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徵
一,法定性行政強制程式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強制程式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程式。這一特徵的基本內容是:(1)法定性中的“法”應當是指包括了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內的所有規範性檔案。這裡需說明的問題之一是,位於法律之上的憲法是否可以規定行政強制程式,在中國不無疑惑。從法理上看,憲法可以為行政強制程式規定基本程式,如美國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式原則”,英國不成文憲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都是行政程式的核心內容,成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強制權所應當遵循的行政程式的基本原則。但是中國目前的主要問題是,其一,憲法沒有成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直接依據,憲法規範無法通過行政程式加以落實;其二,現行憲法基本上是一部憲法實體法,沒有英美國家憲法中“正當法律程式”的原則性規定,更不用說為行政主體提供基本的行政程式規範。從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看,這是一個應當解決的法律問題。
二,分散性
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分散性是指行政強制程式的各種具體規定分散於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之中,分別規範不同的行政強制行為。這一特徵的基本內容是:(1)行政強制主體的多樣性和執行對象的複雜性決定了行政強制程式必須適應這一客觀情況。從實際情況看,行政強制主體有公安、工商、稅務、城建等幾十個行政主體,此外,還有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行政強制對象有人身、財產和行為等。如果我們的行政強制立法不考慮這一特點,就不可能為行政主體提供實可行的行政強制程式。(2)雖然行政強制程式具有分散性的特徵,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制定統一的行政強制基本法,為行政主體制定一個基本的行政強制程式。在這一方面德國、奧地利、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已經有了成功的立法實踐。中國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強制法”也是旨在為規範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提供一個基本程式。在中國行政強制法生效後,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行政強制程式的規定只要不與該法相牴觸,它們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即使我們制定了統一的行政強制法,規定了行政強制的基本程式,仍不抹去行政強制程式所具有的分散性特徵。
原則
(一)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是否啟動行政強制必要性的一種主觀認識,其內容是只有採取行政強制,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秩序。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目的在於維持一個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如果不通過行政強制也能達到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體完全可以選擇其他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因此,這一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其一,“必要性”是一種客觀狀態在人們主觀上的反映,因此,指導人們去認識這種客觀狀態的方法是否正確,直接影響到人們能否認識必要性這種客觀狀態。其二,“必要性”作為一種客觀狀態也是在不斷變化的,這種變化可直接導致行政主體是否啟動行政強制程式作為管理社會的一種手段。
(二)正當性原則
正當性原則是指行政強制程式必須最大限度提高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強制的可接受性。因為,行政強制是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暴力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將產生巨大的不利影響,行政相對人在心理上必然具有相當的排斥感。行政強制程式的正當性有利於吸收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強制而產生的不滿情緒。這一原則可以下幾方面理解:其一,行政強制程式的正當性必須以其合法性為前提,沒有行政強制程式的合法性,行政強制正當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這裡合法性之中的“法”既包括成文的法律規範,也包括高於法律規範的法律精神。其二,正當性原則體現了行政強制雖然是一種強制行為,但仍應以理服人。行政強制程式應當為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提供一個說理的過程。行政強制程式的正當性正是通過這一說理的過程向行政相對人展示,期望行政相對人儘可能接受行政強制行為。其三,正當性可約束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濫用自由裁量權。行政強制是一種具有自由裁量性質的行政行為,行政強制的自由裁量權只有在正當的行政強制程式中才能確保其正當行使。
(三)效率性原則
效率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在遵守法定程式的前提下,儘可能減少方法、步履,縮短時限,從而提高行政強制的效率。這是行政效率原則在行政強制程式中具體體現。這一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其一,行政強制程式的效率性是由行政強制行為所要解決的問題所決定的,離開了效率性原則的要求,行政強制就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當行政強制程式的公正與效率發生衝突時,應當選擇效率為行政強制程式的價值取向。其二,行政強制效率性原則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的程式權益,如行政主體不得以提高效率為由,隨意減少行政相對人行使程式權利的時間。
告誡
