名稱等變更說明

4.生產國(地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主管機構允許進行變更的證明檔案(複印件,須經公證)

5.生產廠家出具給代理人的委託登記授權書

辦理程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請人遞交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辦理批件。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4150元/產品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飼料添加劑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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