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寧波市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行業協會(原名寧波市建設監理協會)成立於2003年12月,是由寧波市註冊或外地進甬從事建設監理、招投標諮詢業務的工程監理與招投標諮詢企業及其他與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的行業社會團體。協會於2007年10月首次吸收42家與招投標諮詢行業相關單位入會,現有團體會員159家,其中管理部門會員13家,監理企業會員108家,招標代理機構會員33家,房地產企業會員5家;個人會員2名。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事業和提高我市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寧波市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名稱為:Ningbo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and Tendering&bidding
英文名稱縮寫為:NAECTB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寧波市註冊或外地進甬從事建設監理、招投標諮詢業務的工程監理與招投標諮詢企業及其他與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的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事業和提高我市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浙江省寧波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研究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的理論、方針、政策,通過提意見、建議等多種方式做好政府建設行政主管及相關部門出台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行業管理政策及措施的參謀工作;
(二)通過交流、展覽、展示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事業的宣傳,努力提高社會對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行業的認知度,提高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相關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
(三)通過諮詢、溝通等多種途徑,協助會員處理相關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交流工程管理、企業管理、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了解會員執行國家及省市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的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的情況,督促會員強化行業自律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六)開展國內外信息交流,為會員提供企業發展、業務拓展等技術、管理及經營信息服務;
(七)編輯、印發會刊及其它有關的教材和資料;
(八)舉辦與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業務相關的各層次培訓班、研討班,為會員培訓企業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提高會員單位的人員素質;
(九)協助市建委做好有關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行業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協助會員開拓監理與招投標諮詢業務,開展業務交流、諮詢及合作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赴國內外考察相關業務;
(十一)制定全市建設監理、招投標諮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準則;
(十二)開展建設監理與招投標諮詢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探索行業發展方向;
(十三)通過諮詢等方式為本行業提供服務;
(十四)開展本行業優秀企業和人員的評選工作,並協助做好全國和浙江省相關行業優秀企業和人員的申報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其它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寧波市註冊或外地進甬從事建設監理、招投標諮詢業務的企業及其他與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個人會員是指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工程技術、經濟或管理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作為單位會員的建設監理、招投標諮詢企業須已取得營業執照,並取得資質等級證書;
(四)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發的《入會申請書》及有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建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在任期內的變動和增補,應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替換人選,並填寫理事登記表,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可開展工作,在下次理事會議予以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常務理事在任期內的變動和增補,應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替換人選,並填寫常務理事登記表,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可開展工作,在下次理事會議予以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民主意識好,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的意見,熱心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有較好的組織領導能力,作風正派,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建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建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協會秘書長人選,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正式聘任。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或由秘書長委託常務副秘書長主持,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秘書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委託的副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物品。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該報告作為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組織的審計內容之一。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市建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建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建委及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