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立足教育,著眼防範,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條 局黨組、行政領導班子對本局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領導班子對本單位(部門)和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四條 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機關各處室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其他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實行下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上一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對同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簽訂的制度。
第六條 每屆領導班子簽訂一次責任書,領導班子成員或主要負責人有變動的,要重新簽訂。
第七條 責任書籤訂後,局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書報中央紀委駐中國地震局紀檢組、中國地震局監察司備案;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書報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書報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八條 本責任書一式叄份,除報備案外,簽訂雙方留存一份。
第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責任內容及責任書式樣(見附表)。
第十條 本規定從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的通知》(浙震黨發〔200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