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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二條
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本辦法只適用於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採用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的政府投資項目,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經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農業、水利、交通、海洋、衛生、教育、國有資產、監察等有關政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行政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活動中,應當保障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發展的重要項目;
(四)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五)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有利於履行政府職能,有利於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於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投資管理的規定,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後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土地面積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投資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並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諮詢論證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十二條
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其中總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可以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業主應當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式申報。
第十四條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組織進行諮詢評估,並徵詢財政、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採取聽證會、徵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提出用地預審意見;環保部門應當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應當委託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範,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並徵詢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批准。
第十八條
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一)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過投資估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當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工程設計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不得批准初步設計。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逐步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制度。
項目業主憑批准檔案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契約以及項目業主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財政部門經審核後直接向設計、施工、監理或設備供應等單位撥付建設資金。政府以資本金注入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業主。
第三章投資計畫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匯總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項目業主的申請,並徵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將匯總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功能、投資總額分類,並組織評估、論證後,會同財政部門銜接部門預算,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
(四)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明確資金來源。未落實或未明確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當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在執行中有追加時,應當優先安排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第二十六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經批准後,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各項目業主下達投資計畫,並通知本級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投資綜合管理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因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已批准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業主提出,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徵求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批,但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計畫明確的該項目政府出資額。
第二十九條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和產業指導目錄等信息,發揮政府投資對全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推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
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選定程式等具體實施細則,由省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契約簽訂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約定向項目業主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一定金額的履約擔保函。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概算應當報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
(一)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過投資概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第三十四
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業主應當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五
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後,應當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或由其委託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
條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政府項目稽察機構應當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對其實行稽察,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大中型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後,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後評價,後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後評價結論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於竣工驗收後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
條項目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可以責令項目業主限期糾正,並可禁止其3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投資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三)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
咨
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諮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編制設計檔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撥付建設資金規定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上級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程式,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省建制鎮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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