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合作辦學行為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6〕200號 各高等學校、各市教育局、有關單位:
一段時間來,個別高校在舉辦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過程中存在著教育教學管理不規範、教學質量不高,與高校合作辦學的民辦教育機構違規招生、虛假承諾、詐欺收取學生高額費用、違規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等現象,嚴重影響了高等教育的聲譽和高等學校的穩定。為規範辦學行為,確保校園穩定,現就促進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合作辦學健康穩定發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繼續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終身教育體系和建設學習型社會的基本途徑,是高等學校服務社會的重要載體。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國家為多渠道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而採取的重要舉措。各高等學校要充分認識舉辦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的重要性,進一步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明確辦學目標,提高教育質量,把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納入學校總體發展規劃,促進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對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的領導和管理。各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健全規章制度,規範辦學行為,重點規範招生、教學、考試、學籍、證書發放、收費等環節的管理。各校要設立專門機構加強對校外函授站、教學點、學習中心的監管,各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由所在學校研究生院(處、部)統一管理。要嚴格執行教學計畫,嚴格規範教學過程,及時發現並解決教學和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三、明確辦學職責,堅持辦學主體地位。各高等學校要堅持辦學主體地位,不得以二級學院、系、個人名義對外開展教育、培訓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專業和課程設定、招生、錄取、考試命題和閱卷、論文答辯、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核等辦學職責,嚴禁與個人、非法人單位和不具備辦學條件的機構合作辦學。
四、全面清理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的合作辦學。各高校要根據教育部和省有關檔案規定,對校外教學點、函授站、校外學習中心以及未經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進行全面清理。對信譽不好、教學質量沒有保障和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合作辦學單位採取果斷措施,中止辦學,並妥善處理好遺留問題。請各校要將清理情況於10月30日前書面報告我廳,我廳將擇期進行專項檢查。
五、各專修學院要嚴格按國家的法律法規辦學,認真做好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出現突發事件要及時報告,必要時須報請所在地公安部門協助。
六、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對廣告宣傳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合作辦學機構的招生廣告由主辦高校統一對外發布,合作辦學單位不得單獨發布招生廣告。高校發布招生廣告須先報主管部門備案,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須先報經省教育廳備案後方可發布招生廣告。
七、切實做好穩定工作。各高等學校要密切關注學生思想動態,及時發現和解決學生反映強烈的問題,維護好學生的合法權益。要切實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建立切實可行的工作預案,妥善處理和應對校內突發事件,確保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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