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浙江省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審查認定,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項目評審、諮詢和論證工作的各類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
第三條 評審專家從事或參加下列採購活動時適用本辦法:
(一)政府採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活動的評審和諮詢;
(二)配合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採購組織機構)答覆供應商的質疑,配合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處理工作;
(三)採購檔案、採購需求、非公開招標適用情形以及進口產品採購項目的論證;
(四)為政府採購契約的履約驗收活動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財政部門要求評審專家參加的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採購人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各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和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四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使用,應當遵循“統一條件、分級管理、管用分離、集中考核”的原則。
凡按本辦法規定在本省任何一地登記入庫的專家,其資格在全省範圍內有效,各級財政部門、採購組織機構等應當互相予以確認,並實行評審專家資源共享。
第五條 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標準的制訂,評審專家管理系統的開發和建設,以及對省級評審專家庫的維護、管理和監督;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評審專家庫的維護、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評審專家分普通評審專家和資深評審專家,實行分類管理。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和政府採購評審業務培訓,切實規範專家執業行為。
 

第二章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採購的評審、諮詢和論證活動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採購評審、諮詢和論證工作;
(四)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諮詢和論證工作,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政府採購項目評審、諮詢和諮詢工作;
(六)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七)省財政廳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達不到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或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的各類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可經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其他評審專家書面推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十條 凡符合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各類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被認定為評審專家,需由本人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通過浙江政府採購網“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填報《浙江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申請表》,並掃描錄入以下材料:
(一)學歷及專業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其他評審專家的評薦意見;
(五)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專家因特殊原因以書面形式申報的,應由受理審查的財政部門負責將上述材料登記錄入到“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專家提交網上申請後,財政部門應於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初審通過的,應以簡訊或電話等形式通知專家將列印好的《浙江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申請表》連同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原件、複印件)一併提交給受理審查的財政部門進行終審。終審結果,應以書面(或簡訊等)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廣開渠道,主動向有關行業協會、專業部門、科研機構等徵集評審專家,不斷充實本地區的評審專家資源。
如評審專家已經財政部或其他省級財政部門認定,或已被省內其他行政監管部門認定為採購相關專家,經本人同意後,財政部門也可直接確認其為本地區或政府採購領域的評審專家。
第十三條 凡經各級財政部門審查認定或確認的評審專家,均應納入“浙江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實行統一管理。
對個別採購項目較多且項目專業性較強的行業主管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授權該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徵集本行業、本系統或項目所需專業的評審專家,並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資格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由其提交同級財政部門進行終審,並作為評審專家庫子庫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在聘任的評審專家中,凡具有教授級高級職稱及以上技術職稱(或稱號),並有為主承擔過省級以上重點項目的評審經歷或直接從事過採購工作的;或兩年內累計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在10次以上,且每次採購組織機構對其考核評分均在90分以上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書面提出或系統提示,經省財政廳審查同意後,可認定其為資深評審專家。
採購組織機構在開展政府採購評審、諮詢和論證活動時,如評審小組中有資深評審專家的,原則上應指定其擔任評審小組組長。
評審小組組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持並組織開展採購項目評審、諮詢和論證工作;
(二)對評審小組其他成員因帶有明顯傾向性或不按規定程式和標準進行的評審、計分所出具的書面澄清和說明提出審核意見;
(三)制止和糾正評審小組其他成員在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並及時向採購組織機構或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報告;
(四)牽頭起草評審、諮詢或論證報告,對評審過程中出現的評審異議或爭議事項提出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被認定為資深評審專家的,由省財政廳統一頒發《浙江省政府採購資深評審專家聘書》,之後每兩年審核聘任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聘任期內,評審專家出現下列情形的,財政部門可以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並終止其聘任。
1.在政府採購評審和諮詢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2.連續兩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
3.一年內連續3次同意接受抽到評審任務後又無故不參加評審活動,並影響項目評審工作的;
4.兩年內被系統自動或人工抽取但未參加過評審活動的;
5.經本人申請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終止資深專家聘任,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報省財政廳統一辦理解聘手續。
 

第三章 評審專家庫的組建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評審專家個人特長及相關資料,分級分類建立評審專家庫。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庫分為普通專家庫和資深專家庫。其中,普通專家庫由同級財政部門組建、維護和管理;資深專家庫由省財政廳組建、維護和管理。
