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會展學會

浙江省會展學會是浙江省從事會展教育、科研和會展實踐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學會於2006年10月29日正式成立。其英文譯名為ZHEJIANG CONVENTION & EXHIBITION SOCIETY,縮寫為ZCES。


【學會宗旨】
團結和組織從事會展教育、科研和廣大會展從業者,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的條件下,開展會展研究,促進我省會展事業的發展和會展人才的成長,為增強我省的會展競爭力、提高辦展(會)水平服務。
【學會主要活動】
1.舉辦一年一度的《浙江會展經濟論壇》、《會展教育與產業論壇》(二者均為浙學論壇分論壇)
2.學會年度課題立項、評審、推薦省社科聯課題
3.學會科研成果年度評獎
【學會章程】
浙江省會展學會(法人)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浙江省會展學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CONVENTION & EXHIBITION SOCIETY,縮寫為ZCES。
第二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是浙江省從事會展教育、科研和會展實踐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從事會展教育、科研和廣大會展從業者,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的條件下,開展會展研究,促進我省會展事業的發展和會展人才的成長,為增強我省的會展競爭力、提高辦展(會)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社科聯、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地址:杭州市浙江大學玉泉校區曹光彪科技大樓508室,郵編31002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主要業務工作:
(一) 深入調查研究,了解和分析浙江會展產業發展動態,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
(二) 注重國內外、省內外會展發展模式的比較研究,及時總結浙江的成功經驗和存在問題。組織開展省內外、國內外會展學術交流活動;
(三)加強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與會展有關的各類諮詢、業內培訓活動;
(四) 探討培養會展人才的途徑,為加速浙江會展業的發展作貢獻。
(五) 編輯會展信息資料,出版內部刊物,開展相關研究;
(六) 開展課題研究,組織成果鑑定等工作;
(七) 評選優秀科研成果和優秀論文,提升我省會展科研水平;
(八) 接受有關政府機關和其他單位委託,組織開展會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個人會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單位會員須是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由本人、單位提出申請;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領取有關資料的優先權、優惠權;。
(三)對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經提示後1年內仍未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表彰、獎勵先進;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l次。原則上須有1/2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 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時,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執行。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學會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成員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成員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各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學術上具有較高水平,在會展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任職年齡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需要時決定有關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 稱號或擔任顧問及名譽職務,任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其職責:
(一)負責組織開展各專項研究工作;
(二)不另立章程。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為便於工作, 可設常務委員會,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0%。各機構管理辦法另定。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原工作、不能參與學會工作時,視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更換建議,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執行。秘書長以上人員的更換需經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開展活動的收人;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第二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和事業的發展上,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有關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在接受捐贈、資助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會員證由本會辦事機構統一製作、頒發。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10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會會員】
單位會員為省內會展院校、政府會展管理機構、會展公司、會展場館等企事業單位;個人會員為滿足入會條件的會展科研、教育和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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