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有關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三)對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維護社會穩定。
(六)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八)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九)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等社會事業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應事務。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一)指導各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四)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友好活動並辦理有關事宜。
(十五)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傳統五大宗教以外的外來宗教、新興宗教的管理事務,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六)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十七)指導各地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行政許可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的許可
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製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觀的許可
可以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場合的認可
舉辦非通常宗教活動的許可
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舉辦宗教教職人員和義工培訓班的許可
外國人攜帶超出自用數量的宗教用品入境的許可
邀請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國人講經講道的許可
在華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臨時地點的許可
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的許可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新建建築物的許可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處罰程式流程圖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複議程式流程圖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監管程式流程圖
浙江省民宗委責令改正等處理程式流程圖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加處罰款程式流程圖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強制程式流程圖
浙江省宗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
浙江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統執行的行政許可項目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許可(審查)程式流程圖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審批程式流程圖
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審批事項統一受理、分辦程式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行政許可的聽證制度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聽取行政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的制度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對被許可人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決定與備案制度(試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試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試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制度(試行)
一、行政執法案卷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不得保管在行政執法人員個人手中。
二、行政執法案卷實行一案一卷的管理辦法,結案的案卷應完整、準確、系統。
三、立案案卷文書必須有案卷封皮、目錄、立案審批表、詢問或檢查筆錄、案件討論記錄、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送達回執、罰沒款收據、結案審批表等資料。需要有其他證據、文書的,應一併具備。
四、案卷從立案到調查取證階段由辦案人員保管。
五、調查取證完畢後,經辦案人員所在處室負責人審核,將案卷交有關行政執法處室負責人。經審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文書不全的,退回辦案人員補充;對符合要求的,經行政執法處室負責人審核、委分管領導批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交辦案人員執行。
六、案件執行完畢後,由辦案人員填寫《結案審批表》,經委分管領導審批後,將案卷全部資料及罰沒款收據一起裝訂成冊,交檔案部門存檔。
工作規則
一、主任、副主任的職責
(一)本委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委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主任辦公會議、處室負責人會議、全體幹部職工會議。重大問題經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主任負責分管的工作,或由主任委託的有關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開會議,研究、協調民族或宗教工作的專項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主任報告。對於重大政策性問題,要經過調查研究,向主任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三)主任、副主任在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指示;認真貫徹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省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省委統戰部的指導;充分發揮本委的職能作用;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注重調查研究,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辦法;密切聯繫民眾,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二、機關各處室及其負責人職責
(一)機關各處室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處室的職責積極主動開展工作,使各項工作開拓、務實、高效、廉潔、有序地進行。
(二)各處室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處長(主任)主持本部門全面工作,副處長(副主任)協助處長(主任)工作。
(三)各處室負責人在工作中要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主動、大膽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完成委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要注重調查研究,一切從實際出發,密切聯繫民眾,改進工作作風,清政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各處室之間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顧全大局,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相互之間要主動協調,共同研究解決。
(五)各處室要定期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報告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
(六)各處室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辦公室報送半年工作總結和年度工作總結及工作計畫。
三、會議制度
(一)主任辦公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或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等部門召開的需要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統執行的工作會議精神;研究確定委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研究委召開的有關會議的準備事項;研究需要提交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聽取並研究有關處室負責人的工作匯報,布置工作任務等。
參加人員為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列席。根據會議的議題和內容,可指定處室列席人員。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的議題由主任直接確定,或由副主任提出報主任確定。有關處室要認真做好會議討論研究事項的準備工作,提前將會議討論材料通過辦公室分送給會議出席者(幹部人事有關材料除外)。
機要秘書負責做好會議記錄,並力求做到完整、準確,如需要可編髮會議紀要。
(二)處室負責人會議
處室負責人會議由委領導、各處室處長(主任)組成。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匯報交流各處室工作;其它需要通報的事項。各處室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匯報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
(三)全體幹部職工會議
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會議和指示精神;回顧總結工作,部署工作任務,表彰先進處室和先進工作者等;其它需要通報的事項。
