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監理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簡介

浙江省建設監理協會於2004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其前身是省建築業行業協會建設監理分會。分會成立於1999年12月,在廣大會員單位的大辦支持下,認真貫徹上級指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發展會員,做好服務,增強分會凝聚力;適應WTO新形勢和市場競爭的需要,推行ISO質量管理體系以完善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練好內功,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開展技術協作與交流,開闊眼界,提高業務水平;進行各類培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的成效得到了會員單位和主管部門的認可。浙江省建設監理協會成立後,將一如既往地熱情服務,溝通信息,起到政府與企業間橋樑與紐帶的作用,積極開展各項工作。
協會目前共有會員293家,其中工程監理企業268家,其它單位8家,個人會員17名。我省除個別邊遠縣外均成立了監理企業,監理範圍涉及到房屋建築、交通、水利、電力、石油化工、市政、機電、冶煉、園林、通信、環保等十多個專業,覆蓋了我省建設工程等各個領域。
協會宗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以行業發展戰略為指導,堅持為全省建設監理事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發展和繁榮我省建設監理事業,提高我省的建設監理服務質量。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建設監理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縮寫為ZAEC。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浙江省註冊或外地進浙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堅持為全省建設監理事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發展和繁榮我省工程監理事業,提高我省的工程監理服務質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莫乾山路425號瑞祺大廈71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調查研究國內外同行業的發展動態,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監理行業政策、規劃、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和發展。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行業相關的政策理論調研,提出相關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三)組織優秀監理企業、監理人員的評審、評選、表彰工作。
(四)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協助做好監理行業管理工作。
(五)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不斷提高監理隊伍素質。
(六)加強信息網路工作,努力辦好會刊,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及行業發展的書刊及資料。
(七)加強省內外監理行業社團組織的廣泛聯繫,開展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和呼聲,協助會員處理有關監理活動的各類問題。
(九)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辦理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其他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
單位會員是指在浙江省註冊或外地進浙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工程監理企業。
個人會員是指浙江省境內參與行業管理的人員;從事建設監理研究的專家、學者;及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註冊的監理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單位會員的社會團體組織必須取得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和社團登記機關的正式登記,單位會員的監理企業必須取得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個人會員的專家、學者必須是在建設監理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材料;
(二)經本協會秘書處討論,交協會理事會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享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支持、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提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無故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為: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的理事因工作調動或離任時,其理事資格隨即終止,該理事所屬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再另報人選遞補,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行使理事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情況需要,也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的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臨時召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常務理事無特殊原因,兩次不參加本協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進行調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監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在副會長人選中占較大比例。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工程監理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作風正派,民主意識好。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或其委託的常務副秘書長主持,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日常事務;
秘書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秘書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生效。通過的決議,按國家規定,在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組織的或者指定的審計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後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務。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浙江省建設監理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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