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通過
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18年1月4日召開的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任和義務,違者不僅面臨處罰,還可能被記入信用檔案。
主要內容
垃圾分類,浙江省一直在先行先試,垃圾分類制度由點到面,從城市走向鄉村,據有關部門統計,全省設區市本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覆蓋面超過55%。但垃圾分類在實施中也存在問題,如有的居民不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混運、末端處置設施供給不足等,這些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立法提出了要求。
《辦法》要求城市建成區內全部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種形式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針對有的居民不按要求分類投放等問題,《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並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任與義務。如果違反規定,將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予以處罰,並將處罰信息記入信用檔案。
調研中居民對垃圾混運意見較大,認為“這影響了垃圾分類熱情,降低了政府推行垃圾分類制度的公信力”。對此,《辦法》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確因缺乏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暫時需要混合收集、運輸的,應當明確期限並向社會公告。如有違反,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最高10萬元的罰款。同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垃圾分類,也注重源頭治理。《辦法》明確,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相關活動場所生活垃圾的產生。
辦法全文
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餐廚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內容,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財 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商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旅遊、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指導、宣傳、培訓工作,並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並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任與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鼓勵。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和服務工作,監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推動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提供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鼓勵市容環境衛生、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餐飲、旅遊、物業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培訓和評價,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九條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科學技術水平。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選、就地處置、集中處置以及再生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的評估、試點和推廣,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有條件的地方,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應當集中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畫,應當優先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時,應當將垃圾房、轉運站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作為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和辦公區域,應當逐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
第十二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鼓勵商品生產者以文字、圖案等方式,增加便於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的設計。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性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膠製品及其複合製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厚度的塑膠袋。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相關場所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管理:(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二)易腐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在生產經營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類動物內臟等。(三)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基礎上再行細分。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識和顏色。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定、未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識和顏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以結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換。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定:(一)住宅小區等居民居住區域應當分類設定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設定;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有害垃圾的具體類型分別設定專門的收集容器。(二)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分類設定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應當設定易腐垃圾密閉收集容器。(三)公共場所、商業樓宇、城市道路等區域應當分類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鼓勵生產經營者以及環保、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企業設定特定類型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或者將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給專門的回收經營者。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工作方案,並逐步推行。確定實施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住宅小區,其具體實施方案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的責任區範圍及責任人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及責任人相同。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和商業、辦公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範圍為物業管理區域,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並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實行中轉收集、運輸的,分類運送至指定收集站(點);(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對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勸導,並督促改正。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類收集、運輸。有害垃圾經過分類後屬於危險廢物的,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過程應當遵守危險廢物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可回收物可以由回收經營者優先回收。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時運輸至規定的處置地點,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確因缺乏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暫時需要混合收集、運輸的,應當明確期限並向社會公告。居民裝修垃圾、大件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收集、運輸的時間和地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告。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不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集、運輸。
第二十一條 創造條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處置前分選預處理。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一)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其中經過分類的危險廢物,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二)易腐垃圾採用生化處理、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三)可回收物採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置,無法回收、利用的,可以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四)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跨省貯存、處置、利用的,負有垃圾處置責任的單位應當與接受方簽訂協定,並核實最終貯存、處置、利用情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負有生活垃圾處置責任的單位核實貯存、處置、利用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並與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享有關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條 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合理布局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發展。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膠、廢玻璃、廢舊紡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鼓勵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網路購物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支持家用電器生產企業建立廢棄家用電器等產品的新型回收體系;鼓勵大型商場(超市)、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和快遞企業等經營單位回收廢包裝物、廢棄家具等;鼓勵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定便民回收點。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回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完善生活垃圾處理價格制度。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負有垃圾處置責任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簽訂協定或者未核實最終貯存、處置、利用情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規定,將行政處罰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有關個人、單位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的建成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