(四)各市民族宗教局長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交流經驗,部署下階段的工作。參加人員為各市民族宗教局局長等。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五)專題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專題研究涉及全省民族或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對主任辦公會議、處室負責人會議和全體幹部職工會議議定的事項,各有關處室要認真執行,及時落實。委領導要督促分管處室抓好落實。
四、辦文制度
(一)各處室報委領導審批的公文,除涉及幹部人事等需保密的事項外,均應經辦公室核稿後送委領導審簽,辦公室只在文字方面進行公文審核。
(二)本委發布的決定、布告、公告,由主任簽發。報送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等上級部門的請示、報告、意見,由主任簽署;主任不在期間,如遇緊急情況,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簽署,辦公室須隨文附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其他公文由主任或副主任審簽。
(三)由處室經辦人起草的公文,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後交辦公室核稿,送委領導審簽;檔案內容涉及相關處室的,須經相關處室會簽,然後經辦公室審核後送領導審定。
(四)對由其他單位主辦的聯合發文或會簽稿,應先由有關處室負責人簽注意見後送辦公室審核,再報領導審簽。
(五)要加強對檔案辦理過程的協調。對上級交辦件、部門來文,辦公室根據委領導的意見落實承辦處室。若主辦與會辦處室之間意見有分歧的,由辦公室列出有關處室的意見報委領導協調或裁定。
五、督辦制度
(一)督辦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各處室要按照分級負責、嚴格把關、規範辦理、優質高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做好各項辦理工作。
(二)督辦工作的主要內容:重要檔案、電報規定落實的事項;上級機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及本委決定的重大事項;上級機關交辦、領導批示的事項;其它需要督辦的事項。
(三)督辦工作程式:
上級機關交辦、領導批示的事項,由機要秘書登記、編號,送委領導批辦後交有關處室辦理;其它督辦事項,由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後交有關處室辦理。
鑒於我委工作的性質和特殊複雜性,有關處室收到督辦檔案後,應及時落實辦理責任人,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答覆意見,並由主辦處室匯總意見後送委領導審定。
六、調查研究制度
(一)本委和各處室每年年初要根據上級精神和我省民族宗教工作實際,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畫,具體調研課題要落實到人,確保調研計畫的完成。
(二)委領導及處室負責人一般每年下基層時間不少於三分之一,每年至少提交一篇調研報告。
(三)重大問題決策之前,要通過諮詢論證、座談等適當渠道,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族界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和民眾的意見,努力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四)結合本部門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深入基層,有針對性地搞好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符合實際的政策,更好地為上級領導決策和人民民眾服務。
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辦理。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規章制度;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文秘、檔案、保密、財務、會務、接待、信訪、信息、網路、政務公開、應急管理、新聞報導、保衛等工作。
政研處(政策法規調研處)職責:牽頭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政策性檔案草案;組織協調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對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各地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委普法工作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組織協調對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本委的宣傳以及編輯相關內部資料。
人事教育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培養和教育工作;協助做好宗教團體換屆工作;負責民族宗教系統培訓歸口工作,擬定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宗教教職人員和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相關人員的培訓;負責委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民族宗教系統外事歸口工作,承辦有關民族宗教人員出國(境)具體事宜。
民族處負責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運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指導民族地區制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制訂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參與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推動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合作;負責民族發展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協調民族關係,指導做好城市少數民族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群體性事件;承辦少數民族文化、衛生、藝術、體育、教育、科技、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相應事務;促進建立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
宗教一處依法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事務實施管理,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等省級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處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等方面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審核相關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導市縣政府宗教部門依法做好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工作。
宗教二處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務實施管理,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對天主教、基督教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有關省級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研究境外天主教、基督教與我省教會的關係,提出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對我省進行滲透的意見;負責處理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審核相關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導市縣政府宗教部門依法做好天主教、基督教工作。
宗教三處承辦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指導市縣政府宗教部門做好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間信仰方面調研等有關工作;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指導、推動宗教界反對邪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取締邪教的工作。
機關黨委(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委黨組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黨內外幹部和民眾,支持和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
(二)按照省直機關工委和委黨組的要求,制定理論學習和相關知識學習培訓計畫,採取多種形式抓好落實,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三)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嚴格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發展新黨員,努力改善黨員隊伍結構,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和考察,按照程式做好黨員的發展工作。
(四)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民眾的意見,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幫助民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
(六)領導機關工會等民眾組織依照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七)組織黨員民主評議工作,協助黨組對機關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並對機關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鬥爭。
(九)檢查和處理黨員違規違紀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研究和實施相關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