評審專家如工作單位、職稱職務、通訊聯絡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自行或委託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浙江政府採購網站“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及時維護和更新其在專家庫內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專家庫維護管理工作。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不得向供應商和其他業務單位泄露採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人員名單、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通過向社會公開徵集、單位或行業組織推薦與專家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徵集、聘請各類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加入評審專家庫。也可以由採購組織機構根據本辦法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並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統一登記加入浙江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採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對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獲得相應的評審、諮詢和論證勞務報酬;
(五)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政府採購業務培訓;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應邀並準時參加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諮詢和論證工作。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評審、諮詢和論證時,應及時告知財政部門和採購組織機構,不得私下轉託他人參加;
(二)在項目評審、諮詢和論證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與本人存在利害關係的供應商參與採購活動時,應主動提出迴避;
(三)自覺遵守政府採購廉潔自律規定,不得接受政府採購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好處;
(四)嚴格遵守政府採購工作紀律,不得對外透露方案諮詢、論證情況以及與採購項目評審有關的下列情況:
1.評審小組組成人員;
2.供應商採購回響檔案評審比較情況;
3.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推薦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五)自覺遵守採購組織機構對通訊工具和通訊方式的管理要求,評審時不得擅自與外界聯繫;
(六)客觀、公正地履行評審職責,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客觀、獨立地出具評審意見或諮詢論證意見,並對所出具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審時嚴禁出現下列行為:
1.在評審時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以影響其他評審專家公正評審;
2.在澄清、說明或補正時,故意誘導有關供應商表達與其採購回響檔案不同的意見;
3.不按採購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以及供應商的回響承諾為據進行評審;
4.無故不出具評審意見。
(七)評審時如發現供應商有不正當競爭或串通等違規行為的,應當向採購組織機構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在評審意見中予以特別說明;
(八)配合採購組織機構和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等事宜,接受並解答採購單位或有關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對評審活動或其評審意見的諮詢或質疑;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堅持“管用分離”原則,使用評審專家的採購組織機構不得負責評審專家及專家庫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採購組織機構原則上應當從同級或其他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抽取一般應採用“網上遠程抽取、自動語音通知”的方式進行。需要抽取評審專家的採購組織單位,可直接通過登入當地政府採購網站的“專家管理系統”進行專家抽取工作。
不具備網上遠程抽取條件的,財政部門也應當單獨建立“專家庫”或“專家管理系統”,採購組織機構應當在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下,或委託財政部門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六條 如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人數不足,或由於採購項目專業特殊,所需專業的評審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評審需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採購組織機構可以按不低於1∶2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推薦一定數量的臨時專家,加入臨時專家庫後再由系統進行隨機抽取,或委託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人工抽取。
評審活動結束後,財政部門應當對加入臨時專家庫內的專家以及代表採購單位參與評審的代表進行甄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應當主動邀請其加入評審專家庫。
第二十七條 對專業性極強,或影響較大、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如通過隨機方式確定評審專家難以滿足評審要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直接指定的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對承擔進口產品或採購檔案、採購需求、採購方式的論證和諮詢服務的專家,可以由採購組織機構自行邀請確定,但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在評審活動時予以迴避。
第二十八條 採購單位可以派代表參加評審小組。採購人代表原則上為1人,最多不超過2人且不超過評審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不得擔任評審小組組長。除委託代理協定中明確採購單位是否派代表參加評審活動外,採購代理機構應於評審前3個工作日內向採購單位發出《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告知書》(見附1),徵詢其是否派員參加評審活動。採購單位不派代表參加評審小組的,應於評審前2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採購代理機構。
採購單位代表應由採購單位按1∶2比例或差額推薦,由採購監督人員事先將其姓名、性別、年齡、職稱職務、聯繫電話、專業、學歷等信息輸入臨時專家庫,並於評審前1個工作日內隨機抽取。
採購單位代表在評審時應同時代表採購單位,負責對項目評審質量和採購結果的審查和確認。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應於評標前一天抽取、開標前保密。如採購組織機構自行通過“專家管理系統”進行網上遠程隨機抽取的,則從事具體採購活動的人員不得參與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採用直接指定或委託財政部門進行人工抽取評審專家的,負責抽取專家的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及參與監督的監察部門或公證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對被抽取專家名單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採購活動結束前,均不得向供應商和其他人員公開和泄露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名單。
第三十條 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後查。
第三十一條 參加項目評標或談判的評審專家名單,採購組織機構原則上應在採購結果公示或公告時公開,對其是否存在迴避等情形接受供應商監督;因特殊原則不宜公開的,應當事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小組的組成人員中,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不得超過2名(含2名);因專家人數不足等原因需要超過的,應事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政府採購監督部門的採購監督管理人員,採購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的財務、審計、監察人員,不得作為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參與本地區、本單位的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採購組織機構就採購檔案徵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審專家參加評標。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
 

