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釋義
主要負責人的具體表現形式很多,根據習慣,凡是在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在法律上統稱為主要負責人。不過,如何理解主要負責人的涵義,只能從本單位的性質,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上來具體確定主要負責人。這個名詞具體所指的對象會因所在的行業的差異有細微的區別,所以應該參照該領域的法律和行業不成文的規則或是本單位的規定。
示例
1、建設部在《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說明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投資人等
3、《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並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