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浙江省玻璃行業協會英文名稱:Zhejiang Provincial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浙江省玻璃行業協會於2008年12月份在杭州成立,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開展玻璃行業業務活動。
協會宗旨
在市場經濟理論的指導下"集行業之力,辦行業之事,為行業服務,促行業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性質
協會是由浙江省境內從事玻璃生產、玻璃深加工產品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盈利性、自律性的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業務範圍
(一)行業培訓、諮詢、交流、合作、考察、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刊物出版;行業政策決策論證、聽證;參與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統計、調查、協調、資質審核;方案論證、評估等。
(二)開展對本行業情況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基本情況,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舉行聽證會等提出意見與建議。
(三)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組織協調玻璃行業產品的生產、價格和市場調節,維護有序公平競爭;協調工商、工貿關係,促進產銷平衡,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組織出國考察,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四)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玻璃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玻璃行業信息;及時、準確地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在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方面實際問題的要求,溝通、協調會員單位之間關係。
(五)受政府和企業的委託開展本行業各類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培訓考核、職稱評定工作,提高技術與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企業的整體素質。
(六)參與制定和修訂行業的各項技術標準,協助政府做好產品認證、質量監督、發放生產許可證、準產證工作,並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七)組織會員協商制定行規、行約;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貫徹整合企業的自律行為,促進行業發展;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本協會可以採取懲戒措施,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八)開展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和推廣以及諮詢服務,建立網站,傳遞玻璃深加工信息。推動會員單位科技創新,品牌建設,加快玻璃產品、設備技術開發的步伐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九)政府對我省玻璃行業進行管理,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任務。
(十)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浙江省玻璃行業協會章程Zhejiang Provincial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浙江省玻璃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Zhejiang Provincial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協會是由浙江省境內從事玻璃生產、玻璃深加工產品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自律性的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在市場經濟理論的指導下“集行業之力,辦行業之事,為行業服務,促行業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河東路249號4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行業培訓、諮詢、交流、合作、考察、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刊物出版;行業政策決策論證、聽證;參與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統計、調查、協調、資質審核;方案論證、評估等。
(二) 開展對本行業情況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基本情況,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舉行聽證會等提出意見與建議。
(三)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組織協調玻璃行業產品的生產、價格和市場調節,維護有序公平競爭;協調工商、工貿關係,促進產銷平衡,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組織出國考察,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四) 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玻璃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玻璃行業信息;及時、準確地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在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方面實際問題的要求,溝通、協調會員單位之間關係。
(五)受政府和企業的委託開展本行業各類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培訓考核、職稱評定工作,提高技術與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企業的整體素質。
(六)參與制定和修訂行業的各項技術標準,協助政府做好產品認證、質量監督、發放生產許可證、準產證工作,並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七)組織會員協商制定行規、行約;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貫徹整合企業的自律行為,促進行業發展;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本協會可以採取懲戒措施,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八)開展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和推廣以及諮詢服務,建立網站,傳遞玻璃深加工信息。推動會員單位科技創新,品牌建設,加快玻璃產品、設備技術開發的步伐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九)政府對我省玻璃行業進行管理,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任務。
(十)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省內企事業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在本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在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包括合資企業)、有關科研、教學單位;
(五)協會可聘請在本行業中有影響、有威望的人員任協會名譽職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二)由協會秘書處審查、核實,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質詢和申訴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無故一年以上不參加協會活動,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嚴重違反協會章程,不履行義務,不執行協會決議,損害協會利益和聲譽,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表決通過有關決議。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因故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者,可由原推選單位改派新的人選,經理事會討論更換。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報告;
(四)審議協會章程修改方案;
(五)根據會長提名審議和免除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的聘請;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討論增補更換理事人選並報會員大會通過;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分支機構、專家委員會等辦事機構設定和撤銷,審議會員加入與除名,並領導各分支機構工作;
(十)審議會員加入與除名;
(十一)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一般由三分之一理事組成,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二)常務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一)、(五)、(七)、(八)、(九)、(十)、(十一)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另行通知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長和秘書長實現人員交叉,原則上不能由同一單位出任。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選舉。
第二十八條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應配備若干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可招聘或由會員單位派出。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職責
(一)貫徹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二)主持、開展、處理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根據會長授權,按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審批協會日常經費開支,把好財務關;
(四)提名協會分支機構、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及行業內的資助,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
(三)協會經費存入銀行的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派出的,其享受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原單位應保持不變,由原單位支付。如有特殊情況的,經常務理事會同意,由本協會給與適當補貼;工作成績突出的,由本協會給與一定的獎勵。
第三十七條 會費收繳
(一)團體會員單位的會費按理事會審定的金額每年三月份向協會繳納;
(二)新入會的會員單位在批准入會後的一個月內繳納。上半年入會的全額繳納,下半年入會的半數繳納;
(三)會員退會或除名,不得退還所繳會費或捐贈的財物;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工作人員使用的物品在調離協會前,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2個工作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 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