第六章 評審專家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地區的評審專家進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切實提高專家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
第三十五條 採購組織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要求評審專家及採購單位代表簽訂《政府採購評審小組成員廉潔承諾書》(見附2)。評審小組各成員應遵守承諾,以科學、公正的態度開展政府採購的評審活動,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及相關人員與所參與的政府採購項目及供應商存在以下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如受到邀請的,應主動提出迴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
(二)近三年內與參加該採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三)已參與過該採購項目的採購檔案或採購需求的的諮詢和論證工作;
(四)與回響供應商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所在單位與回響供應商存在控股關係;
(五)個人或家庭與採購項目供應商之間存在投資或入股關係;
(六)與供應商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經濟利害關係的。
採購組織機構或相關監督部門如發現評審專家有以上需要迴避的情形,經核實後,應當要求其進行迴避。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評審專家的考核評價制度。
採購組織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通過浙江政府採購網“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對評審專家的業務水平、工作紀律、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分結果經系統記錄後自動作為其晉升或解聘的依據。
考核評分採用百分制,具體標準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採購組織機構的考核評分結果和評審專家的日常評審行為,對評審專家的動態管理。
近兩年內,評審專家如參加評審活動在10次以上,且考核評分均在90分以上的,經省財政廳審查認定,可晉升其為資深評審專家;如考核評分平均在60分以下的,同級財政部門可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並予以解聘。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及其他評審小組成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對評標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採購組織機構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理:
(一)明知應當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準時參加評審,影響政府採購工作的;
(三)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式正常進行的;
(四)違反採購組織機構對通訊工具和通訊方式的要求,擅自與外界聯繫的;
(五)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影響其他評審專家公正評審的;
(六)在澄清、說明或補正時,故意誘導有關供應商表達與其採購回響檔案不同的意見的;
(七)未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辦法和標準進行評審的;
(八)不按規定出具評審意見,或出具的意見帶有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
(九)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評審行為。
上述行為如影響評標結果的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理,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認定評標結果無效,採購組織機構應當重新組織評標,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及其他評審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對評標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同級財政部門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一)出現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且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向對外透露方案諮詢、論證情況和採購項目評審有關信息的;
(三)發現供應商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未向採購組織機構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的;
(四)不協助採購組織機構解答供應商質疑,或不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投訴等事宜的。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2次不良記錄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暫停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取消其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並予以公開曝光:
(一)故意並且嚴重損害採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接受政府採購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的宴請、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好處的;
(三)在被選定為某採購項目評審專家至評審結果確定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參加該項目的供應商或其他相關供應商的;
(四)接受評審邀請但私下委託或擅自授權他人參加評審的;
(五)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累計發生並被記錄的不良行為在3次以上的;
(八)以政府採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九)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四十二條 各級監察機關要對評審專家的履職行為加強監督檢查,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採購組織機構在政府採購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級財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可提請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依紀作出相應處理:
(一)不按規定從專家庫中選取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專家的;
(二)未經財政部門批准直接指定項目評審專家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參加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名單的;
(四)由於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原因,出現本辦法所禁止的情況,致使評審、諮詢或論證結果有違公平和公正原則而引起舉報、投訴被查實的;
(五)違反規定泄露採購項目的評審或諮詢情況的;
(六)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七規定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評價的。
上述行為如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財政部門可認定其中標成交結果無效,責令其重新組織採購。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藉此干預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浙江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省財政廳2001年1月1日發布的《浙江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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