告誡是指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主體通過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對人發出通知,期待其自覺履行,並告知其如不自覺履行其義務,即產生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告誡是行政強制程式的重要步驟,因此,凡制定進行行政強制立法的國家,大都相當重視這方面的規定,如德國1953年《行政強制執行法》第13條規定:“1.無需即時適用強制方法時,須對其以書面方式作出告誡(第6條第2款)。在此情形中,須對履行義務定出一期限,在該期限內可期待義務人依其意願履行執行。2.告誡可與一行政行為同時作出,通過行政行為列出行為、容忍或不作為。命令即時執行或法律救濟無中止執行效力時,告誡應與行政行為同時作出。3.告誡須明顯確定出一種強制方法。不允許同時以數種強制方法作為告誡,或告誡使執行機關保留數種強制方法的選擇。4.應以義務人承擔費用方法(代執行)實施行為時,須在告誡中列出預定的費用數額。代執行導致較高費用支出的,不影響對後續債權的權利。5.必須以確定的金額對執行罰作出告誡。6.執行罰可同刑罰或罰款一起作為告誡。重複多次,每次可作出提高或變更種類,直至義務得到履行。前次告誡的強制方法未取得效果時,才可作出新的強制方法的告誡。7.告誡必須送達。這也適用於告誡作為基礎的行政行為同時作出,對行政行為未規定送達的情形。”日本1948年《行政代執行法》第2條也規定:“一、為作出前條規定的處分(代執行),在規定相當的履行期限,而到期仍不履行時,必須預先以文書告誡代執行的宗旨。二、在義務人接到前款的告誡,到指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時,該行政機關以代執行令書,把要進行代執行的時間、為此派遣的執行負責人的姓名以及代執行所需費用估計的概算額通知義務人。三、在特殊或危險緊急情況下,對迅速實施該行為有緊急的需要,並沒有時間採取前二款規定的程式時,可以不按其程式實施代執行。”這兩個國家的行政強制立法對告誡的規定是非常詳細的,應當為中國行政強制立法所借鑑。法律要件
告誡就性質而言,它不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而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準法律行為(通知)而已。
儘管它是一種準法律行為,但法理上仍要求它具備如下法律要件:
1.行政強制告誡必須由行政主體作出
2.告誡行為必須依法定程式到達行政相對人
3.行政相對人已知悉告知的內容
實施
如行政相對人在行政主體確定的行政強制實施時間之前仍不履行其義務,則行政主體應當依據行政強制決定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的目的是實現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也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需要。因此,行政相對人在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時必須履行容忍義務,不得與行政主體進行力量對抗。如果行政相對人實施力量對抗,則行政主體可以採取必要的手段予以制止,或者強行帶離行政強制現場。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時,必須遵守最低損害原則,即通過對行政相對人最低損害達成行政強制的目的。對於這個問題,許多國家或者地區的行政強制立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奧地利1925年《行政強制執行法通則》第2條規定:“(1)執行官署行使強制權力,應注意以最輕微之方法達到強制執行目的之原則。(2)金錢給付之強制,以不影響受執行人最低限度之生活,及不妨害法定贍養義務之履行者為限。中國台灣1998年《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葡萄牙1996年《行政程式法》第151條規定:”(1)公共行政當局機關除非事先作出行政行為,賦予擬限制使私人的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受限制的事實行為或行動正當名義,否則不得採取該等行為或行動,但緊急避險的情況除外。(2)在執行行政行為時,應儘可能採用能確保完全實現行政行為的目標,以及對私人的權利與利益造成較少損失的方法。“中國行政強制立法程式尚未正式啟動,行政強制實踐中尚無此原則加以規範,有的行政機關出於個人或者部門私利,在行政強制中擴大行政強制範圍,損壞行政相對人的財物等現象並不少見,如在拆除違章建築時,故意毀壞磚瓦、木材,使行政相對人無法再利用,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
程式違法
行政強制程式違法是行政強制違法的類型之一,它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程式違法。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強制權時,不僅要有行政實體法的依據,而且也要符合法定行政程式。一般認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強制時違反法定行政程式,則構成了行政強制程式違法,中國行政訴訟法也作出了體現這一法理觀點的具體規定。這一觀點在行政法理上也許並沒有多大的錯誤,但我們難以斷定依據此觀點運用到司法實踐中不會產生任何困惑。因為無論從法理上還實踐上,界定行政強制程式違法標準的難度遠遠超過認定行政實體違法的標準,如在法國,行政行為“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式濫用”是兩種行政程式違法的具體表現:1.形式上的缺陷。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式,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形式和程式。行政行為的這種形式和程式是由法律、法規或者法的一般原則所規定。然而,法律規定行政行為的形式和程式出於各種不同的目的,有的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的是為了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前所採取必要的準備,也可能是為了協調各部門的活動。所以,各種各樣的行政程式和形式的作用並不一致,違反行政程式的後果也不盡一致。
法國行政法院的判例對於行政程式違法的結果在處理上表現出相當大的靈活性。一方面,行政法院必須考慮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也要考慮行政效率。基此,法國行政法院在處理行政程式違法這個問題上,作出了如下區別對待:
(1)區別主要的形式和次要的形式。所謂主要形式,就是指能夠影響行政決定內容的形式和程式。只有違反主要形式才構成撤銷的理由,違反次要程式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如對於當事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必須說明理由,受處分的當事人有防衛的權利,都是能夠影響行政決定內容的形式。而對於法定調查期間,只要主要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形式上不符合規定的期間,也不構成影響行政決定內容的理由。
(2)區別形式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或者是保護行政機關的利益。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違反前者的規定,則構成行政決定撤銷的理由;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違反後者的規定,則當事人不能作為一個提起訴訟的理由。
(3)區別行政決定實施的具體情況。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在不遵守法定形式和程式的情況下作出行政決定。但這種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是否存在,必須經行政法院審查。
(4)區別能否可以補正的形式。除法律規定外,法國行政法院的判例認為下列兩種情況是可以補正的:第一,物質上的遺漏和錯誤;第二,在某些情況下,如行政相對人的同意,行政機關可以消除形式上的違法。
2、程式違法。程式違法作為權力濫用的一種表現形式,它是指行政機關利用某種程式,達到另外一種比較困難或者效力較低的程式所要達到的目的。這種程式違法的本質是行政機關濫用程式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